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 時間:2012年9月日
  • 地點: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 目的: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告,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2012年9月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的關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級和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傳習所和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的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同級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旅遊、文物、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文化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文化主管部門指導和支持下,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作家協會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和實物,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確認、記錄,並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所取得的資料,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確定保護單位,保護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制定並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四)開展該項目的宣傳、展示、展演活動;
(五)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經認定後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項目申報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一)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對推薦、申請或者建議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後形成初評意見;
(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三)文化主管部門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通過媒體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文化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擬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書面意見。文化主管部門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終止對該項目的認定;情況不屬實的,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徵得被推薦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八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具有傳承譜系和特定領域內的代表性、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傳承人才。
第十九條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參照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程式進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認定後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技藝展示、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補助;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參加有關活動取得相應報酬;
(五)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六)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支持。
第二十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常隨學徒不少於二人;
(二)配合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
(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活動;
(四)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文化主管部門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按照規定的程式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在尊重當地居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
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應當符合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專項保護規劃,不得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所依存的建(構)築物、場所、遺蹟等。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關聯的遺址、遺蹟及其附屬物劃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規劃,建立專門檔案,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建設中採取措施予以整體保護。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發展和改革、財政、文化、旅遊等部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規劃,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效保護、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瀕危的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採取專門保護措施,實施恢復性生產保護,資助公益性展演、展示活動。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
(四)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的徵集和收購;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及資料庫建設;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園、專題博物館、傳習所等公共文化設施。
第二十八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含有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密級,予以保護;含有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保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鼓勵和支持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工作,培養和引進相關領域專業人才。
第三十一條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機構,應當有計畫地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共教育機構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教學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普及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展示、專欄介紹、公益廣告等方式,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返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或者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撤銷,責令返還項目保護費或者傳承人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7日,山西省文化廳召開《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非遺條例》)媒體通氣會,利用多種形式和載體,在該省文化系統組織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非遺條例》宣傳活動。
據了解,列入《非遺條例》範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傳統口頭文學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山西省文化廳副廳長趙銀邦稱,《非遺條例》的出台對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以及文化事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著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步入了依法保護的新階段。
9月28日,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將於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繼《山西省文物保護條例》頒布近30年來,山西文化領域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法規。
在《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即將施行之際,該省文化廳發揮文化行政部門主導作用,從12月1日起,利用多種形式和載體,在全省文化系統組織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非遺條例》宣傳活動,集中學習宣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趙銀邦介紹,活動以“依法保護、重在落實”為主題,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抓好《非遺條例》貫徹實施工作。山西省文化廳專門下發檔案,就《非遺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進行安排部署。
據介紹,結合《非遺條例》的出台,山西省將對非遺保護未來五年規划進行完善,對工作規劃和保護機制進行調整,使其更加符合法規的要求,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操作性,確保《非遺條例》貫徹實施到位。
“其次是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學習宣傳活動。省文化廳組織編印了5000冊《非遺條例》單行本,作為內部學習資料,發放給各市文化主管部門並轉發至各級保護單位、部分大專院校和專家學者”,趙銀邦說。
另外,山西省文化廳還將組織部分市縣文化局領導、非遺科(室)負責人,非遺保護機構負責人,專家代表,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負責人、代表性傳承人等召開座談會,學習《非遺條例》,交流先進經驗,探討保護方法。依託省圖書館“文源講壇”,舉辦一次《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專題講座等。
山西文化底蘊深厚,文化遺產豐富。目前,山西省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項目105項、項目保護單位145個,省級保護名錄項目353項、項目保護單位603個;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72名,省級傳承人614名。

相關新聞

9月28日,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為加強山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進山西文化強省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據了解,列入《條例》範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傳統口頭文學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六大類。
山西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目前全省共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105項,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72人,但許多技藝是通過口傳心授的傳統方式進行傳承的,為保護工作帶來不小的困難。《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摸清“家底”。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確認、記錄,並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所取得的資料,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同時,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要常開展傳承活動,常隨學徒不少於2人。《條例》還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在尊重當地居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和開發,不得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所依存的建(構)築物、場所、遺蹟等。
為了進一步推動社會力量參與非遺保護工作,《條例》還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捐贈資金和實物,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的關鍵環節。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薦,也可由公民本人自行申請。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不履行傳承義務,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將按照規定的程式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不履行義務也將被取消資格。在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將給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或取得傳承人資格的,將予以撤銷,並責令返還項目保護費或傳承人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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