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商務部等8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落實《廣東省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行動方案(2022-2025)》,充分發揮廣東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對外交流、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根據《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7日,廣東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8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展歷程,內容全文,

發展歷程

2023年10月9日,廣東省商務廳發布關於《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024年1月17日,廣東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商務部等8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落實《廣東省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行動方案(2022-2025)》,充分發揮廣東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對外交流、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根據《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老字號(Guangdo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製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企業經營良好、行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廣東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省商務廳負責全省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局)、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將符合本辦法基本條件規定的,在全省範圍內具有較強示範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廣東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廣東老字號企業,建立廣東老字號名錄。
各地級以上市商務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東老字號認定推薦工作,並結合本行政區域老字號實際情況,依法依規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市級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廣東老字號認定遵循“自願申報、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廣東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範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經營、行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廣東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廣東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嶺南文化特徵;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範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第七條 廣東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廣東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廣東老字號相一致的註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係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運營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行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無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認定並公布新一批次廣東老字號名錄。
廣東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時間安排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日期內上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註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檔案;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行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各地級以上市商務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機構或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後向省商務廳提出推薦名單。
省商務廳結合各市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等綜合情況,採用因素法確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薦的數量上限。
省屬企業及中央駐粵企業可通過其一級集團(總公司)並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省商務廳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按照不超過全省推薦總量80%的比例提出擬認定的廣東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採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省商務廳在官方網站對擬認定的廣東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異議,並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省商務廳在接到異議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覆核。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列入廣東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依據本辦法授予廣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廣東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 廣東老字號標識屬省商務廳標誌,廣東老字號企業可依據《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屬檔案),使用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廣東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商務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註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地級以上市商務局在接到企業申請後,應按照廣東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商務廳。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省商務廳收到地級以上市商務局審核意見後進行覆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並在省商務廳官網公布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廣東老字號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年報公布後的5個工作日內上報)。地級以上市商務局於每年3月10日前匯總報省商務廳。
第十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商務局負責廣東老字號日常監測,建立預警提醒和約談機制,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廣東老字號企業,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省商務廳組織有關機構建立創新發展評估模型,原則上每年對廣東老字號企業進行評估,發布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廣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商務局責令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後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提交相關信息的;
(三)廣東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 廣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商務局可以建議省商務廳暫停其廣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地級以上市商務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三)因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
省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廣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並責令其於3個月內完成整改。
廣東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後,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商務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廣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 廣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商務局可以建議省商務廳將其移出廣東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廣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複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廣東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廣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廣東老字號和廣東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省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廣東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廣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對廣東老字號通過走訪、收集資料等形式或委託各地級以上市商務局、專業機構開展覆核。對覆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廣東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廣東老字號名錄、收回廣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每年對廣東老字號進行抽查,特殊情況隨機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商務廳作出暫停或收回廣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廣東老字號名錄決定的,在省商務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廣東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廣東老字號。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智慧財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廣東老字號企業違反《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省商務廳和地級以上市商務局可依據本辦法採取相關措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廣東老字號標識或牌匾,並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自動列入廣東老字號名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經廣東老字號工作委員會公布的廣東老字號,需重新申報。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附屬檔案
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廣東老字號信譽,加強對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範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省商務廳對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地級以上市商務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廣東老字號標識適用於省商務廳認定的廣東老字號及廣東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廣東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廣東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廣東老字號標識屬省商務廳所有,標識標準式樣另行公布。
第六條 廣東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網際網路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廣東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廣東老字號標識只能用於與廣東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並應明顯標註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廣東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係和色值。
第九條 廣東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省商務廳統一製作和頒發廣東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製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廣東老字號牌匾不得複製。
第十二條 廣東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於廣東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廣東老字號企業被暫停廣東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廣東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並妥善保存廣東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廣東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第十四條 被移出廣東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廣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省商務廳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廣東老字號標識,並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廣東老字號標識;廣東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地級以上地級以上市商務局負責收回,交回省商務廳統一註銷和銷毀。
第十五條 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不得擅自轉讓。廣東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註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後,廣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報省商務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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