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上海老字號認定的若干規定》是為打響上海“四大品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上海老字號傳承保護與創新發展,由上海市商務委、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上海市文化旅遊局、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
該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上海老字號認定的若干規定
- 施行時間:2022年3月1日起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滬商規〔2022〕3號
各相關單位:
為打響上海“四大品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上海老字號傳承保護與創新發展,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文化旅遊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關於開展上海老字號認定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檔案全文
關於開展上海老字號認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打響上海“四大品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上海老字號傳承保護與創新發展,規範上海老字號管理,根據《商務部等16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改革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上海老字號是指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及上海地域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廣泛社會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第三條(職能部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負責上海老字號認定和管理工作,制定上海老字號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指導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落實本行政區域內上海老字號服務促進工作。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化旅遊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上海老字號的管理、服務和促進工作。
第四條(認定原則)上海老字號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認定條件)申請上海老字號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上海市依法設立並從事經營活動;
(二)創立時間達50年(含)以上;
(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上海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五)擁有對應的代表性註冊商標的所有權或專用權;
(六)生產銷售日用消費品或提供生活性服務;
(七)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八)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六條(申請材料)申請上海老字號的企業,參照認定條件提供歷史沿革、文化傳承、商標權利、經營情況、社會評價等相關證明檔案。
第七條(申請程式)上海老字號的認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商務委每三年發布一次“上海老字號”認定工作的通知,明確相關申請安排和工作事項;
(二)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按照通知向所在地的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遞交真實、有效、完整的申請材料;
(三)各區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對本地區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核實,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向市商務委轉交有關資料;
(四)市商務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文化旅遊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行業協會、專家、消費者組成認定工作組,以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開展評審,提出擬認定的上海老字號名錄;
(五)市商務委在官方網站和公眾號對擬認定的上海老字號名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錄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委提出書面異議,並提供詳實、合法的舉證材料;
(六)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和已處理完異議的,由市商務委列入上海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七)由市商務委向上海老字號經營主體統一頒發認定證書和牌匾,授權使用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
第八條(認定說明)原2014年認定的上海老字號統一重新認定。
本市中華老字號的管理按照商務部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中華老字號不再參加上海老字號認定。
第九條(官方標識權屬)市商務委是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的權利人,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
第十條(官方標識使用規範)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由標準圖形和“上海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官方標識設有標準色3色、標準組合4種供企業選用。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標準圖形、標準字型、標準色彩、標準組合及與商標的組合使用方式可在市商務委官方網站下載。
使用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官方標識的比例關係和色相,不得影響官方標識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一條(官方標識套用範圍)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只能用於與上海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且以該產品或服務對應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為限。上海老字號經營主體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及網際網路等媒介中使用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
第十二條(牌匾證書)市商務委統一製作上海老字號牌匾和證書,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製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如需補辦上海老字號牌匾和證書,需向市商務委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信息化管理)市商務委運用信息化手段收集、記錄上海老字號信息,建立上海老字號數位化檔案。
第十四條(保密責任)上海老字號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商業秘密須加以備註,政府部門對備註的涉密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五條(信息變更)上海老字號發生以下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委提出信息變更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代表性註冊商標發生變更的;
(三)主營業務轉由關聯企業或其他主體開展,自身不再開展原主營業務的。
市商務委應根據變更情況更新上海老字號名錄,在官方網站和公眾號公布。
第十六條(違規整改)上海老字號經營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由區商務主管部門向市商務委提出將其移出上海老字號名錄的書面建議:
(一)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擅自製作、變造上海老字號牌匾的;
(三)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四)發生損害老字號整體形象,引起負面輿情的事件或行為。
市商務委核實情況後,作出移出上海老字號名錄和收回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使用權的決定,在官方網站和公眾號更新上海老字號名錄。
第十七條(直接移出)上海老字號經營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商務主管部門直接向市商務委提出將其移出上海老字號名錄的書面建議:
(一)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二)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通過上海老字號認定的;
(三)被有關行政部門約談,六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四)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已經不符合上海老字號認定條件的。
市商務委核實情況後,作出移出上海老字號名錄和收回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使用權的決定,在官方網站和公眾號更新上海老字號名錄。
第十八條(移出清理)被移出上海老字號名錄的,其經營主體應當自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並負責清理、銷毀和註銷自身使用的有關上海老字號官方標識,包括原有牌匾和證書。
第十九條(申報限制)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移出上海老字號名錄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上海老字號認定。
第二十條(品牌發展)引導上海老字號重視品牌管理和商譽,制定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注重標準引領,強化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培育一批“上海品牌”產品和服務標桿,加強改革創新發展。
第二十一條(文化傳承)鼓勵上海老字號收集、保存代表上海老字號歷史傳承、創新發展的實物、檔案資料,傳承獨特產品、技藝或服務。
第二十二條(宣傳推廣)鼓勵上海老字號積極開展宣傳展示活動,有效利用各類媒體和平台,宣傳上海老字號品牌形象,展示上海老字號風采。
第二十三條(智慧財產權保護)支持上海老字號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主動發揮智慧財產權保護主體責任,維護上海老字號形象及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老字號協會)上海老字號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促進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做好企業服務,協助政府部門監督管理,推動老字號發展。
第二十五條(區商務主管部門)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解釋)本規定由市商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