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

《海南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試行)》是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海南省文化和廣電出版體育廳、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海南省檔案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7年10月1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7年10月1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商務廳等八部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海南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16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改革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流通發(2017)13號)檔案精神和省政府領導對發展海南老字號工作的批示精神,促進和保護海南老字號企業發展,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海南省旅遊委、海南省科技廳、海南省質監局、海南省工商局、海南省檔案局共同制定了《海南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對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試行)》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海南省文化和廣電出版體育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海南省檔案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海南老字號,提升海南老字號整體形象和發展水平,傳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和技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海南老字號”(Hainantime-honoredbrand)是指在海南省內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並依照法定程式和條件認定的品牌。
第三條海南老字號的認定、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有關保護髮展規定,適用於海南省內的中華老字號、海南老字號。
笫四條省商務廳負責海南老字號管理工作,制定海南老字號保護髮展規劃和工作計畫,推動海南老字號發展。省文化、旅遊、工業和信息化、智慧財產權、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規劃、住房與建設和檔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海南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鼓勵海南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開展海南老字號研究、保護工作,宣傳推廣海南老字號文化,挖掘整理海南老字號傳統產品、技藝和經營方式,促進海南老字號品牌價值提升和市場拓展,為海南老字號發展提供服務。海南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開展老字號相關認定評選活動需經過海南省商務廳的批准或授權。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海南老字號的申報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笫七條申報海南老字號的商事主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登記設立、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市場主體;
(二)商號或者商標傳承不少於二十年;
(三)具有註冊商標所有權;
(四)具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
(五)具有傳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歷史積澱和文化底蘊;
(六)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和讚譽;
(七)近三年未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失信企業名單記錄的;
(八)近五年未發生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第八條省商務廳根據全省老字號企業發展狀況,負責定期組織開展“海南老字號”評審認定工作,制定具體辦法。
第九條“海南老字號”的認定程式如下:
(一)部署安排:省商務廳根據全省老字號企業發展狀況,定期組織開展“海南老字號”評審認定工作。
(二)提出申請: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請報表,報所在地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
(三)初步審核: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提交有關檔案資料,報送省商務廳。
(四)調查甄別:省商務廳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檔案資料進行鑑別,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簽定檔案內容真實性,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五)認定評審:省商務廳會同省檔案局、省財政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科技廳、省旅遊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等部門及第三方評估機構共同成立“海南老字號”認定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評審委”),負責“海南老字號”的認定評審工作。“認定評審委”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流通業發展處,負責具體組織開展評審論證。參與評審論證的專家一般應由“認定評審委”成員單位相關人員、有關行業專家學者及有關企業家組成。
(六)社會公示:“認定評審委”評審論證通過後的申報企業,作為“海南老字號”擬認定企業,由省商務廳通過官方網站和公共媒體,向社會公示企業和品牌名單,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認定企業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異議。
(七)認定決定:對擬認定為“海南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異議與認定條件無實質性關聯的,由省商務廳做出決定,認定為“海南老字號氣海南省內已經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品牌,品牌持有人可以繼續保留“中華老字號”或遞交申請後自然成為“海南老字號”
(八)申請覆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商務廳提出覆核,由省商務廳提交“認定評審委”進行複審,並根據複審結果答覆申請單位。
(九)註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檔案資料均由省商務廳負責管理,並按檔案有關標準規範整理,及時歸檔。
