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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處置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各類突發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序運行,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7)《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
(9)《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
(10)《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1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規範》
(12)《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13)《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14)《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
(15)《南通市事故災難類和自然災害類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16)《南通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處置指南》
1.2.2 相關應急預案
(1)《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江蘇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南通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火災爆炸、大面積停電等其他安全事故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國家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輕軌、磁浮、自動導向軌道交通。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始終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或危害。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南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應急管理機構統籌協調的作用,事發地縣
(市、區)政府(含管委會,下同)、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許可權和本預案的規定,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工作。
(4)快速反應,規範有序。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迅速啟動應急回響,及時組織先期處置工作,加強與縣(市、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信息溝通,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整合救援力量,促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5)科學決策,依法處置。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不斷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1.5 事件分級
按照《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分級標準如下:
1.5.1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Ⅰ級)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1.5.2 重大運營突發事件(Ⅱ級)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
(5)超出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1.5.3 較大運營突發事件(Ⅲ級)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5)超出運營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1.5.4 一般運營突發事件(Ⅳ級)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4)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6 工作機制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建立並完善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體系和工作程式,協調監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完善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明確各方職責和應急工作程式,並負責預案的組織實施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的工作原則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企業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隊伍,配齊應急物資及設備,按規定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2 組織體系和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構建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包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及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以下簡稱“應急工作組”),應急組織體系結構圖見附屬檔案1。
2.1 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1.1 應急指揮部
由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南通市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
2.1.2 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方針政策、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
(2)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指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5)決定啟動應急回響並按程式終止應急回響;
(6)配合、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7)檢查督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突發事件進行預測、預警以及落實應急措施。
2.1.3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南通軍分區、市監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和園林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市氣象局、武警南通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南通市燃氣總公司、南通供電公司、南通水務集團,以及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電信南通分公司、移動南通分公司、聯通南通分公司,具體聯絡名單見附屬檔案3。
2.1.4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南通軍分區:根據突發事件的需要,組織、協調駐軍(預備役)參與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2)市監委:參與較大及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事故調查工作;根據事故調查組移送卷宗,對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問題線索,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3)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新聞報導,組織媒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搶險救災宣傳,引導輿論正面客觀報導;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現場記者的採訪管理、服務工作。
(4)市委網信辦: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相關的網路信息安全統籌協調工作,指導開展網路輿情監測、分析和處置工作,防止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輿論負面炒作。
(5)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輪換、管理、供應工作。
(6)市工信局:負責協調全市應急物資生產企業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期間加大生產,增加庫存,確保供應。
(7)市公安局:負責承擔現場安全警戒、現場保護任務,維護治安秩序,協助疏散乘客;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負責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負責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參與有關突發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8)市民政局:負責遇難人員遺體火化工作。
(9)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經費。
