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為了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四川省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於2022年3月28日印發了《攀枝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縣(區)文廣旅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攀枝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3月25日第3次市文廣旅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於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2022年3月28日

辦法全文

  • 攀枝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四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攀枝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攀枝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認定的傳承人(個人或團體)。
第三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新發展理念,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助力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高質量發展,推動文化強市旅遊強市建設。
第四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和傳承實踐活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認同感。
第五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需要,定期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對瀕臨消失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及時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已去世的,應當及時重新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第七條 認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師承脈絡清晰,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五)在該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區域居住或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被推薦或者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在該領域存在較大爭議的;
(二)在評審或者公示期間有傳承人、保護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經查證後不能排除反對理由的;
(三)該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反對意見的;
(四)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
(五)評審委員會認為不宜推薦或者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組織可以推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推薦傳承人的,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推薦或申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向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或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
(二)被推薦人或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者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申請人傳授技藝、參加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被推薦人或申請人持有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被推薦人或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被推薦人或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項目保護單位為市級機關直屬單位的,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推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一條 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併報送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第十二條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宣傳、民族宗教、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教體、婦聯、殘聯等市級相關部門人員參加評審委員會。
具體評審方案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制定。
第十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經過以下評審程式:
(一)專家評審小組根據對應專業,對進入評審程式的人選名單進行評審,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後形成初評意見;
(二)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推薦人選應當經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三)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實地調查和現場答辯環節。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方式實名向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提出。
第十六條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當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傳承人應當配合完善檔案資料。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年度評估情況等。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數位化檔案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市、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給予幫扶,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按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九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有序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配合市、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收集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市、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等工作;
(四)配合市、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的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教學、宣傳推廣等活動;
(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六)接受市、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指導、管理和考核;
(七)市、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規定的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義務。
第二十條 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列明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明確年度傳習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備案。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及時向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報告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情況,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傳承情況報告。
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當及時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情況報送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第二十一條 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上一年度履行義務、開展傳習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備案。
年度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核實後,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觸犯刑律,或者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提出書面申請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當及時向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報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當根據該傳承人歷年考評情況作出評估,對歷年考評均為合格或者在項目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頒發名譽證書,並從下一年度起停發傳習補助經費。
第二十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縣(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宣傳報導,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應當及時停發傳習補助經費。
第二十六條 縣(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市級機關直屬單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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