(十)核發牌匾證書:對通過認定的“海南老字號”,由省商務廳頒發牌匾和證書。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經認定的“海南老字號”持有人,可在相應產品、技藝、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吿宣傳中規範使用“海南老字號”標識,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海南老字號”企業應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強品牌管理,維護”海南老字號“形象及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海南老字號”持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收集、保存代表單位歷史傳承的檔案、實物、資料以及在生產、服務中形成的具有責任追溯、司法證據等價值的檔案、原始記錄和電子數據,檔案資料管理應符合國家檔案法規、標準、政策的要求;
(二)為獨特技藝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積極開展展示宣傳活動;
(四)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海南老字號”企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省商務廳檢舉,經核實後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掉其“海南老字號”稱號,並在有關政府網站或媒體公布:
(一)產品粗製濫造,損害消費者利益.,嚴重影響“海南老字號”信譽的。
(二)變相買賣“海南老字號”標識的。
(三)轉讓“海南老字號”標識,未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備案、做出相關說明並徵求意見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四章  保護與促進
第十四條各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南老字號聚集區建築、歷史特色建築、企業祖庭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對符合條件的老字號,由省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築,由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按規定組織確定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對前款規定的建築拆遷、改造的,省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意見時應當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徵得省商務廳意見。涉及建設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和重要市政工程,確需對老字號實施拆遷的,要儘可能安排回遷;無法回遷的,應按照有利於老字號經營和保持店鋪原有風貌的原則就近安置。各市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劃海南老字號聚集區、商業街區或者商業網點”
第十五條省各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商務等有關行政部門,對海南老字號歷史進行挖掘整理,對商貿文化歷史進行調查,鼓勵編撰海南老字號歷史叢書和專著,鼓勵設立海南老字號展示場所。
第十六條鼓勵海南老字號傳統技藝申報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七條鼓勵獲得海南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開展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地理標誌註冊或者登記。對其申請專利、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省、市縣根據財政條件給予資助。
第十八條凡是“海南老字號”可優先進入特色商業街、A級旅遊景區、酒店、旅遊古城、年統古村落經營,鼓勵和支持老字號企業聚集發展,老字號企業應當根據特色商業街、A級旅遊景區、旅遊古城、傳統古村落特點對經營方式和裝修風格做相應調整,有效利用節慶活動、展覽、電商平台、媒體等,宣傳“海南老字號”品牌,展示“海南老字號枝藝”,促進其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省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優先推廣宣傳’海南老字號’,組織、引導海南老字號積極參展,支持海南老字號通過連鎖經營等方式開拓國內外市場。符合條件的,省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納入相關的扶持項目。
第十九條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導海南老字號開展標準化活動,支持海南老字號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制定。
第二十條鼓勵海南老字號企業通過枝術改造擴大生產規模,申報技改項目。符合技改申報條件的,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優先扶持。鼓勵海南老字號套用信息技術創新生產經營方式。
第二十一條支持海南老字號加強傳承人、技術骨幹等專業人才培養。對其員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納入本省職業技能培訓範圍,並給予相應的培訓補貼。
第二十二條獲得海南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應建立健全海南老字號使用、管理、保護和傳承制度,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維護海南老字號信譽。
第二十三條省商務廳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新聞媒體加強對海南老字號的宣傳,營造保護和發展海南老字號的良好氛圍。省和市縣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時,應對宣傳推廣海南老字號予以適當安排。
第二十四條鼓勵海南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幫助經營困難的海南老字號,扶持其繼承人恢復祖業,搶救保護瀕臨失傳或者受到破壞的傳統技藝。
第二十五條凡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省商務廳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海南老字號”認定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藉機收取費用或者開展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海南老字號”認定有效期限為長期。“海南老字號”所在單位須於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於每年4月15日前匯總報省商務廳備案。對連續二年未提交《審計報告》的單位,由省商務廳取消其“海南老字號”稱號,收回牌匾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海南老字號”持有人發生如下變更時,應在變更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省商務廳備案: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經營地址變更;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
(四)企業股權變更;
(五)企業註冊商標專用權或合法使用權變更;
(六)企業解散;
(七)其他重大變更。
第二十九條對老字號企業發生重大變化後已經不符合“海南老字號”認定條件的,經核實確認後,省商務廳可暫停或取消其“海南老字號”稱號,並向社會公告。
笫三十條參與“海南老字號”認定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負有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的義務,應戸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海南老字號”認定工作費用由海南省促消費引導項目資金統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海南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笫三十三條本辦法自本通知發布起開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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