(10)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現場周邊區域地質災害勘查工作,協助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地周邊區域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監測,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1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環境監測,查明主要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污染範圍,提出控制污染擴散、消除環境危害的建議。
(12)市住建局:負責提供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導致的相關建設工程、建築物損壞的應急處置支援和指導;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搶險隊伍,配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對事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督;負責地震資料分析和地震情況的監測,分析地震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可能產生的影響。
(13)市市政和園林局:負責指導、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周邊區域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參與相關突發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14)市交通運輸局:協調有關單位組織相關區域內公車輛改道、縮線、停駛等,必要時啟動運力保障應急預案,保障人員疏散撤離和應急處置隊伍、物資、設備運輸;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期間,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運輸方式的聯運協調。
(15)市水利局:負責做好相關水利工程運行調度工作,及時通報特殊水情、汛情,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提供便利。
(16)市衛健委:負責傷病員救治及衛生防疫工作。
(17)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相關物資的調撥;負責或參與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18)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涉外、涉台事宜進行磋商和協調。
(19)市國資委: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處理各項善後工作,組織安撫突發事件中的受傷人員;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穩定工作,組織儘快恢復正常運營;參與相關突發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20)市總工會:參與職工重大傷亡突發事件和嚴重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
(21)市氣象局:負責為突發事件現場提供有關氣象資料。
(22)武警南通支隊:協助公安部門設定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參與反恐,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救助被困遇險人員。
(23)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火災撲救、爆炸泄漏等險情控制,並組織人員搜救。
(24)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應急救援力量,積極組織實施或配合市有關部門開展各項處置工作;負責牽頭做好遇難者家屬和親友接待、安撫等善後工作;負責向受災民眾提供基本生活補助。
(25)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成立應急組織機構,制定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企業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負責所轄線路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負責相關客流規模預測並提出現場乘客應急疏導的需求;負責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配合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進行現場救援、事故調查、善後處置,開展突發事件總結評估及組織恢復重建等工作。
(26)南通市燃氣總公司: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燃氣管線的搶修排險工作。
(27)南通供電公司: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涉及供電網的正常供電,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供電網的應急搶修工作。
(28)南通水務集團: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涉及雨水、污水等管線的搶修排險工作。
(29)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電信南通分公司、移動南通分公司、聯通南通分公司: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況下的通信應急恢復工作,負責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救助工作提供GPS、手機信號定位等技術支持。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負責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2.2.1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南通市交通運輸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2.2.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部署,組織和協調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匯總、上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情況;
(4)組織制定和修訂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定期組織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演習;
(6)負責聯絡、協調各應急救援工作組,做好應急服務保障工作;
(7)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指揮部可成立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構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2.3.1 綜合協調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組成,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
主要職責: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現場處置的協調、溝通、調度和聯絡工作。
2.3.2 事件救援組
由南通軍分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和園林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武警南通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南通市燃氣總公司、南通供電公司、南通水務集團相關人員組成,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
主要職責: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防止事態擴大。
2.3.3 安全保衛組
由南通軍分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武警南通支隊等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由市公安局牽頭。
主要職責:負責安全警戒,維護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地區的秩序,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處置爆炸物、危險品;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進行現場取證,做好現場記錄、錄音和錄像。
2.3.4 宣傳報導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等相關人員組成,由市委宣傳部牽頭。
主要職責: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輿情引導和管控,相關的網路信息安全統籌協調,開展網路輿情監測、分析,負責輿情處置工作,防止易造成社會不穩定的負面輿論炒作。
2.3.5 後勤保障組
由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外辦、市台辦、市氣象局、南通市燃氣總公司、南通供電公司、南通水務集團、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電信南通分公司、移動南通分公司、聯通南通分公司組成,由市發改委牽頭。
主要職責: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過程中信息的搜尋、採集和管理工作;負責救援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救援人員的後勤保障工作。
2.3.6 專家諮詢組
由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南通市燃氣總公司、南通供電公司及南通水務集團等單位委派的專家組成,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
主要職責:參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負責提供各類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支撐;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諮詢和決策建議。
2.3.7 事件調查組
