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一)在本省登記設立、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市場主體;
(二)商號或者商標傳承不少於20年;
(三)具有註冊商標所有權;
(四)具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
(五)具有傳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歷史積澱和文化底蘊;
(六)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和讚譽;
(七)近三年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失信企業名單記錄;
(八)近五年未發生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認定程式
(一)部署安排:省商務廳根據全省老字號企業發展狀況,定期組織開展“海南老字號”評審認定工作。
(二)提出申請: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請報表,報所在地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
(三)初步審核: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提交有關檔案資料,報送省商務廳。
(四)調查鑑別:省商務廳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檔案資料進行鑑別,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鑑定檔案內容真實性,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五)認定評審:省商務廳會同省檔案局、省財政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科技廳、省旅遊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等部門及第三方評估機構共同成立“海南老字號”認定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評審委”),負責“海南老字號”認定評審工作。“認定評審委”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流通業發展處,負責具體組織開展評審論證。參與評審論證的專家一般應由“認定評審委”成員單位相關人員、有關行業專家學者及有關企業家組成。
(六)社會公示:“認定評審委”評審論證通過後的申報企業,作為“海南老字號”擬認定企業,由省商務廳通過官方網站或公共媒體,向社會公示企業和品牌名單,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認定企業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異議。
(七)認定決定:對擬認定為“海南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異議與認定條件無實質性關聯的,由省商務廳作出決定,認定為“海南老字號”。海南省內已經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品牌,品牌持有人可以繼續保留“中華老字號”或遞交申請後自然成為“海南老字號”。
(八)申請覆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商務廳提出覆核,由省商務廳提交“認定評審委”進行複審,並根據複審結果答覆申請單位。
(九)註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檔案資料均由省商務廳負責管理,並按檔案有關標準規範整理,及時歸檔。
(十)核發牌匾證書:對通過認定的“海南老字號”,由省商務廳頒發牌匾和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