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是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於2021年3月3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我廳修定了《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
2021年3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海南省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認定的、長期在海南省定居或工作、且承擔海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和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實現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活力和可持續發展動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世界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請(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具有團隊協作精神;
(二)長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傳承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海南省內的流布地區,被認定為該項目的市(縣)級代表性傳承人2年(含)以上;
(三)連續傳承該項目20年(含)以上,熟練掌握該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譜系清晰;
(四)在所傳承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屬領域和流布區域內公認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力;
(五)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核心、帶頭、示範、協同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義務的聲明,同意文化主管部門使用申報材料開展公益宣傳的授權書;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項目保護單位為省直屬單位的,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條 申請人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或省直屬單位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組織評審,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經過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且無異議後,將申請材料、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有關材料報送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
第十一條 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按照規定,組建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省級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環節。
專家評審小組按照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類別,從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庫中隨機選擇5名以上(含5名)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專家評審小組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半數以上專家同意,形成初評人選名單。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5名以上(含5名)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組成,對初評人選名單進行審議,形成省級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
第十三條 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對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省級傳承人推薦人選根據需要組織實地考察、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提出。
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根據公示反饋情況進行調查和複議。經過調查、複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進行重新評審。
第十五條 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自主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持藝傳授、創作、生產、宣傳、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動的權利;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提出針對其所傳承項目保護建議的權利;
(三)接受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的權利;
(四)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活動相應報酬的權利。
第十七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項目保護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研究、記錄;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定期向項目保護單位、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省級項目傳承情況報告以及身體健康狀況、國籍與長住地變化等重大事項報告;
(六)接受項目保護單位、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審計、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八條 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評估考核等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鼓勵和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條 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制度,定期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情況進行評估。各市(縣)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以及省直屬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5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承補助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備案。
評估結果作為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承補助的主要依據。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將另行印發《海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估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以及省直屬單位主管部門核實後,報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批准,取消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法人資格,或長期不在所在地傳承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不在本省流布地居住、工作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四)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因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
(七)自願申請放棄省級傳承人資格的。
對因第(六)(七)原因取消省級傳承人資格的,經過傳承人申請,可以認定為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名譽傳承人,但不再享受省級傳承人補貼和傳承經費補助。
第二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市(縣)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以及省直屬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導,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縣)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省直屬單位省級傳承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原《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瓊文發〔2009〕2號)《海南省黎族傳統紡染織繡技藝傳承人保護培養暫行辦法》(瓊文化〔2012〕138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為傳承弘揚海南省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省旅文廳印發《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的多個方面進行明確。
《辦法》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認定的、長期在海南省定居或工作、且承擔海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和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力的傳承人。省旅文廳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認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請(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式。
成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必須具備哪些條件?《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具有團隊協作精神;長期居住或工作在其所傳承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海南省內的流布地區,被認定為該項目的市(縣)級代表性傳承人2年(含)以上;連續傳承該項目20年(含)以上,熟練掌握該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譜系清晰;在所傳承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屬領域和流布區域內公認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核心、帶頭、示範、協同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等。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以下權利:享有自主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持藝傳授、創作、生產、宣傳、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動的權利;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提出針對其所傳承項目保護建議的權利;接受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的權利;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活動相應報酬的權利。
與此同時,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還必須承擔下列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配合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項目保護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研究、記錄;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定期向項目保護單位、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省級項目傳承情況報告以及身體健康狀況、國籍與長住地變化等重大事項報告;接受項目保護單位、所在地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審計、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工作。
《辦法》還規定,各級旅遊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多措並舉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如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鼓勵和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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