根據突發事件情況依法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或配合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工作。
2.3.8 善後處置組
以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為主,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牽頭。
主要職責: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各項善後工作。
3 預防與監測預警
3.1 應急準備措施
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監測。及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3.1.1 預警信息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預警預防信息包括:南通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類別和性質、預警起止時間、預警級別、可能影響區域(場所)、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發布部門等。
3.1.2 預警信息來源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監測體系和安全運行機制,對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狀況、客流信息等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氣象、消防、燃氣、供電、水務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將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業監測、掌握或處置的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信息及時通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3.1.3 監測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確保運營監測體系的正常運行,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消除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主管部門。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級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氣象、消防、燃氣、供電、水務等單位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3.2 預警發布與解除
3.2.1 預警發布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及時向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預警信息。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預警的監督管理措施。
3.2.2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可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視情對預警級別進行調整。預警的發布、調整和解除,按符合實際需要和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的可行方式進行。
3.3 預防措施
進入預警期後,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採取相關預防措施,並做好救援準備工作。
3.4 預警回響
進入預警期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等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專項預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與收集,組織力量對重點區域、重要環節和重要設施等進行全面排查。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處於待命狀態,接到命令後迅速出發,根據現場情況採取防止突發事件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的相應措施。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隨時掌握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指揮部視情啟動本預案。
4 應急回響與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信息報告制度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實行逐級上報制度。初步判斷為Ⅳ級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在不能及時形成書面報告的緊急情況下,可先採用電話或簡訊信息形式報告;初步判斷為Ⅲ級及以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及時、主動地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提供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相關資料,並根據事態進展情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同時,按規定向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流程在時限範圍內向省政府辦公廳初報(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影響範圍和初步原因等)。
應急處置過程中,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及時向應急指揮部續報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後,報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結材料。
對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或預警信息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應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上報。
4.1.2 信息報告內容
(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突發事件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繫電話;
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突發事件現場情況及對事件類型和性質的初步判斷;
突發事件起因及簡要經過,已經造成的人員傷亡數(包括失蹤人數)及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突發事件搶救處理情況、已經採取或準備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突發事件影響範圍、發展勢態及是否可能擴大影響範圍的初步判斷;
突發事件發生後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點(如取水口、居民點等);
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援和保障的資源等有關事宜。
(2)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30日內,事件處置情況、傷亡人數有變化須及時續報,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信息應每日一報。信息報告和續報的內容應包括人員傷亡、突發事件影響最新情況、突發事件重大變化情況、採取應對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等。
4.2 信息發布
4.2.1 信息發布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按照統一、快速、有序、規範的要求進行管理。
4.2.2 信息發布機構
(1)Ⅳ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組織發布。
(2)Ⅲ級及以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由應急指揮部發布。
4.2.3 信息發布方式
可通過新聞發言人、網路、電視、電台、報刊、手機簡訊等渠道有效、及時發布信息。
4.3 分級回響
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級別,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各類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等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回響等級一般由低向高遞升,出現緊急情況和嚴重態勢時,可直接提高相應等級。對於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災害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進行回響。
4.3.1 Ⅰ級回響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1)可能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
(2)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3)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3.2 Ⅱ級回響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1)可能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造成嚴重的客流積壓;
(2)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3)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3.3 Ⅲ級回響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1)可能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造成較大程度客流積壓;
