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辦法全文,審議意見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辦法全文

湖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
(2016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隊伍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的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在資金、人才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應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建立、完善調查檔案及相關資料庫,及時組織專家對調查信息進行甄別、整理。
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法進行調查。
第六條 境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並由境內合作機構提交下列資料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申請: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申請書;
(二)境外組織及境內合作機構資質證明檔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雙方合作協定;
(四)調查方案,包括調查人員、時間、目的、內容、方式、對象及研究成果的最終用途。
境外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申請、個人身份證明、調查方案。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需要變更方案的,應當重新提交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結束後,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視聽資料、電子檔案等資料複製件及擬攜帶出境的實物、資料清單。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有效保護。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或者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為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提供專業諮詢和評審論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通過公眾媒體予以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等原因不能活態存續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退出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明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
保護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具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規劃的能力和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每年向確定該項目的文化主管部門報告保護情況;
(二)全面收集、保管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三)培養和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四)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場所;
(五)組織開展該項目的研究和展示、展演活動;
(六)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因保護不力或者保護措施不當導致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者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存續狀況未明顯改善的,應當取消保護單位資格並向社會公告,重新認定保護單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向社會公布。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後,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五條 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傳承活動,可以享受政府給予的傳承補助;參加和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護、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文化表現形式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二)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
(三)積極開展展示、傳播等活動;
(四)根據認定其傳承資格的文化主管部門的要求報告傳承、傳播情況;
(五)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代表性傳承人因身體等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或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與商業開發過程中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異化、失去原真性,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核實後應當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向社會公布,並重新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集中且保存比較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十九條 對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特定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專項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編制專項保護規劃應當聽取當地居民意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專門檔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參與貿易、旅遊等活動。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改編、展示、表演、產品開發、旅遊觀光等活動,應當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
第二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校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設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報紙、刊物、網路、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禁止或者限制開採、捕獵、採集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動物和植物等自然資源。
第二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中心、傳習所或者數據中心等場館設施,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和有關交流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通過建設或者資助專題博物館和傳習所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並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返還保護經費和傳承補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
(三)不依法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或者不對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常委會立法計畫,為了做好《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審議工作,我委提前介入,赴懷化市開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調研,督促省文化廳加快辦法草案起草工作,並赴雲南、青海省考察學習立法經驗。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辦法草案後,我委委託各市州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廣泛徵求意見。9月下旬,我委會同省文化廳赴湘西自治州開展立法調研,並召開了8個市州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辦法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10月29日我委召開第23次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湖南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深厚文化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大省。為加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文化強省建設,制定我省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是非常必要的。我委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符合上位法的基本精神,與上位法規定不相牴觸,內容基本可行。為進一步完善辦法草案,我委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l、根據上位法要求,建議辦法草案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傳承、傳播等工作,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2、加強包括傳承人、管理人員、研究人員在內的隊伍建設,建議總則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才培養,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專門人員,以多種方式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和管理等專門人才,有計畫地對現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3、在總則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文化遺產日組織相關活動的義務。
4、建議辦法草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建立、完善調查檔案及相關資料庫,及時組織專家對調查信息進行甄別、整理和發掘”。
5、在辦法草案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方式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製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予以重點扶持,保護其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到傳承”。
6、在辦法草案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本地文化傳統特色的民俗節慶加強保護,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民俗節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動”。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為加強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湖南省通過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5月27日上午,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表決,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今後,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有法可依。
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搶救性記錄,運用科技手段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進行全面、真實的記錄,並收集整理有關實物資料予以妥善保存。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為加強保護和傳承,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及傳承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必須履行制定並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全面收集、保管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有效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場所等職責;代表性項目傳承人享有開展傳藝、展示技藝、教學以及學術研究、交流等活動,享受政府規定的傳承補助,向他人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權利。
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集中且保持較完整,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和廣泛民眾基礎的特定區域,實施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範圍,並在文物保護、城鄉規劃和建設中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有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並造成嚴重後果、不依法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規劃或者不對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並造成嚴重後果等情形,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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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正式頒布實施,這也是湖南省出台的第一部文化領域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實施辦法》於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共27條。湖南非遺保護工作步入法治引領的新時代,凸顯了政府主導、明確了非遺項目保護單位及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建立了代表性項目、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退出機制,細化了境外組織和個人調查非遺的流程和要求,同時,提倡區域性整體保護,明確了法律責任。
《實施辦法》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明確了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以及非遺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對非遺資源豐富的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給予資金、人才方面的扶持等條款,為湖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提供切實有力的法制保障。
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實施辦法》的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代表性項目、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退出機制,對那些保護不力、履責不嚴、利用失當的單位和個人敲響了警鐘,促使他們從“重申報”向“重保護”轉變,推動湖南省非遺保護工作縱深發展。
湖南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省。據介紹,截至2015年底,全省擁有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3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118個、代表性傳承人76位、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4個、文化生態保護區1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202個、代表性傳承人247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837個、代表性傳承人595位;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3012個、代表性傳承人2231位,形成了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保護體系及代表性傳承人保護機制。在保護、保存的基礎上,湘繡、瀏陽花炮製作技藝、醴陵釉下五彩瓷燒制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了其在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培育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的作用。
但是,受現代工業文明的強烈衝擊,非遺保護工作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一是全省非遺保護力量還相對薄弱,大部分市(州)、縣(市、區)還沒有獨立的非遺保護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重申報、輕保護,重開發、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二是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逐步失去其生存的土壤,傳承人高齡化、村落空巢化、自然環境的破壞等原因致使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消亡,部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逐漸被毀棄;三是對“非遺”價值和保護意義認識不足,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在非遺整體性保護中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強,社會對非遺的認知度、認同感、自豪感和參與意識不夠;此外,隨著對外開放的日益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流失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為此,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分別提出建議、提案,建議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施辦法。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上位法的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結合全省實際予以細化和增強可操作性,因此,湖湘特色的《實施辦法》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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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湖南省擬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昨天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搶救性記錄,運用科技手段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進行全面、真實的記錄,並收集整理有關實物資料予以妥善保存。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為加強保護和傳承,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及傳承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必須履行制定並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全面收集、保管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有效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場所等職責;代表性項目傳承人享有開展傳藝、展示技藝、教學以及學術研究、交流等活動,享受政府規定的傳承補助,向他人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權利。
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集中且保持較完整,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和廣泛民眾基礎的特定區域,實施辦法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範圍,並在文物保護、城鄉規劃和建設中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實施辦法草案還明確了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有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並造成嚴重後果、不依法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保護規劃或者不對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並造成嚴重後果等情形,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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