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1年4月1日印發了《四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發文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遊局: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和《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制定了《四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1年4月1日

辦法全文

  • 四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在四川省境內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習狀態良好、文化特色鮮明的傳統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和有效傳承弘揚,並經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秉持“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堅持整體性保護原則,充分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堅持文化與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縣(市、區)或若干縣域。
第六條 申報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履行申報、初核、考察、評審、核准、公示、公布等程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區域,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形式多樣、分布集中,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
(五)當地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傳統村落、民間藝術之鄉、鄉村舞台、傳統文藝表演團體、天府旅遊名鎮等支撐文化生態建設的基礎體系;
(六)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以及體現文旅融合的社會活動;
(七)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制度和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第八條 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第九條 跨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申報,由相關行政區域的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協調一致後,分別經本級市(州)人民政府同意,聯合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制定下發相關檔案,確定申報材料的類型、格式、內容、數量等具體要求,申報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核。
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檔案;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四)本市(州)內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檔案;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報地區,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建考察組進行實地考察,考察組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制定相關評審辦法和評分細則,加強管理,確保公平公正。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進行論證,聽取申報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關於規劃綱要的介紹,形成初評意見。
第十三條 按照規定的核准程式,確定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入選名單並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根據公示結果,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其區域範圍以正式批覆為準。
因工作需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要更名的由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更名的申請,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按照專家評審、核准、公示和公布等程式後進行更名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實施
第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批准設立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在一年內編制完成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以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為基礎,在全面、深入調查研究後科學編制。編制工作應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地方文化研究專家和規劃專家等共同參與。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區域內文化資源與文化生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文旅融合前景的系統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核心區域、輻射區域和一般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與保護措施;
(四)分期實施方案及階段性目標;
(五)保障體系和工作機制;
(六)圖表和附錄等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備案。
跨市(州)行政區域設立的文化生態保護區,由提出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共同編制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後,由涉及地區分別制訂本區域規劃並報市(州)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第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所在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國土空間、自然生態、產業發展、交通運輸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兩年後,由市(州)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根據申請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後,正式公布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根據需要,應當建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涉及跨行政區域的還可設立跨區域的協調協作機制),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並明確具體的建設維護單位。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組織開展區域內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定期組織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畫。
第二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積極開展與文化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建設至少一個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
第二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整合文化、教育等方面資源,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三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三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組織開展區域內低收入群體參加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帶動就業,精準助力當地民眾增收致富。
第三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推動文旅融合,開展非遺研學游、非遺體驗游、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文旅特色活動。
第三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工作力量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市(州)、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納入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確保保護區總體規劃得到有效落實,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省級財政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給予經費獎補,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應當根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對因保護不力或不當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將責成限期整改。對在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按照程式進行摘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涉及文物、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已公布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和《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文化和旅遊廳印發了《四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一、出台背景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和第二十六條“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等為制定四川省級文化生態區管理辦法提供了依據。
文化和旅遊部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對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必須先期在省級層面開展建設作出了明確要求。
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要求,為加強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進一步規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四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以《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為藍本,保持其框架結構、章節條款、內容及概念等,個別地方做了修改,適當增加四川特色內容。具體如下:
(一)第一章為總則。共4條,主要內容為目的依據、定義、指導思想、基本理念和目標。
(二)第二章為申報與設立。共9條,主要內容為申報設立的原則、基本條件,申報的程式、材料,編制總體規劃的要求、主要內容,設立的程式、驗收授牌等。
(三)第三章為規劃與實施。共6條,主要內容為明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的編制時限、編制主體、編制基礎,以及規劃內容、規劃批准、規劃修改和驗收轉正等規等。
(四)第四章為建設與管理。共19條,主要內容為保護區建設維護單位及其主要職責、建設與管理內容和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自評、定期評估和動態管理等。
(五)第四章為附則。共3條,主要內容為適用範圍、解釋部門、施行時間。
三、創新亮點
(一)對“跨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聯合申報”的情況本《辦法》在第九條作出了規定。
(二)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範圍”本《辦法》在第十三條作出了規定。
(三)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要更名及更名程式”本《辦法》在第十三條作出了規定。
(三)對傳統工藝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本《辦法》在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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