(2)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3)車站公共區域、運營列車、主變電站、控制中心等部位發生火災、社會治安等突發事件;
(4)發生列車衝突、傾覆、分離,列車撞軋侵限物,鋼軌斷裂,接觸網斷線、倒桿、塌網等情況;
(5)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3.4 Ⅳ級回響
因突發事件造成以下情況之一,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1)可能造成15分鐘以上運行延誤,或連續中斷行車30分鐘以上2小時以下,以及可能造成一定程度客流積壓的情況;
(2)車站非公共區域、停車場、基地等部位發生火災、社會治安等突發事件,可能進一步發展或對人員安全、財產安全、運營組織造成影響;
(3)發生關鍵部位設施設備故障、閉塞方式降級等非正常行車作業以及其他可能導致行車安全風險的突發事件;
(4)氣象或防汛部門發布颱風、暴雨、高溫、寒潮、暴雪、雷電、大霧等氣象預警信息,可能導致一定程度客流積壓或影響運營安全;
(5)突發事件造成重大輿情影響。
(6)其他需要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發生Ⅰ級、Ⅱ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決定、應急指揮部宣布啟動本預案;及時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情況,提出回響等級的建議;按照上級部署及本預案的要求,組織、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協助做好應急資源和應急隊伍的調度工作;儘快組織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追蹤掌握即時突發事件信息;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24小時值班值守,及時了解現場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形成每日情況簡報並上報,情況緊急時應隨時上報;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發生Ⅲ級、Ⅳ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第一時間向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報告有關情況,經同意後,由應急指揮部啟動預案;視情組織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4 先期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作為第一回響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成立企業層面的應急指揮機構,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1)根據實際情況,派工作人員到現場迅速疏散車廂內、站內乘客,組織力量開展自救、互救行動,切斷突發事件傳播、擴大的渠道與途徑,同時勸阻乘客進入車站,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避免事態升級,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2)根據情況調整線路運營,阻止線上列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區域,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3)及時通過手機簡訊、網路、站內廣播、站內電子顯示屏、告示牌、電台、電視等有效告知手段,發布車站封閉、運營線路調整等突發事件信息;
(4)根據初步判斷的突發事件等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及時向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預警信息。
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啟動應急準備和先期處置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通知相關成員單位成立應急工作組,啟動應急工作。
4.5 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一旦發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在市政府領導下,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現場監控、安全防護、衛生防疫、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
當應急救援措施難以有效控制事態時,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擴大應急救援資源使用、調用、徵用的範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
4.6 處置措施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指揮部各應急工作組應根據救援和處置工作需要,採取以下應急回響措施:
(1)人員搜救。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做好自身安全防護並加強銜接和配合。
(2)現場疏散。按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預先制定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和設定的指引標識,通過車站限流、疏導等措施疏散積壓客流,必要時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乘客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站點乘客至地面出口;對相關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3)乘客轉運。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相關線路運行方向,最佳化軌道交通網路運能調配,調整運輸組織方案,疏解突發事件影響區域積壓乘客;及時調整公共運輸客運方案,加大發車密度,組織臨時接駁車輛,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4)交通疏導。設定交通管制區,對事發地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擁堵;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5)醫療救援。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做好傷情甄別和人員統計,在現場相對安全區域對傷病員進行初期救治,並及時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
(6)搶修搶險。根據突發事件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工程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
(7)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突發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域,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
4.7 處置原則
4.7.1 應急救援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1)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根據現場情況,科學研判突發事件類型;應急救援人員進入現場應經指揮部批准;應急救援人員在進入受災區域前必須做好充分的防護準備,防止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質的特性,須對可能造成的人員危害作最為嚴重的假定;在接近有潛在危險的區域時必須有足夠的防護並按規定開展實時監測;對從危險區域離開的所有人員進行檢查和清污,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撤離後,必要時須進行醫學檢測和觀察。
各應急工作組應掌握處突時機,隨時關注現場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狀況,及時研判分析,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次生災害,必要時撤出救援人員。
(2)受到突發事件影響的民眾安全防護
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影響的民眾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撤離、安置。
4.7.2 火災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針對不同車站、列車運行狀態以及消防重點部位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具體的火災應急預案。
處置火災類突發事件應貫徹“救人第一,救人與滅火同步進行”的原則,快速反應,做到“反應快、報告快、處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關鍵時間,把損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火災發生後,如無法控制初期火情,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立即撥打電話“119”“110”報警,並組織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積極開展滅火自救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和級別,及時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迅速組織開展火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4.7.3 爆炸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針對列車、車站、主變電站、控制中心以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段等重點防範部位制定防爆措施。車站內發現的可疑物品、爆炸物品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排除,任何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觸動。在發生爆炸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立即組織疏散乘客;及時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迅速組織公安、消防、衛生健康等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4.7.4 自然災害類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制定應對惡劣天氣、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須及時發布自然災害類預警信息,便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做好應對各類自然災害的應急準備措施,及時按照預案啟動應急回響程式並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必要時停止軌道交通運營,組織避難疏散。
