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由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於2021年3月4日通過,於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發展歷程,條列全文,

發展歷程

2021年3月4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2021年9月1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正式施行。

條列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自治縣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自治縣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以都鎮灣故事等為代表的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方言;
(二)以長陽山歌、土家族撒葉兒嗬、南曲等為代表的音樂、舞蹈、曲藝以及傳統美術、書法、戲劇和雜技;
(三)以西蘭卡普、九佬十八匠等為代表的傳統技藝以及傳統醫藥和曆法;
(四)以土家婚俗、廩君節等為代表的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以高腳馬、蹺旱船、押加等為代表的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相關事項。健全工作機構,加強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實行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承擔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具體工作。
自治縣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相關資金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代表性項目保護、代表性傳承人補貼、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等,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九條 自治縣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縣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系統,對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實行全程動態信息化管理,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建立檔案和相關資料庫。
第十一條 自治縣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名錄予以保護,並按規定向上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進行保護。對瀕危的、有重要價值的、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即將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及時採用建立文字、圖片、音像資料檔案庫等方式予以搶救性保護;對存續狀態較好、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持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的基礎上,通過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進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在本地傳承三代以上,傳承譜系清晰,具有活態存在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的民族或者區域特色,並在本地有較大影響。
第十三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推薦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十四條 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並組織專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評審、諮詢、評估等工作。
列入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由所在單位或者3名以上相關領域專家聯名推薦;
(三)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或者相關專業研究5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1年以上;
(四)了解和掌握本行業現狀和發展動態,對本地域文化有深入的了解,有深厚的學術造詣或者做出過顯著業績;
(五)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具有影響或者被公認的,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譜系不得少於三代;
廣播、電視、網路、刊物等媒體單位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支持在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鼓勵在景區、酒店、民宿等文化旅遊企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合作。鼓勵其他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本地文化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和保護單位依法申請國內外商標、著作權、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利用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旅遊商品、動漫產品、影視作品、文化創意產品等文化衍生產品,提供觀賞、體驗等文化服務。對依法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利用和開發,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支持培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社會組織,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下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
(一)建立保存、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藝術館、展示館、博物館等;
(二)撰寫和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專著;
(三)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依法予以撤銷,責令返還保護經費和傳承補貼,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職責,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流失或者場所損毀的,由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17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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