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洛陽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洛陽新區管委會辦公室,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龍門文化旅遊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洛陽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洛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水環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質達標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及《河南省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按照“誰污染、誰補償”,“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洛陽市轄區九縣(市)的地表水水環境生態補償。
第三條 根據洛陽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2006—2010年)》及《洛陽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水體規劃功能,結合我市水環境污染現狀,確定各縣(市)的監控因子為化學需氧量(COD)和氨氮,其中欒川縣、嵩縣的監控因子增加重金屬、氟化物、氰化物,汝陽縣、洛寧縣的監控因子增加重金屬。
全市水環境考核斷面、監控因子及其目標值以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環保責任目標為準,具體內容另行印發。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生態補償水質監測方案,確定水質考核斷面、監控因子和監測頻次,提供水質監測數據並對水質監測數據質量負責,負責核定各考核斷面生態補償金扣繳數額和獎勵數額,並向市財政部門提交生態補償金扣繳通知。
洛陽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制定水環境生態補償水量監測方案,確定水環境生態補償水量監測點位,提供水量監測數據,並對水量監測數據質量負責。
市財政部門負責生態補償金的扣繳。
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府下達的污染減排及總量控制目標,採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斷面水質達到考核目標要求。
第五條 生態補償金由考核斷面的超標污染物通量、監控因子生態補償標準和超標程度確定。
超標污染物通量=(監控因子濃度監測值-監控因子濃度目標值)×周考核斷面水量。
監控因子超標倍數=(監控因子濃度監測值-監控因子濃度目標值)÷監控因子濃度目標值(單位:mg/L)。監控因子超標倍數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根據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生態補償標準確定為化學需氧量2500元/噸、氨氮10000元/噸。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周對考核斷面的水質進行監測,每月監測四次,監測結果在《洛陽市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監測通報》中公布。
洛陽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每周對考核斷面的水量進行監測,每月監測四次,監測結果在《洛陽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水量監測通報》中公布。
第七條 生態補償金的扣繳堅持不超不扣、多因子多斷面超標累加的原則,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洛陽市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監測通報》和《洛陽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水量監測通報》的監測數據,按周核定考核斷面生態補償金,每月合計,每季度向各縣(市)通報扣繳情況,並向市財政部門提交生態補償金扣繳通知。
市財政部門依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各縣(市)考核斷面生態補償金扣繳數額,每季度對有關縣(市)實施財政扣繳。
第八條 生態補償金的扣繳數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COD和氨氮超標時,單因子生態補償金=(監控因子濃度監測值-監控因子濃度目標值)×周考核斷面水量×生態補償標準。
(二)氟化物、氰化物、重金屬超標,按照超標程度分檔次計算扣繳數額:
1.超標倍數≤1.0時,單因子生態補償金=超標倍數×5萬元
2.1.0<超標倍數≤2.0時,單因子生態補償金=超標倍數×10萬元;
3.超標倍數>2.0時,單因子生態補償金=超標倍數×20萬元。
第九條 當上游水域發生水污染事件,直接造成下游斷面監控因子超標,只追究上游斷面監控縣的責任,對下游斷面監控縣(市)不進行扣繳;下游斷面監控因子未受到上游水體污染事件影響超標的仍將進行扣繳。
第十條 市政府設立水環境生態保護基金,資金來源為所扣繳的生態補償金。
市水環境生態保護基金主要用於支付省里扣繳我市的生態補償金、對上下游縣(市)的生態補償、對水污染防治項目補貼、對水環境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縣(市)的獎勵,不足時從市產業最佳化資金中的減排資金和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彌補。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依據核定的各考核斷面的生態補償金,會同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將扣繳上游縣生態補償金的20%用於對下游縣的生態補償。
第十二條 考核斷面水質達到責任目標要求,監控因子年達標率大於95%時,市政府給予獎勵,監控因子年達標率相對於95%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獎勵5萬元,監控因子年達標率為100%的獎勵25萬元。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各縣(市)獎勵數額,報送市政府批准後,市財政部門對有關縣(市)實施獎勵。
各縣(市)轄區內發生水環境污染事件的,取消本年度獲獎資格。
第十三條 對水質監測數據或水量監測數據有異議的,應報請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表水環境質量責任目標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