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遵循“先救人、後救物,先搶救通信、供電等關鍵設施,後搶救一般設施”的原則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和級別,及時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迅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4.7.5 大面積停電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做好供電系統和應急電源系統設備維護,制定大面積停電應急預案,做好大面積停電應急準備工作。
大面積停電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好乘客緊急疏散、安撫工作,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治安防護工作;市供電公司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儘快恢復供電。應急指揮部接到停電報告後,應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
4.7.6 列車相撞、脫軌、踩踏事件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按照“迅速反應,先救治傷員、疏散乘客,後恢復運營”的原則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列車相撞、脫軌、踩踏突發事件。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列車相撞、脫軌、踩踏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立即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組織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治安防護工作。應急指揮部接到列車相撞、脫軌、踩踏突發事件的報告後啟動本預案,相關成員單位應立即協調地面公交、醫療救護等有關單位配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立即通報有關成員單位,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應急指揮部及有關單位接報後,應立即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
4.7.7 核、生化、毒氣襲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按照“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原則,制定核、生化、毒氣襲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核、生化、毒氣襲擊事件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立即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積極開展突發事件現場的先期處置,組織做好乘客疏散、搶救傷員等工作,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治安防護工作。
應急指揮部接報後,應立即通報公安、消防、衛健等成員單位,協調做好乘客疏散、現場封鎖、救護工作。必要時,按照程式向軍隊請求支援。核、生化、毒氣突發事件的排除、洗消工作,由軍隊等相關專業隊伍處置,其他人員不得隨意處置。
4.8 對外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發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市委宣傳部負責同志在突發事件現場就位待命,負責對新聞媒體報導實施協調和指導。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事件影響程度和類型,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落實“三同步”的原則,做到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擬寫新聞稿,按規定程式送審後發布,保障公民知情權,並有效引導輿情。一般情況下,由宣傳報導組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必要時,由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情況。
4.9 應急終止
4.9.1 應急終止條件
(1)突發事件現場搜救工作已完成;
(2)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應急救援人員和民眾已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5)突發事件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6)突發事件現場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7)受影響的場站已恢復正常運行;
(8)突發事件現場及其周邊事態得到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以上條件須全部滿足。
4.9.2 應急終止程式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認符合應急救援終止條件,並選擇適當終止時機,報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發布應急終止公告。應急工作終止後,及時分析、評估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包括人員安置、心理干預、治安管理、法律援助、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修復等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消除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保障社會穩定。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突發事件責任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人身傷亡的相應賠償責任;負責清除突發事件現場有害殘留物,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的範圍內。
5.2 保險理賠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受災單位、受災人員和受傷應急救援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5.3 外事協調
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涉及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應當遵照國際慣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相關人員的醫療救護、經濟賠償和法律糾紛等事宜。
5.4 事件調查
應急狀態解除後,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由事件調查組組織對突發事件的性質、原因、責任和處置進行調查總結,並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形成書面報告報上級有關部門。
6 應急保障
6.1 裝備保障
縣(市、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利用現有監測、檢驗和鑑定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專家資料庫,增加自身防護和快速機動裝備和應急處置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檢驗和鑑定的能力,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6.2 通信保障
通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及時配合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通訊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
6.3 治安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期間,公安部門負責現場安全警戒,維護現場秩序,提供治安保障。
6.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應急救援時,積極配合事件救援組和後勤保障組,及時調配有關醫療專家和專業醫療人員,實施對傷病員的救護。
6.5 交通運輸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期間,在當前運力保障資源基礎上,後勤保障組應動用一切可用交通資源,及時為應急處置的有關人員、隊伍、裝備、物資提供運力保障。
6.6 人力資源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及相關部門應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6.7 技術保障
專家諮詢組、後勤保障組和相關部門應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內外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7 宣傳、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置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城市軌道交通出現突發事件時應採取的正確應對措施,增強社會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自救互救能力,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7.2 培訓
