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與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七章 區域協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綠色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嘉陵江幹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嘉陵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
第四條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域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計畫,並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將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範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落實本區域內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協調督促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本區域內的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嘉陵江流域保護中的重大事項,加強與相鄰省、直轄市在共建共治、生態補償、應急聯動、聯合執法、航運調度、水資源調度等方面的跨區域合作。
第六條 嘉陵江流域實行河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土流失防治、執法監督等工作,督促、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嘉陵江流域全面推行林長制,組織開展森林草原資源生態保護、生態修復、災害防控、監測監管等工作,提升流域森林草原等生態系統功能。
第七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督管理、鄉村振興、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加大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統籌用於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
鼓勵創新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集生態環境保護資金。
第九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探索建立市場化、多元化、可持續的嘉陵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第十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與企業等合作,為科技成果轉化與利用提供技術集成、推廣等服務。
第十一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加強流域文化遺產和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流域特色文化。
第十二條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活動,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勸阻、舉報和控告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十四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保護、開發利用和修復要求,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並落實管控要求。
第十五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水功能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嘉陵江流域水功能區應當定期評估,根據水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國家有關要求進行調整,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編制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其他有關專項規劃或者方案,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和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禁止在嘉陵江乾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嘉陵江流域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布局相關規劃等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影響的第三方評估、分析、論證等工作。建立嘉陵江流域生態保護修複評估體系,開展流域生態調查年度評估。
第十九條 嘉陵江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對可能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標的區域,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分管負責人。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嘉陵江流域實行流域和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
嚴格規範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流域或者區域控制指標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嘉陵江流域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範化污染物排放口,並設定標誌牌。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嘉陵江流域建立健全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等監測網路體系。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設定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統一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定期發布水環境狀況信息,評價市、縣級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
第二十四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對流域船舶、運輸車輛、輸油管道、港口、礦山、化工廠、尾礦庫等發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水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限制生產、停產等臨時性應急措施。
因嚴重乾旱等不可抗力導致水體水質達不到水環境功能類別要求的,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限制生產、停產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處置及事後恢復所需費用,由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督察,督促流域內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整改,未及時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以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
(一)環境質量狀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水功能區劃以及相應的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指標;
(三)河湖名錄、河湖長名單、河湖長制工作相關信息等;
(四)環境監測情況,重點排污單位監測及不定期抽查、檢查、明察暗訪等情況;
(五)排污口設定、更新情況;
(六)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及應對情況;
(七)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情況;
(八)環境違法者名單及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違法情況;
(十)環境保護督察情況;
(十一)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十二)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情況;
(十三)舉報電話、網址、電子信箱等途徑,受理範圍以及處理結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公開以下環境信息: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排放量、排放方式、超標排放情況、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二)污染防治、排放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情況;
(四)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五)環境信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嘉陵江流域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嘉陵江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嘉陵江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嘉陵江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三十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保護修復工作,建立健全生態保護長效機制,促進生態功能的保護修復。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級印發的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編制轄區內的水量分配方案,並結合轄區內河流情況編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保障生態用水需求。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嘉陵江流域河湖水系連通修複方案。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流域河湖水系連通修復工程,逐步改善河湖連通狀況,維護河湖水系生態功能。
第三十三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確定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重要湖庫的水量和水位。
嘉陵江流域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生態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並監督實施。
嘉陵江流域水電站應當科學合理建設下泄流量工程措施,設定下泄生態流量線上監控、監測裝置,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實現聯網。
對嘉陵江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開展河道泥沙觀測和河勢調查,推進水庫、堤防等工程建設,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防洪抗旱減災工程與非工程體系,提高防禦水旱災害的整體能力。
第三十五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並採取相應風險防範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三十六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白龍江、白龍湖、升鐘水庫等重點河流、湖庫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支持力度。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湖庫管理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富營養化湖庫的生態環境修復,採取調整產業布局規模、實施控制性水工程統一調度、生態補水、河湖連通等綜合措施,改善和恢復湖泊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對氮磷濃度嚴重超標的湖泊,應當在影響湖泊水質的匯水區,採取措施削減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全面清理投餌、投肥養殖。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亭子口庫區等重點庫區消落區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因地制宜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濕,科學調控水位,禁止施用化肥、農藥,加強庫區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
