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是有關非物質文化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3年4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概要,內容,
概要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北政辦〔2013〕29號,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由州文化體育局擬定的《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4月24日。
內容
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鼓勵和支持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承擔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 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認定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等程式。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或推薦為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完整掌握和傳承某項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條 申報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申報人傳承該項遺產的傳習時間和實踐經歷;
(三)申報人在該項遺產傳承譜系中的序位、影響力和獨特性;
(四)申報人在該項遺產的傳承、發展中的顯著業績和相關榮譽;
(五)申報人傳承該項遺產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個人或項目保護單位向所在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推薦,經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由項目保護單位推薦的,應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七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海北州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委員會章程》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擬列入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提交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對擬列入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公布並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也可視實際情況而定。
第十二條 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加所傳承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二)積極開展傳習活動,帶徒傳藝,培養後繼人才;
(三)積極配合項目保護單位做好所傳承項目的歷史淵源、傳承譜系、傳統技藝等的記錄、整理工作;
(四)積極採取措施,完整保存所傳承項目的原始資料和實物;
(五)定期向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保護單位報告項目傳承情況。
第十三條 州、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支持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
(三)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四)組織開展相關宣傳、展示及其他有利於項目傳承的活動;
(五)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四條 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單位應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有計畫地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傳承人檔案。
第十五條 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一)喪失傳承能力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履行傳承義務的;
(三)不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保護單位管理的;
(四)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社會公德的。
第十六條 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當地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每兩年向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北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