縣(市、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預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7.3 演練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原則上每年協調組織一次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回響和應急管理能力,提升應對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7.4 周期性評審
應急指揮部應定期(或在特、重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結束後)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職責是否明確、協調是否順暢、回響等級規定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當、保障是否得力等。
8 獎勵與責任追究
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預案管理
9.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與解釋。
9.2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根據實際情況或評估結果進行修訂。有下列情況的,應及時進行修訂:
(1)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3)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應急演練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6)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3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軌道交通作為市民公共運輸出行的重要載體,其營運安全涉及面廣、影響範圍大、社會影響程度高。為提升南通地區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規範應急回響程式,有效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預防突發事件發生,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根據工作要求,結合南通實際,制定《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預案是《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社會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範圍廣,為進一步明確應急管理工作責任,規範應急處置工作程式,需要充分釐清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推動各部門和單位之間的有序協調、高效聯動、快速回響、合理處置各類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因此,為適應機構改革新形勢、積極回響《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預案。
二、編制依據
(1)預案編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南通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處置指南》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同時,還包括:《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
三、相關部門修改意見及採納情況
預案已向市級各部門、單位總計28家徵求意見,共有6家單位提出21條意見,其中12項意見予以採納。
四、主要內容
預案由總則、組織體系和職責、預防與監測預警、應急回響與處置、後期處置、應急保障、宣傳培訓與演練、獎勵與責任追究、預案管理9個方面組成,另含4個附屬檔案。
(一)總則
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事故分級、工作機制6個方面。明確了預案的適用範圍,使應急管理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起到應急處置指導作用。
(二)組織體系和職責
包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組成及職責3個方面。
南通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突發事件時,由市政府成立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指揮部下設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結合有關單位(部門)職責,明確了南通軍分區、市監委等成員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中的應急處置職責。同時,從組織調度角度出發,預案明確了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指揮部可成立綜合協調組、事件救援組、安全保衛組、宣傳報導組、後勤保障組、專家諮詢組、事件調查組、善後處置組8個專項應急工作組。應急管理組織機構的建立和完善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了有力的組織支撐。
(三)預防與監測預警
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發布與解除、預防措施以及預警回響4個方面。
相關部門和單位注意加強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及時作出預警。預警信息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預警信息發布後,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關預防措施,並做好救援準備工作。根據事態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情況,預警級別及時升級、降級或解除。
(四)應急回響與處置
包括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分級回響、先期處置、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處置措施、處置原則、對外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應急終止8個方面。
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級別,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各類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等級一般由低向高遞升,出現緊急情況和嚴重態勢,可直接提高相應等級。對於突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災害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進行回響。
發生Ⅰ級、Ⅱ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宣布啟動本預案;及時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回響等級的建議;按照上級部署及本預案的要求,組織、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協助做好應急資源和應急隊伍的調度工作;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發生Ⅲ級、Ⅳ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第一時間向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報告有關情況,經同意後,由應急指揮部啟動預案;視情組織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認符合應急救援終止條件,並選擇適當終止時機,報應急指揮部批准,發布應急終止公告。應急工作終止後,及時分析、評估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五)後期處置
包括善後處置、保險理賠、外事協調、事件調查4個方面。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善後處置工作。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由事件調查組組織對突發事件的性質、原因、責任和處置進行調查總結,形成書面報告報上級有關部門。
(六)應急保障
包括裝備保障、通信保障、治安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人力運輸保障、技術保障7個方面。
應急保障是應急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力的應急保障是應急管理體系有效運轉的重要支撐。
(七)宣傳、培訓與演練
包括宣傳、培訓、演練、周期性評審4個方面。
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演練有利於各方了解可能面臨的事故及相應的應急措施,有利於各方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與能力。周期性評審應由應急指揮部定期(或特、重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結束後)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實現應急預案的可持續改進,更好地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八)獎勵與責任追究
包括獎勵、責任追究2個方面。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獎優罰劣,有效調動突發事件處置中各崗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九)預案管理
包括預案制定、預案修訂、預案實施3個方面。
(十)附屬檔案
包括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結構圖、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聯繫通訊錄、南通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報送表 4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