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4月1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4〕15號印發《六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6條,由六安市文廣新局負責解釋安靜靜,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4〕1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4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14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4〕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14日

辦法

六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作用,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是指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認定的,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 名錄項目保護傳承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單位和傳承人。
第四條 市、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的條件和職責:
(一)應具備的條件
1.有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2.有實施項目保護規劃(計畫)的能力;
3.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二)應履行的職責
1.收集項目的實物、資料,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有計畫地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關檔案;
2.推薦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3.有效保護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4.積極開展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
5.為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6.制定並實施項目保護計畫,定期報告項目實施情況,接受監督。
第五條 市、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條件和職責:
(一)應具備的條件
1.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2.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有較大影響;
3.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二)應履行的職責
1.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2.在不違反保密制度和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向所在地及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完整的操作程式、技術規範、技藝要領等資料;
3.制定項目傳承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4.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5.積極參與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宣傳、展覽、演示、交流等活動;
6.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提交項目傳承實施情況報告。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文化行政部門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和資料庫。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1.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2.資助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和傳統節慶表演及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等活動;
3.採取助學、獎學或者職業培訓等方式,資助代表性傳承人的學徒學習技藝;
4.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5.提供展示宣傳及其他有利於項目傳承的幫助;
6.依據法律、法規保護代表性傳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和需要保密的工藝技術;
7. 對於無經濟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或發動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條 建立工作報告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每年分年中、年終兩次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報告項目保護情況。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每年年終向市文化行政部門書面報告轄區內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情況。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每年分年中、年終兩次向項目保護單位報告傳承工作情況,年終書面報告抄送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年終書面報告抄送市文化行政部門。
第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要嚴格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制定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市級以上項目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報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縣級項目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報縣區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確保項目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被挪用。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適時組織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 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每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傳承工作進行考核,市文化行政部門對重點項目和專項資金數額較大項目的保護單位進行重點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適時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市、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依據年度考核結果發放。
國家、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項目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職責的,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市、縣(區)級項目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期限內不予改正的,由批准該項目的文化行政部門取消其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國家、省級項目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期限內不予改正的,由項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批准該項目的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文廣新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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