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已於2014年11月由國務院正式公布。按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9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項目保護單位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相對完整的資料,有實施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以及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認定後的項目保護單位應在當地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履行項目保護和傳承的各項職責,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依據上述規定,文化部對全國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央單位申報的項目保護單位進行了認真評審,提出了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總計464家。現將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