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是許昌市為確保全市河流2015年按水環境功能達標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為確保全市河流2015年按水環境功能達標,結合《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許政辦〔2010〕66號)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關於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許環〔2012〕128號)具體實施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對《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修訂完善如下:
一、調整生態補償金征繳要素。(一)引入《許昌市轄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及保護研究》(以下簡稱《功能區劃》)達標要求,調整生態補償金核算方法。同時,將市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簽訂的年度環保責任目標和《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作為考核標準。生態補償金由各考核斷面的超標污染物通量與生態補償標準確定,分兩步進行核算。第一步,以年度環保責任目標確定超標考核斷面超標污染物通量,依照《辦法》核算生態補償金;第二步,以《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進行評價測算,確定超標河流污染物通量,並依照《辦法》核算生態補償金。如考核斷面水質超過《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未超過年度環保責任目標,僅扣繳超過《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生態補償金,並不否決當地政府年度環保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達到《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的,不繳納生態補償金。考核斷面生態補償扣繳額為超年度環保責任目標生態補償金和超過《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生態補償金之和。(二)增加對各縣(市、區)未截流的排污口實施生態補償。對各縣(市、區)未截流的排污口,按所處河流的每周轄區生態補償金的5%乘以未截流個數予以扣繳。
二、調整對各縣(市、區)獎勵評價標準。把以水環境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為獎勵依據變更為以《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獎勵依據,將《辦法》第十條(二)修改為:“扣繳金額的50%用於對《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縣(市、區)的獎勵”。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與《辦法》及許環〔2012〕128號檔案一併執行。《辦法》及許環〔2012〕128號檔案中與本通知不符合之處,依本通知執行。
四、《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許昌市城區內河排水口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許政辦〔2010〕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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