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評定與保護管理辦法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評定和保護管理工作,陝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5月9日印發了《延安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評定與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2025年6月14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評定與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 延安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評定與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規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評定和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評定與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四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範圍內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和真實性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六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評定工作由延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席辦)具體組織實施。市聯席辦設在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市聯席辦應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次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定工作。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式。
第七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整體規劃,並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經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每年12月底前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交本年度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度保護工作計畫。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在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範圍內,可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市聯席辦統一提出申請報告。
傳承於不同行政區域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達成同意聯合申報的協定。
市直單位可直接向市聯席辦申報。
第九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正式公布列入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二)具有展現延安傳統文化和民族民間文化創造力的突出價值;
(三)紮根於延安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四)具有促進延安地域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五)對維繫延安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十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項目保護計畫,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傳承人的傳習活動、社會教育或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鮮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或個人)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和濫用。
第十一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應當對本縣(市、區)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的基本信息、說明、論證、管理、保護計畫、縣級專家組論證意見、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意見;
(三)輔助資料:包括申報片(視頻資料)、證明材料、授權書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申報項目簡介: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歷史沿革、主要價值和影響;
(五)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正式檔案;
(六)聯合申報的,須提交聯合各方同意聯合申報的協定書;
(七)所有申報材料及輔助資料上報市聯席辦後將全部歸檔,不再退還。
第十二條 市聯席辦根據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聯席辦成立專家評審組,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進行初評,提出初評名單,連同申報材料一併提交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審議、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推薦名單,提交市聯席辦。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審和專業諮詢。評審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四年,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推薦名單由該項目的申報單位提出,與市級保護項目同時評定。
第十六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材料;
(二)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十七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該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具有有效保護該項目的相關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展示活動;
(五)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計畫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八條 市聯席辦通過媒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推薦名單、保護單位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推薦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聯席辦提出。
第十九條 市聯席辦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入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單,經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由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交該項目保護單位懸掛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資助經費由市財政列入專項預算。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建立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場所。
第二十三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通過節慶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五條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劃定保護範圍,製作標識說明,進行整體性保護,並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名稱和保護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未經批准,不得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進行複製或者轉讓。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域名和商標的註冊與保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利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遊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與濫用。
第二十八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含有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密級,予以保護;含有商業秘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要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給予支持。市、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實物,用於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三十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評定與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2025年6月1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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