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釜溪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試行)

自貢市釜溪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完善我市重點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強化環境保護責任,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參照《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境內釜溪河流域的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高新區。
第三條 釜溪河流域是指我市釜溪河幹流及支流旭水河、威遠河。
第四條 在釜溪河流域有關區的河流交界處設立監測斷面(具體設定詳見附屬檔案2)進行水質監測。監測因子為:總磷、氨氮和高錳酸鹽指數。
第五條 按照“超標者賠償、改善者受益”的原則,依據監測斷面水質監測結果,在監測斷面的上下游區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之間實行水環境生態補償橫向轉移支付。水環境生態補償分為水環境賠償金和水環境改善金。
第六條 依據《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環境功能劃類管理規定》(川府發〔1992〕5號)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每月對監測斷面的總磷、氨氮和高錳酸鹽指數進行監測,並根據監測斷面的多年平均流量確定流量權重,分級別核算監測斷面月度水環境賠償金或改善金。
第七條 當監測斷面任何一個監測因子的監測結果劣於規定的水環境功能類別所對應地表水標準限值時,該監測斷面上游區對下游區給予水環境賠償。賠償採用多因子加和計算(水環境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當監測斷面所有監測因子的監測結果均優於規定的水環境功能類別所對應地表水標準限值一個類別以上時,該監測斷面下游區對上游區給予水環境改善補償。改善補償採用單因子計算,按標準限值與監測濃度差值的最小值確定(水環境改善金的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1)。
第九條 總磷、氨氮和高錳酸鹽指數等監測因子可根據流域水質污染主要因子的變化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條 市環保局每月根據監測結果計算當月和累計水環境生態補償資金,並將情況通報有關區政府。年終匯總結果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級財政通過與區財政結算方式實現區之間的轉移支付。
第十一條 水環境生態補償資金應首先用於繳納省上的水環境賠償金,結餘部分用於水環境生態補償水質監測費用及相關區的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各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水環境生態補償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負責水環境生態補償監測、資金核算和通報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有關區水環境補償資金轉移支付工作。
第十四條 釜溪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監測斷面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在釜溪河流域(自貢)試行跨界斷面水質超標資金扣繳制度的通知》(自府辦函〔2012〕17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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