第三十七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河道、湖泊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告,實行嚴格的河湖保護,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河湖岸線保護範圍,制定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制定並實施岸線修復計畫,保障自然岸線比例,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嘉陵江流域河湖岸線。
第三十九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落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從事采砂活動。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采砂的現場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河道非法采砂聯合執法工作。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循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範圍、作業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設定砂石堆場、加工場,河道采砂作業結束後,按照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平整,並負責限期恢復廢棄作業場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四十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禁止擅自開墾、占用濕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四十一條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生態功能區劃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還濕、植樹造林、種竹種草等水源保護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經科學論證,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嘉陵江流域森林草原資源保護髮展規劃,強化統籌治理,推動制度建設,完善責任機制。
嚴禁非法變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徵收、徵用嘉陵江流域內的公益林。因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徵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禁止非法採伐林木,擅自毀壞林木。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科研或者實驗等特殊情況確需採伐的,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嚴禁擅自調整公益林等級或者將公益林變更為商品林。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生態功能空間管控體系,劃定生態緩衝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管控要求,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需要,組織林業和草原、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在嘉陵江幹流和支流沿岸劃定一定範圍的生態緩衝帶,在不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草地、水源涵養林、河岸生態公益林、沿河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構建沿河生態系統。
第四十四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嘉陵江流域水生物種資源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嘉陵江流域水生態系統和水生生物總體狀況,制定並實施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生境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
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內水生生物保護義務。新建水利水電、航運樞紐應當採取建設魚類增殖放流站或者洄游通道等措施,已建水利水電、航運樞紐應當最佳化原有工程保護措施,保障魚類洄游通道,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第四十五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嘉陵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打擊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流域重點水域退捕漁民的補償、轉產和社會保障工作。
嘉陵江流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嘉陵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嘉陵江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嘉陵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計畫,對嘉陵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對嘉陵江流域胭脂魚、岩原鯉、中華倒刺䰾、白甲魚、華鯪、長吻鮠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生境特徵和種群動態的研究,建設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禁止在嘉陵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與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四十七條 嘉陵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撤銷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第四十八條 單一水源供水的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採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第四十九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加強風險聯防聯控,保障飲用水安全。對水質不達標的飲用水水源地,採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換、深度處理等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五十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保留的原住居民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針對原住居民的非經營性住房等建設項目,產生的生活污水應當進行收集處理,處理後的污水應當引至保護區外排放。不具備外引條件的,應當通過農田灌溉、植樹、造林等方式回用,或者排入人工濕地進行二次處理。
第五十一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飲用水水源水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測。在環境事件易發頻發的區域,可以提高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頻率。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加強對影響飲用水安全的新物質的檢測和研究,篩選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負責,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和水質定期檢測報告制度;定期維護檢查供水設施,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應急保障體系,確保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並通報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十三條 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道路和橋樑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與危險化學品運輸;跨越或者與水體並行的路橋兩側應當建設防撞欄、橋面徑流收集系統等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
第五十四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水環境保護長效管理機制,採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態修復、駁岸治理等措施改善風景名勝區水質,提高水生態系統的自淨能力。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水質監測預警制度,組織開展水質監測,評估水體富營養化狀況,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五十五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城市公園水體水生態環境狀況調查,編制實施治理保護方案,加強水體富營養化預防,通過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水生態環境質量。
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園水體及水邊垃圾、水面漂浮物的日常巡查和清理,組織開展水質監測,採取措施保持水面整潔,水質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第五十六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法劃定的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等保護區,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嘉陵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五十八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配套建設排水管網,保證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收集、處理能力與城鄉污水產生量相適應,逐步實現城鄉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新建城鎮排水管網應當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擴建排水管網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現有排水設施因地制宜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洗車、洗衣、洗浴、美容美髮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水的,應當將雨水、污水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行業經營者設定隔油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依照相關規定將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接入污水管網。
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的賓館、餐飲、洗車企業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採取其他收集處理水污染物的措施,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五十九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
(一)毗鄰污水處理廠或者城鎮的農村地區,逐步將生活污水納入污水管網集中處理;
