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為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於2018年1月5日印發了《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16日,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印發《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認定保護管理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至 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一、總則,二、認定,三、保護,四、管理,五、附則,

發文通知

各區文化(廣)局、有關單位:
為有效保護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加強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根據《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辦法全文

  • 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加強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根據《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
第三條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以下分別簡稱“市級代表性項目”、“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保護和管理以及相關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二、認定

第四條市級代表性項目、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由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文廣影視局”)組織實施。
認定市級代表性項目、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推薦、評審、審議、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式。
第五條推薦市級代表性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對正確理解我國各民族、各地區生活發展變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具有增強中華民族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三)植根於上海地方文化土壤,與上海城市歷史文化發展相融合;
(四)具有較長的歷史傳統、清晰的傳承脈絡和較廣泛的影響力,至今仍在社區中以活態形式存在。
第六條推薦市級代表性項目,應當充分尊重相關社區、群體或者有關個人的意願。
第七條推薦市級代表性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保護計畫;
(三)保護單位情況;
(四)項目視聽資料;
(五)專家論證意見。
第八條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個人指傳承人為單個自然人。
團體指兩名(含)以上傳承人構成的自然人組合。團體成員分別掌握某項市級代表性項目的重要環節、程式或者部分,相互間不可或缺,分工協作,共同傳承該市級代表性項目。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或者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一)熟練掌握並承續某項市級代表性項目,在該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
(二)在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中具有核心作用,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傳承工作,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蒐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從事傳承活動的,不得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條推薦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的基本信息;
(二)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的傳承譜系、被推薦人的技藝特點及成就、授徒傳藝情況等;
(三)被推薦人持有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四)反映被推薦人技藝特點和授徒傳藝情況的視聽資料;
(五)專家論證意見。
被推薦人為團體的,還應提交團體成員組成名單、成員技藝特點等材料。
第十一條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市級代表性項目,應當從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進行遴選,組織專家論證,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市文廣影視局提出推薦。
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從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進行遴選,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該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同意後,向市文廣影視局提出推薦。
第十二條本市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推薦市級代表性項目,且願意擔任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承擔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可以由本單位組織專家論證並經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同意後,向市文廣影視局提出推薦。
本市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推薦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可以由本單位組織專家論證,並經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相應的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同意後,向市文廣影視局提出推薦。
第十三條 在市社團局登記註冊的本市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市級社會組織”)推薦市級代表性項目,且願意擔任該項目的保護單位,承擔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可以由本單位組織專家論證並經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同意後,向市文廣影視局提出推薦。
市級社會組織推薦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可以由本單位組織專家論證,並經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相應的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以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同意後,向市文廣影視局提出推薦。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文廣影視局提出推薦市級代表性項目的建議。
個人或者團體認為本人或者本團體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可以向有關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提出被推薦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申請。
第十五條市文廣影視局委託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負責市級代表性項目、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六條市文廣影視局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別,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抽取相應專家組成若干專家評審組,每組成員人數為單數,且不少於五人。
第十七條市文廣影視局召開專家評審組會議,對提出推薦的市級代表性項目候選項目、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候選人進行分組初評。
專家評審組在審閱推薦材料、聽取現場陳述等基礎上,通過個人投票的方式產生市級代表性項目、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初選名單。進入初選名單的項目、傳承人應當經相應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別的專家評審組成員投票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專家評審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提出迴避:
(一)參與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推薦市級代表性項目、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專家論證或者參與推薦材料製作;
(二)與被推薦的市級代表性項目、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及其相關群體存在利益關係。
第十九條市文廣影視局對市級代表性項目、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初選名單進行審議,提出推薦名單,並將推薦名單及基本信息在市文廣影視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條市文廣影視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待入選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名單,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廣影視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市文廣影視局向市級代表性項目授予標牌,向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授予證書。

三、保護

第二十二條市級代表性項目一經公布,提出推薦的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應當為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編制保護計畫,並在3個月內提交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市文廣影視局可以根據市級代表性項目的流布範圍和生存狀態,結合保護工作的需要,對部分市級代表性項目編制專門保護計畫。
第二十三條市文廣影視局從願意承擔某項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式,認定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相對完整的資料,並得到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或者傳承群體的認可;
(三)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意願和能力;
(四)有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二十四條推薦保護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獨立法人資格證明;
(三)保護單位有能力承擔保護職責的說明;
(四)自願承擔某項市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職責,並同意市文廣影視局無償使用該市級代表性項目推薦材料進行宣傳、推廣的聲明。
第二十五條推薦保護單位,由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在推薦市級代表性項目時提出建議,並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一併提交材料。
保護單位經評審、審議、公示、審批等程式後,由市文影視局認定、公布。
第二十六條由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位於該行政區範圍內;由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推薦的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位於本市行政範圍內。
第二十七條由一個區或者由一個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推薦的某項市級代表性項目,認定一個保護單位;由多個區或者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推薦的某項市級代表性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相應認定多個保護單位。
第二十八條保護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義務,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由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市級代表性項目,由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徵求相關傳承人、群體、單位的意見;由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推薦的市級代表性項目,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組織徵求相關傳承人、群體、單位的意見;
(二)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徵求意見後,將有關材料報送市文廣影視局;
(三)市文廣影視局對材料進行審核後,研究確定確需調整的保護單位名單。
第二十九條調整保護單位,除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交保護單位推薦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理由;
(二)原保護單位同意放棄作為保護單位的聲明。
第三十條保護單位因保護不力或者保護措施不當等主觀原因,導致市級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者出現嚴重問題,或者使市級代表性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或者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核實後,將有關情況報市文廣影視局。市文廣影視局進行審核後,可以撤銷該保護單位資格,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認定保護單位。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以下措施,支持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傳播活動給予指導和資金扶持;
(二)通過在社區、鄉村以及各級公共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機構或者設施中設立工作室、傳承點等方式,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公益性傳播、傳承活動提供場地和設施條件;
(三)加強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宣傳,擴大影響,提高其社會地位;
(四)組織開展培訓、交流、實踐等活動,提高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傳播能力。
第三十二條市和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市級代表性項目相關的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在秉承傳統、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通過技術革新、材料改進、產品研發、創意設計、市場行銷等手段,提升市級代表性項目的創造性價值,增強傳承活力。

四、管理

第三十四條保護和傳承市級代表性項目,應當落實保護和傳承責任,量化年度保護和傳承任務指標。
由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市級代表性項目,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該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簽訂保護和傳承協定。
由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推薦的市級代表性項目,該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與該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簽訂保護和傳承協定。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系統的市級代表性項目計畫執行以及保護傳承情況等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在部門或者單位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市和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未有效實施、保護傳承措施不力、經費使用不當等問題,應督促項目保護單位等責任主體及時糾正、整改。
第三十六條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總體情況和每項市級代表性項目的存續情況、保護傳承工作進展情況等報送市文廣影視局,同時在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由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推薦的市級代表性項目,該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市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工作情況報送市文廣影視局。
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中發生的如遭遇突發嚴重情況、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個人或者團體成員死亡等重大事項,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應當及時向市文廣影視局報告。
第三十七條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核查,由市文廣影視局核實後,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保護計畫落實各項保護措施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項目保護情況的。
第三十八條市級代表性項目標牌由保護單位負責懸掛並妥善保管。未經市文廣影視局同意,保護單位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標牌進行變更、複製、轉授。
第三十九條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因個人死亡、年齡、疾病,團體解散等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市文廣影視局應當及時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市級代表性項目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五、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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