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1月10日印發了《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 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榆陽區批准公布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三條 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四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區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制定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整體規劃,並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推薦名單,經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後,報區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第六條區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七條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開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與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項目展示活動。
第八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懸掛和保存。
第九條 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各級財政資金,對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給予資助。
第十條 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根據自願原則,提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報區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掌握並承續某項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師承脈絡清晰,具有較長的從業經歷。
第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傳承義務;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應當按照程式另行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怠於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
第十三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十四條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遊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與濫用。
第十五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定期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情況的檢查。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護單位資格:
(一)擅自複製或者轉讓標牌的;
(二)侵占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的;
(三)怠於履行保護職責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或者保護單位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造成破壞的;
(三)貪污、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經費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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