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積極開展傳承活動,遼寧省營口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於2020年10月30日印發了《營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30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發文通知

  • 關於印發《營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公共文化服務中心、各縣(市)區文旅局、各相關單位:
現將《營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印發你們,望各單位按照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此通知。
營口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
2020年10月30日

辦法全文

  • 營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營口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積極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本市具有較大影響,經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一般每四年開展一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營口市市民均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營口市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市民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所傳承項目被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時間及被認定為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十條 各保護單位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併報送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
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 市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五條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提出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七條 市及各縣(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四)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第十九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每年12月31日前向項目保護單位提交當年傳承情況報告,由保護單位提交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傳承情況報告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進行存檔。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各縣(區)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核實後,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各縣(區)保護單位及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製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19年11月29日國家文化和旅遊部出台《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對於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對規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非遺工作的需要,結合我市各級各類非遺項目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營口作為東北第一個對外開埠城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較為豐富,在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系中獨具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見證了我市的歷史發展與變遷,是營口文脈延續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市有4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7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81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5項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已認定了13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營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
《營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的經驗和做法,將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經驗,予以固定和規範,激勵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進一步做好傳承工作,著力培養好傳承人,一代一代傳承下去,避免“人走技亡”的情況發生。
一、明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辦法》規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要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二、完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和程式。《辦法》從技藝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傳承活動開展、品質修養等方面,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一般每四年開展一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增加材料覆核、根據需要安排現場答辯、公眾異議等評審程式和環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的公示時間修改為20日。
三、規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辦法》規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要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感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傳承、傳播等活動中樹立正確的觀念,弘揚正能量,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市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每年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工作進行評估。
四、實施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動態管理。《辦法》規定完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明確了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具體情形;規範對去世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體現人文關懷。
五、主要內容。《辦法》草案共二十四條,主要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制定的依據、名詞解釋、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等,主要參照國家非遺法和省條例制定;二是非遺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參照省條例和各兄弟城市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我市非遺保護實際及調研發現的問題,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明確;三是設定了非遺保護實際的要求、宣傳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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