(二)遠離污水處理廠或者城鎮且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條件複雜、人口較少的農村地區,可以採用低能耗或者無動力技術分散處理。
第六十條 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其正常運行,並對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置。
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並對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記錄,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嘉陵江流域鄉(鎮)、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管理系統,提高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推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鄉(鎮、街道)分類運輸、縣(區)分類處置的方式,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納入城鎮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鼓勵支持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就地無害化、資源化利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實驗、檢驗、化驗產生的廢液應當單獨收集、分類安全處置,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傾倒。
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集中醫學觀察點,在傳染病疫情等特殊時期,應當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監測頻次。產生的污水以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鄉污水處理系統。
屬於重點排污單位的醫療機構應當安裝污水自動線上監控設施,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第六十三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嘉陵江二級、三級支流及其他支流的綜合治理,因地制宜採取建設人工濕地、生態緩衝帶等措施,逐步實現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第六十四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農藥以及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推進沼渣、沼液、菌渣等有機廢棄物的科學還田利用。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第六十五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科學、合理劃定禁止養殖區域,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禁止在嘉陵江幹流兩百米內的陸域建立畜禽養殖場(小區)、發展養殖專業戶。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建設配套的暫存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養殖專業戶應當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污染水體。
鼓勵和支持在畜禽散養密集區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等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六十六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指導和規範水產養殖、增殖活動,防止水產養殖污染。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禁止採用向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屍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產養殖。
第六十七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與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等要求,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現有工業企業入駐工業集聚區。新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入符合相關規劃的工業集聚區。逐步減少在工業集聚區以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並將有關工作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範圍。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金屬等高污染項目。
工業集聚區管理機構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實行雨污分流,實現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安裝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單位對污水進行預處理後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應當符合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接納標準。
第六十八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尾礦庫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尾礦庫聯合巡查和隱患排查制度。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和環境風險,確保尾礦庫安全運行,對尾礦庫安全終身負責。
對已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尾礦庫的管理,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第六十九條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對產生的尾礦應當按照尾礦庫設計要求排放堆存,尾礦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線上監測系統。尾礦庫停止使用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閉庫,定期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和生態評估,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鼓勵支持尾礦庫綜合利用,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十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港口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以及處理處置設施,並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有效銜接。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制定防止船舶溢漏預案,採取防溢流、防滲漏、防墜落等措施,防止貨物污染水體。發生海損或者貨物落水事故,船主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並就近向負責海事管理的機構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船舶的餐廚垃圾應當貯存在專門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處置。餐廚垃圾的處置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禁止採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第七十一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監測和開採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禁止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農業灌溉取水水源,加強灌溉水質監測與管理,禁止用未經處理達標的工業和生活污水灌溉農田;避免在土壤滲透性強、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頭區進行再生水灌溉;回灌用水水質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防止人工回灌引起地下水污染。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防垮塌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十二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修復活動過程監管,防止在風險管控與修復過程中對地塊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置,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環境標準和要求。
第七十三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河湖管理範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第七十四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第七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及有關部門、嘉陵江流域內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大氣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提高流域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預警水平。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內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第七十六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確保放射性廢物轉運、貯存、處置和循環利用過程中輻射環境安全,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七十七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推進嘉陵江流域綠色發展。
嘉陵江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禁止在嘉陵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禁止重污染企業和項目向嘉陵江流域轉移。
第七十八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能源、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築等行業和領域低碳轉型,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碳排放強度和總量控制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溫室氣體排放,加強氣候變化影響風險評估,主動適應氣候變化,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
第七十九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列為重點發展領域,積極採取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依法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第八十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限期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
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轉讓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
