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有效開展傳承活動,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1月10日印發了《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 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和傳承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有效開展傳承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經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認定的,承擔我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認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等程式。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並承續某項榆陽區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師承脈絡清晰,具有較長的從業經歷。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步驟:
(一)經所在單位或村組(社區)同意後,由個人向所在地鄉鎮(街道)文化站提出申請;
(二)經鄉鎮(街道)文化站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同意後上報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
(三)申請人屬區直屬單位的,由區直屬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評議,提出推薦名單和推薦意見,報送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
第六條個人提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所在鄉鎮(街道)文化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的學習、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七條 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材料和鄉鎮(街道)文化站的推薦意見,結合申請項目在全區的分布情況,組織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審核評議,並結合考察結果,確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第八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將代表性傳承人的初審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區政府研究,區政府同意後下發檔案、頒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每年申報一次,當年公布評審結果。
第十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並建立有關檔案。
第十一條區財政每年應預算一定的經費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確有困難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在從事下列傳習活動時可以給予資助:
(一)授徒傳藝、培訓講習以及整理、記錄、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二)從事展演、展示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三)其他有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事項。
第十二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需要資助的,應自願向所在鄉鎮(街道)文化站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項目傳承活動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傳承譜系、目前的工作生活及開展傳承活動的情況介紹;
(二)申請項目瀕危狀況說明;
(三)從事該項目傳承的具體目標任務;
(四)完成任務的方法、途徑、步驟、必要條件和詳細的經費預算;
(五)達到預期目標的成果體現形式和考核方法;
(六)申請資助的經費數額、當地政府資助情況;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各鄉鎮(街道)文化站按照資助協定書的內容對受資助的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文化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項目操作程式、技術規範、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二)制定項目傳承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報鄉鎮(街道)文化站備案;
(三)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工作,無保留地傳授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四)積極參與展覽、演示、研討、交流等活動;
(五)定期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將對傳承人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後按照每人每年22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應按照程式另行認定該項目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連續兩年內無傳承活動的,取消其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所享受的待遇,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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