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2021年修訂)

《南通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2021年修訂)》是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15日印發的檔案,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2021年修訂)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2017年以來,市政府建立起覆蓋全市各骨幹河道、各縣域範圍的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有力促進了水環境治理,各地主體責任得到強化,資金投入不斷加大,流域的系統治理得到加強,斷面水質得到改善。隨著“十四五”國、省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進一步提高,對水環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總結“十三五”水環境區域生態補償工作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倒逼和激勵各地強化水環境整治,健全我市水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補償力度、完善補償機制、提升長效機制,根據《省生態環境廳 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2020年修訂)〉的通知》(蘇環辦〔2021〕131號)內容,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強化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水污染防治責任、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為目標,以“誰達標、誰受益,誰超標、誰補償”為原則,實行“雙向補償”。當斷面水質達標時,由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予以補償;當水質超標時,由上游地區對下游地區予以補償。
二、補償斷面布設原則
(一)突出重點,兼顧平衡
將全市重要的清水通道、主要入海河流、入江支流和“十四五”市考以上斷面所在的重點河流納入生態補償考核範圍,突出主要水域、水質較差或不能穩定達標水體及國家、省級考核等要求,既體現流域全覆蓋,又突出重點。同時全市所有行政區域均納入生態補償考核。
(二)效率優先,易於實施
在河流選擇和斷面設定上力求客觀全面反映一個地區的水環境狀況,更有效地調動地方治污積極性。優先選擇流向相對穩定的河流設立補償斷面,優先選擇已建有水質自動監測站的斷面,對於目前無水質自動監測站的補償斷面,逐步納入各流域自動站建設方案。部分河流設定入境對照斷面。
(三)明確責任,便於考核
優先選擇上下游污染責任明確的現有國、省、市考斷面作為補償斷面。水質補償目標綜合考慮全市水環境質量統籌,按照“骨幹河流全面達Ⅲ類,入海河流優於現狀”的原則設定水質目標,並嚴於國家、省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等要求。
三、補償斷面、考核因子、補償方式及標準
(一)補償斷面
分為省級補償斷面(省級結算,按省方案實施)和市級補償斷面(市級結算),省、市級補償均由斷面所在縣(市)、區承擔。詳見附表。
(二)考核因子
選取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和總磷為水質考核因子。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各河道水質實際情況,適時報請市政府批准調整生態補償因子。
納入市級水環境區域補償斷面,全部按照Ⅲ類目標執行。
(三)補償方式
正常流向情況下,當斷面水質達標時,由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予以補償,入江、入海斷面則由省財政(省級補償範圍)或市財政(市級補償範圍)補償斷面所在地區;水質超標時,由上游地區對下游地區予以補償,入江、入海斷面則由斷面所在地區補償省財政(省級補償範圍)或市財政(市級補償範圍)。
逆流情況下,上下游地區補償和受償情形相反。入江、入海斷面逆流時不參與補償和受償。
滯流情況下,入江、入海斷面水質超標時按核算補償資金的30%補償省財政(省級補償範圍)或市財政(市級補償範圍);水質達標時,不參與受償。縣(市)、區交界斷面滯流時不參與補償和受償。
具體補償斷面、水質目標、正常流向超標補償方式等見附表。
(四)補償標準
1.補償斷面考核因子濃度超過水質目標限值時,根據實際流向,由上游地區補償下游地區或市財政。
濃度超標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補償基數為100萬元;
濃度超標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補償基數為150萬元;
濃度超標1倍以上的,月補償基數為250萬元。
2.補償斷面水質達標時,根據實際流向,由下游地區補償上游地區,按測次達標情況計算;月單次達標,反向補償20萬元;2次均達標,反向補償40萬元。
四、資金核算方法
補償資金按期核算。補償依據為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監測及核定的水質、流向監測結果(上、下半月各1次)。補償斷面中有水質自動站的斷面,通過市級以上驗收和監測質量控制後,採用自動監測方式核定水質和流向。其他斷面先採用手工方式監測水質,待水質自動站建成,並通過市級以上驗收和監測質量控制後,改用自動監測方式。手工監測時,市級監測方、上下游地區等三方同步採樣,並現場確定水體流向,數據以市級監測數據為主,以上下游地區監測數據進行校核。
當補償斷面水質劣於水質目標時,以各超標考核因子濃度“超標倍數×補償基數”核算補償資金,如入境斷面超標導致下游斷面超標的,結算時將扣除入境斷面本底值進行結算;當補償斷面水質達標時,按達標次數核算受償金額。
具體核算方法如下:
斷面單次監測某因子超標補償資金=該因子濃度超標倍數×單次補償基數;
斷面月超標補償資金=該斷面所有因子當月超標補償資金之和/當月有效監測次數;
斷面年超標補償資金=該斷面月超標補償資金之和;
斷面年受償資金=該斷面月受償資金之和。
五、其他事項
(一)如遇補償斷面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響,暫時無法實施水質監測時,由市生態環境局調查後酌情調整補償資金或同意暫停補償監測;若補償斷面所處水體斷流、較長時期不能恢復監測,市生態環境局可視實際情況,在適當位置臨時加設替代斷面繼續開展補償監測;因流動污染源等原因造成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調查後酌情調整補償資金。
(二)補償資金實行“每月計算、按季通報、按年一次性解繳”的辦法,依據通報結果,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各縣(市)、區補償資金總額,並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下達繳款通知書。補償地區須按規定日期足額繳納補償資金,市生態環境局將收繳資金第一時間撥付至受償地區。如未按期足額繳納補償資金,將在污染防治攻堅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各地水環境受償資金應全部用於本地區水環境治理、水質監控及水源地保護等相關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範圍包括:相關河流及周邊地區城鎮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及截污管網建設項目;相關河流及周邊地區畜禽養殖等農業面源污染整治項目;相關河流及周邊地區生態恢復項目;相關河流及周邊地區排污企業提標整治項目;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企業搬遷、關閉或者整治工程項目;相關河流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水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項目等。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負責解釋,省里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通市水環境區域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通辦發〔2014〕44號)及《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全市水環境區域生態補償斷面的通知》(通政辦發〔2016〕154號)同時廢止。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參照本方案在所轄區域內開展全區域水環境補償工作。

