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廣安市集中式飲用水安全管理條例》,完善我市重點流域和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強化環境保護責任,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確保民眾飲水安全,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安市境內跨區市縣、園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小流域(含飲用水源)的水環境生態補償工作。嘉陵江、渠江按照《德陽市、廣安市等十市州嘉陵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協定》執行。
第三條 按照“超標者賠償、改善者受益”的原則,依據考核斷面水質監測結果,在上下游之間實行水環境生態補償。水環境生態補償資金分為水環境賠償金和水環境改善金兩部分。
第四條 納入水環境生態補償範圍的重點小流域及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上年度全市水體水質改善情況及當年水質目標確定。
第五條 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在流域上下游交界處及流域出入境處,共同設立考核斷面。考核監測指標為總磷、氨氮和高錳酸鹽指數。監測指標可根據流域水質污染變化情況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六條 委託四川省廣安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對水環境生態補償考核斷面開展監測,每月1次,確定斷面水質監測指標濃度、類別。
第七條 當流域考核斷面、飲用水水源地上游考核斷面任何一個監測指標濃度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限值時,該考核斷面上游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對下游流域和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給予水環境賠償。每個斷面每月賠償金計算方法如下:斷面賠償金為所有監測指標賠償金之和,每個監測指標賠償金為基數乘以超標倍數(總磷、氨氮、高錳酸鹽指數賠償金基數分別為30萬元、15萬元、5萬元;超標倍數保留小數點後三位小數)。
第八條 當流域考核斷面、飲用水源地上游考核斷面所有監測指標濃度均優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一個類別以上時,該考核斷面下游、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對上游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給予水環境改善補償,每個斷面每月改善金額為40萬元。
第九條 根據流域出入境及上下游交界處考核斷面監測結果,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按月計算當月水環境生態補償資金,並將補償情況通報有關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水環境補償情況實行分月計算,年底一次性統一結算,市財政局負責水環境生態補償金轉移支付工作。
第十條 水環境補償資金主要用於流域水環境污染防治、流域水質監測監管能力建設和流域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各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應加強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資金使用審批、備案手續,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流域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污染事件導致監測斷面超標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廣安市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政策解讀

《關於印發<廣安市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的通知》(廣安府辦函〔2020〕63號),以下簡稱《辦法》。建立健全了我市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對生態補償流域設定、考核斷面及考核指標設定、考核監測實施、補償金計算、考核結果兌現、補償資金使用等作了相關規定。為便於更好的理解有關內容和精神,現就《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4月10日,市政府辦公室出台了《廣安市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兩年來,通過實施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壓實了環境保護責任,推動了環境問題整改,促進了水環境質量改善,確保了民眾飲水安全。
為進一步壓實責任,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有必要繼續實施流域橫向生態補償制度,故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廣安市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
二、修訂過程
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兩年來原《辦法》實施過程中經驗和問題,結合實際,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形成《廣安市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召開局務會議反覆討論完善的基礎上,先後兩次徵求各區市縣、園區和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共收到13條修改意見,並根據意見做出了相應修改,形成了《廣安市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審議稿)。最後結合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意見,再次修改形成《廣安市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
三、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內容共十二條。
第一條說明了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說明了《辦法》適用的範圍,即適用於廣安市境內跨區市縣、園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小流域(含飲用水源)的水環境生態補償工作。
第三條說明了《辦法》的補償原則,即總的原則是“超標者賠償、改善者受益”,依據補償斷面水質監測結果,在上下游之間實行水環境生態補償。
第四條說明了補償流域設定問題,即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上年度全市水體水質改善情況及當年水質目標確定。
第五條說明了流域考核斷面和考核指標設定問題,即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在流域上下游交界處及流域出入境處,共同設立考核斷面。考核監測指標為總磷、氨氮和高錳酸鹽指數。同時監測指標可根據流域水質污染變化情況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六條說明了考核監測組織實施問題,即委託四川省廣安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對水環境生態補償考核斷面開展監測,每月1次,確定斷面水質監測指標濃度、類別。
第七條說明了賠償金的計算辦法。當流域考核斷面、飲用水水源地上游考核斷面任何一個監測指標濃度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限值時,該考核斷面上游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對下游流域和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給予水環境賠償。超標斷面賠償金為所有監測指標賠償金之和,每個監測指標賠償金為基數乘以超標倍數(總磷、氨氮、高錳酸鹽指數賠償金基數分別為30萬元、15萬元、5萬元;超標倍數保留小數點後三位小數)。
第八條說明了改善金的計算辦法,即當流域考核斷面、飲用水源地上游考核斷面所有監測指標濃度均優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一個類別以上時,該考核斷面下游、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對上游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給予水環境改善補償,每個斷面每月改善金額為40萬元。
第九條說明了考核結果兌現辦法,即根據流域出入境及上下游交界處考核斷面監測結果,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按月計算當月水環境生態補償資金,並將補償情況通報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水環境補償情況實行分月計算,年底一次性統一結算,市財政局負責水環境生態補償金轉移支付工作。
第十條說明了補償資金的使用用途,即水環境補償資金主要用於流域水環境污染防治、流域水質監測監管能力建設和流域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各區市縣政府、園區管委會應加強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資金使用審批、備案手續,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說明了《辦法》執行時間,即從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二條說明了《辦法》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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