第八十一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園區建設,促進節水型行業產業和企業發展,並加快建設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調控耗水量大的農作物灌溉用水,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採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更新供水管網,降低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配套建設工業用水回收利用設施和中水回用管網設施,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八十二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發展的要求,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統籌推進嘉陵江流域的美麗城鎮、美麗鄉村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環保、經濟、實用的原則因地制宜組織實施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推進廁所革命、農村污水治理等。
第八十三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優先發展農業無公害產品、綠色產品和有機產品,建設相應的基地,逐步實現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生產。對發展綠色生態農業的應當給予政策扶持。
鼓勵、引導流域內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產業的生產經營者發展循環經濟,實行資源綜合利用。
鼓勵在保護生態環境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有關規劃的條件下,充分利用嘉陵江流域內特有的氣候、水質、土壤、微生物、森林等資源,發展傳統優勢產業,促進流域鄉村振興。鼓勵企業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八十四條 鼓勵在保護文化遺產和紅色資源的前提下,利用嘉陵江流域特有文化和旅遊資源,發展文化和旅遊產業。
第八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嘉陵江流域沿線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航運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水調、航調和電調,實現嘉陵江流域通航建築物運行聯合調度,推動嘉陵江航運健康發展。
省級航道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嘉陵江流域內市、縣級航道管理部門和航電樞紐運管單位,共同做好通航協調、調度、監督工作,統籌協調嘉陵江流域通航建築物的開放時間和養護停航安排,實現運行方案相互銜接,提高船舶通行效率。
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建設通航建築物。通航建築物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閘壩建設期間難以維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修建臨時航道、安排翻壩轉運等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十六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港口岸電設施和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流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政策扶持。
第七章 區域協作
第八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相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機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責任、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共同推進嘉陵江流域保護。
第八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與相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研究解決嘉陵江流域保護的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推動流域保護的跨區域合作。
嘉陵江流域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執行聯席會議決定,協商解決嘉陵江流域保護的有關事項;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會同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鼓勵嘉陵江流域市、縣級人民政府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相互通報並商討推動跨行政區界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十九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涉及嘉陵江流域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有關規劃和管控要求,加強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的溝通和協商,做好相關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和規劃措施的相互銜接。
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長江流域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協商統一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風險管控措施。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航運、自然災害等監測網路體系和信息共享系統,建立跨界河流生態流量調度機制,加強水質、水量等監測,提高監測能力,實現信息共享。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防治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協同做好嘉陵江流域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危險廢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的防治。推動毗鄰地區污水處理設施共建共享。
第九十條 省、嘉陵江流域設區的市制定涉及嘉陵江流域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應當加強與相鄰省、直轄市以及相關設區的市在立項、起草、調研、論證和實施等各個環節的溝通與協作,為嘉陵江流域協同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第九十一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檢查機制,統一執法程式、裁量基準和處罰標準,聯合開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交通運輸、河道采砂等行政執法。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相互告知制度,及時通報違法行為處理情況,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污染糾紛。
第九十二條 嘉陵江流域省、市、縣級司法機關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司法機關協同建立健全流域保護司法工作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完善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支持和推動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協同辦理侵害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跨界案件,共同預防和懲治嘉陵江流域破壞生態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與相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合河湖長制,定期開展跨界河流聯合巡河工作,省級河湖長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聯合巡河。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河湖長制,每年至少開展兩次聯合巡河。
第九十四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突發事件預警和協同處置機制,加強對流域船舶、運輸車輛、輸油管道、港口、礦山、化工廠、尾礦庫等領域生態環境風險聯合防控以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和聯動處置,可能或者發生跨區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協同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污染,共同推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後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第九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相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積極推進資金補償、產業協作、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生態保護補償方式,將跨界斷面水質、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生態用水水量等要素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省級人民政府之間生態保護補償的依據。
第九十六條 嘉陵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相鄰省、直轄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加強對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本條例情況的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八條 從事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下泄生態流量線上監控、監測裝置,未按照規定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平台聯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嘉陵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集中醫學觀察點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水體以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屍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產養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海事管理的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未制定防止船舶溢漏應急預案的,或者未採取防溢流、防滲漏、防墜落等措施的;發生海損事故或者貨物落水事故未立即採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遲報、謊報、漏報、瞞報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經營者承擔;
(二)船舶經營者未將餐廚垃圾貯存在專門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處置的,或者未如實記錄處置情況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因污染嘉陵江流域環境、破壞嘉陵江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造成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一百零五條 對嘉陵江流域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條例所稱嘉陵江幹流,是指廣元市朝天區大灘鎮至川渝交界廣安市武勝縣清平鎮,流經廣元市、南充市、廣安市的嘉陵江主河段;
(二)本條例所稱嘉陵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嘉陵江幹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為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等。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