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鹹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是2023年11月9日陝西省鹹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條例。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鹹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檔案通知,條例全文,

檔案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
《鹹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已於2023年8月29日鹹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鹹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9日
公告(第23號)
《鹹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已於2023年8月29日鹹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鹹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29日

條例全文

  • 鹹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2023年8月29日鹹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傳承、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鹹陽世代相 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 一)秦瓊敬德鬥神傳說、農業始祖后稷傳說、古豳國傳說、歷代皮影戲文學劇本等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 二)弦板腔、旬邑彩貼剪紙、禮泉皮影、三原老龍、監軍 戰鼓、涇河號子等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鹹陽茯茶製作技藝、鹹陽河水biangbiang面製作技藝、乾州四寶製作技藝、延壽丹技藝等傳統技藝、 醫藥和曆法;
(四)彬縣燈山會、長武道場、渭河南忙罷古會等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李式太極拳、螳螂拳等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堅持以社會主義核 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 展的方針,按照屬地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其真實性、 整體性和傳承性。鞏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 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建立保護、保存工作機制和非物質 文化遺產聯席會議制度,完善保護、保存工作體系,統一協調非 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納入市、縣(市、 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市、縣(市、 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保存專項資金並列入預算,明確使用範圍,突出重點,加強管理、監督,確保專款專用並建立經費遞增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承工作補助制度,按 照分級發放、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發放範圍,對本級代表性項 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工作補助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提高 標準。市人民政府對市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人每 年不低於三千元的傳承工作補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縣級 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兩千元的傳承工作補助。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體育、衛生健康、 檔案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根 據各自職能,並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主管部門 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全面掌握非物質文化 遺產存續狀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資料庫,實施信息化管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第八條  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名錄保護,對列入國家 級、省級、市級、縣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實行嚴格保護並向社會公布。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備 選名錄,將尚不具備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條件,但具有保護價值、有待發掘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備選名錄。
第九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 依法編制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 實施,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規劃應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現狀、保護原則、保護 範圍和目標、規劃期限、保護措施、經費保障等內容。保護規劃 應當通過報刊、網路、電視等媒體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文字、 圖片、音像、數位化等形式,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分類保護。
( 一)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同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開展調查,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和實物,歸檔入庫,實行記憶性保護;
( 二)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 表性項目,同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瀕危項目名錄,制定搶救 保護方案,優先安排專項資金,記錄、整理資料,保存項目實物, 修繕相關建(構)築物、場所,推薦或者招募人員學藝,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存續狀態較好,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同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產性 項目保護目錄,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四)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代表性項目, 應當多種渠道培養後繼人才,通過家族傳承和師徒傳承、向社會招募學員、與現代職業教育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傳承性保護。
第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數位化保護業務規 范,運用數位化採集、存儲技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的內容、表現形式、演變過程、核心技藝和傳承實踐情況,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實行數位化保護。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認定本 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於集體傳承、大眾實踐的非物 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以認定本級該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
因年齡、健康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終止 的,可以由文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代表性傳承人紀念活動或傳承 事跡宣傳報導,涉及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及時上報上級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製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履行保護職責情況和項目傳承情況。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條 件、權利、義務、認定程式及評估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文化主管部門,將具有鹹 陽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融入中國小課後服務內容, 支持有條件的中職學校將適合學生學習的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 代表性項目開發為校本課程,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和傳承實 踐基地,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青年傳承人和技能人才。支持、引 導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優先選送瀕危項目傳承人到文化部門舉辦的非遺專業研修班及開設有非遺保護相關專業的院校進行學習;有條件的院校可以 通過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方式,對學藝者予以資助。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自行招收學徒、開展技藝交流和研究,並給予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招聘和培養計畫,培養、引進專業化技術人才。
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國家、省、市、縣級代表性傳承人免費體檢。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生產單位、保護單位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合理開發利用:
( 一)開展傳統技藝產品設計研發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套用推廣;
(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坊、傳習所等場所,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提供平台;
(三)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市場機制,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鹹陽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服務;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題的文化藝術創作。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展示場館,或者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工業遺址、旅遊景區等資源,為代表性項目的保存、研究、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創建鹹陽非物質文化遺 產演藝品牌、商品品牌、節慶品牌。對能夠或者已經轉化為文化 產品、文化服務的代表性項目,在市場準入、技術改造、科技創新、信貸扶持、 電子商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技藝、 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商標註冊、專利、著作權登記的,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支持、指導。
支持相關行業和組織,依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諮詢、信息等服務。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處理好保護傳承 和開發利用的關係,尊重項目的傳統文化形式和內涵,堅持傳統 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保持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創作、改編、 出版、表演、展示、產品開發等活動。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 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畫,在實施鄉 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美麗鄉村建設、城市建設相結合,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鹹陽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典 性元素和標誌性符號納入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合理套用於城市公共空間,展現鹹陽文化特色。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旅遊、節慶活 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 應當通過專題展示、專欄介紹、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鹹陽非物質文化遺產。
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區域,旅遊景區、公園、廣場等具有 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為展示鹹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將鹹陽非物質文化遺產 代表性項目向國內外傳播推廣,利用現代數位技術和網路平台展示鹹陽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播鹹陽特色文化。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學習培訓、交流研討、展示表演等活動。
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研究、培訓、收藏、展覽、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以市場化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和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 籍、資料等,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持有的非物質文化 遺產原始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託政府設立的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不依照規定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
( 二)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認定代表性項目及其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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