政策解讀

2021年5月,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南通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2021年修訂)》(通政辦發〔2021〕29號),結合我市實際,對原有工作方案進行修訂,新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訂背景
隨著“十四五”國、省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進一步提高,對水環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總結“十三五”水環境區域生態補償工作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倒逼和激勵各地強化水環境整治,健全我市水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補償力度、完善補償機制、提升長效機制,根據《省生態環境廳 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2020年修訂)﹥的通知》(蘇環辦〔2021〕131號)內容,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工作方案進行修訂。
二、修訂思路
以強化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水污染防治責任、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為目標,以“誰達標、誰受益,誰超標、誰補償”為原則,實行“雙向補償”。當斷面水質達標時,由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予以補償;當水質超標時,由上游地區對下游地區予以補償。
三、修訂內容
(一)擴大補償範圍
本次修訂在原有19條河流、36個補償斷面(含10個省級補償斷面)的基礎上增加新江海河、丁堡河等21條河流,新江海河橋、李堡大橋等30個斷面,累計66個補償斷面(含22個省級補償斷面)。全市所有行政區域均納入生態補償考核。
(二)緊扣考核斷面
本次修訂重點將“十四五”省考以上斷面所在的重點河流納入生態補償考核範圍。55個省考以上斷面中,具備補償條件的44個斷面均納入生態補償範圍,目標均設為Ⅲ類。本次生態補償範圍基本覆蓋各省級考核斷面,進一步倒逼各地加強斷面綜合治理。
(三)提高補償基數
濃度超標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補償基數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濃度超標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補償基數由75萬元提高至150萬元;濃度超標1倍以上的,月補償基數由125萬元提高至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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