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命名與管理辦法

《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命名與管理辦法》經2014年2月27日定西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3月18日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命名、管理、考核、補助、附則6章28條,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命名與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定西市人民政府
  • 文號: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5月1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命 名,第三章 管 理,第四章 考 核,第五章 補 助,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命名與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市長唐曉明
2014年3月18日

管理辦法

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命名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已列入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有代表性的傳承人。
第三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定和命名工作。

第二章 命 名

第四條 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命名,按照申報審核、評審、公示、認定等程式進行。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目前僅存的傳承人;
(二)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在其流行區域或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傳承人;
(三)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風格、特色的代表性傳承人; (四)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某種獨特知識、技能的傳承人。
第六條 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由個人向所在縣(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核申報材料,提出意見,報市文化行政部門。
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為市直屬單位的,可直接向市文化行政部門報送推薦材料。
第七條 申報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年齡、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和職業,當前的工作和生活情況;
(二)本人在該項目領域的歷史傳承譜系、學習時間、實踐經歷、技藝特長和成果;
(三)該項目在本地區的傳播地域,本人與同一地區、同一傳承輩份的傳承人之間的不同特點、特色和個人成就;
(四)獲得該遺產傳習活動的榮譽;
(五)本人擁有該遺產的相關資料複印件、實物照片等;
(六)其他有助於說明其為代表性的材料。第八條市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申請人材料和縣(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結合申請人所申請項目在本轄區內的分布情況,對申請人進行初評。第九條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評選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負責審核,提出該項目領域內的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及推薦意見。
第十條 評審代表性傳承人時,應尊重傳承人個人意願,對不願公開其為該項目領域代表性傳承人的,不予評審和公布,但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市文化行政部門通過媒體對評定的推薦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十二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推薦名單和公示結果,審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頒發證書,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各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技能和知識等,獲得政府幫助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為文化行政部門的記錄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各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應對代表性傳承人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報市文化行政部門。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有計畫地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相關檔案。
第十六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對開展傳習活動確有困難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資助傳承人的授徒傳藝或教育培訓活動;
(二)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
(三)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傳及其他有利於項目傳承的幫助。
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七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根據文化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項目操作程式、技術規範、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二)制定項目傳承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工作,無保留地傳授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四)積極參與展覽、演示、研討、交流等活動;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
(六)有計畫的向保護單位交存一定數量的代表作品。
第十八條 縣(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情況報送市文化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經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核實後,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報相關部門批准,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由於年老體弱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經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核實後,逐級報相關部門,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一條 項目保護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召開傳承人培訓會議,簽訂傳承人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書,並與11月20日前完成傳承人考核工作,填寫年度傳承人考核表,上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 對傳承人主要考核其履行義務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確定標準如下:
(一)好:五項傳承義務有效落實的;
(二)較好:五項傳承義務中落實四項的;
(三)一般:五項傳承義務中落實三項的;
(四)差:五項傳承義務中落實二項以下的。連續兩年考核為“差”的,認定為未履行傳承義務。考核結果為“好”,傳承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補 助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定西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可申請補助:
(一)本人能夠繼續從事該遺產的資料整理、演示、傳授和創作等保護與傳承活動; 
(二)有必要和可行的保護與傳承活動方案,獲得一定的補助後能有效實施; 
(三)能夠完成責任書中全部任務,在年度考核中“較好”的傳承人。
第二十四條 申請補助的傳承人,須向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將本縣區傳承人補助費匯總後上報市文化行政部門,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補助的傳承人,必須提交申請項目傳承活動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傳承簡歷、目前的工作與生活情況介紹;
(二)申請保護與傳承項目的瀕危狀況說明;
(三)從事保護與傳承的具體目標任務;
(四)完成任務的方法、途徑、步驟、必要條件和詳細的經費預算;
(五)完成任務、達到預期目標的成果體現形式和考核方法;
(六)申請補助的經費數額,當地政府資助情況;
(七)轉讓成果的意向性價格;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六 條在定西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給每個市級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每年安排1000元補助費,資助傳承人從事下列傳習活動事項:
(一)整理、記錄、出版有關技術與藝術資料;
(二)授徒傳藝、培訓講習;
(三)展演、展示和學術交流;
(四)其它有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補助經費由市文化行政部門統一發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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