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及管理辦法

為傳承發展優秀傳統文化,支持和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0年12月15日印發了《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安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 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發展浙江省優秀傳統文化,支持和鼓勵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動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縣級非遺傳承人”)是指經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認定,指承擔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播、弘揚、振興等責任,在特定領域和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 縣級非遺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增強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加強傳承時間能力建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縣級非遺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定期組織開展縣級非遺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六條 認定縣級非遺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請、審核、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式。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被推薦為縣級非遺傳承人:
(一)遵紀守法,愛國敬業,德藝雙馨;
(二)居住或長期工作在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流布地區;
(三)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項目所在領域和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中具有核心、帶頭、示範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續人才;
(五)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蒐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縣級非遺傳承人。
第八條 公民提出縣級非遺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所在鄉鎮(街道)收到申請材料後,進行初審,並上報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第十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對收到申請的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組織成立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縣級非遺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
第十二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對評審委員提出的縣級非遺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級非遺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提出。
第十四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縣級非遺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縣級非遺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承活動,進行創造性實踐;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
(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和交流;
(四)獲得各級政府給與的傳習補助經費;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縣級非遺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續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接受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定期向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相關義務。
第十七條 所在鄉鎮(街道)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對縣級非遺傳承人予以支持:
(一)為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支持;
(二)支持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建檔、整理、研究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與展覽、展示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應當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實施細則》定期對縣級非遺傳承人的傳承活動進行評估。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另行制定《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估細則》。考核評估結果是繼續享有縣級非遺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縣級非遺傳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鄉鎮(街道)核實後,報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批准,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資格;
(三)連續兩次傳承活動評估不合格;
(四)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
(五)其他應當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條 縣級非遺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經鄉鎮(街道)核實後,報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審核備案,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將把作出積極貢獻的傳承人列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榮譽傳承人”。
第二十一條 縣級非遺傳承人去世的,鄉鎮(街道)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生平事跡和傳承事跡的宣傳報導,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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