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做好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持續增強應急管理、救援、保障能力和社會協同應對能力,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規範》《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河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隧道塌方、湧水,火災以及大客流等情況,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國家及我省有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1.4 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切實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把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人身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做好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及時分析、預警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因素,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屬地負責,協調聯動。建立健全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在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事發地政府和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事發地市級政府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負責運營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工作,通過建立聯動機制,確保規範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依法規範,職責明確。依法依規按照規定程式開展應急管理、處置工作,維護公眾合法權益,提升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各級政府對各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對所屬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防止職責交叉。
(5)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協調聯動機制,積極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充分發揮專家決策諮詢作用,確保在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能夠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快速高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整合資源,信息共享。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有關設施、重複購置應急處置物資。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我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與其他領域專項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其下級預案包括市、縣級政府和省、市、縣級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我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省級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後,由省政府成立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由以下人員組成:
總指揮:省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協助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事發地市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省委宣傳部、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局、人防辦、省軍區戰備建設局、省消防救援總隊、氣象局、通信管理局、電力公司,其他有關省級單位及事發地市級政府有關負責同志。
省指揮部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在處置運營突發事件過程中需要非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參與的,由省指揮部報請省委、省政府協調處理。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省交通運輸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各地應急指揮機構
事發地市級政府在本級黨委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運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應對工作,要明確應急指揮機構和各部門(單位)職責分工,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組織防範應對運營突發事件。
發生或者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後,由事發地市級政府負責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領導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事發地市級政府可報請省政府批准,或者根據省政府領導安排部署,成立省工作指導組,現場指導事發地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協調應急救援隊伍、專家和物資、裝備等資源。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地方政府要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明確應急處置指揮許可權和職責,實現部門間、區域間、條塊間應急聯動,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運營突發事件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的,由有關地方市級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或者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請求。
2.3 現場指揮機構
事發地市級政府可根據需要成立由相關部門、救援隊伍、運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專家為成員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收集、匯總事件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並及時報告。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 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加強運營監測;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組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2.5 專家組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要設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由從事城市軌道交通線路、軌道、結構工程、人防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設備、安全和應急管理等專業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邀請防洪、消防救援、衛生健康、反恐防暴和水文、地質等專業的專家參加,為運營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諮詢和技術支持。
鼓勵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設定專家庫。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信息監測
3.1.1 運營單位監測要求
運營單位負責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建立監測預警系統,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及時將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信息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運營單位要嚴格落實網路安全有關規定和等級保護要求,加強網路安全監測,確保運營監測信息存儲及傳輸安全,並按照規定向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
3.1.2 政府部門監測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本行政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監測工作,會同公安、氣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衛生健康、地震等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大客流和大面積停電、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網路安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相關信息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要求將各類信息加入突發事件常規資料庫並動態更新,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
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負責對業務範圍內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並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1.3 監測內容
運營單位要對以下內容進行監測:
(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相關制度、強制性標準落實情況及運營安全管理情況等;
(2)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等;
(3)突發大客流、大面積停電、火災、洪澇災害、網路安全等相關信息;
(4)保護區安全情況。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運營突發事件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和發布許可權,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3.2.2 預警信息發布
運營單位要迅速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並根據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對因設施設備故障和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的,要及時向運營單位相關崗位人員發出預警信息;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要及時通過車站及列車信息系統、有關官方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準確發布預警信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氣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衛生健康、地震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與運營單位的信息通報機制,發現或者接到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預警提示後,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預警信息發布按照《河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有關規定執行,確保及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相關單位及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要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運營單位要根據預警級別、實際情況和各自職責,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加強監測。運營單位要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一線人員增加監測、巡查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及時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3)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者事件危害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及時告知公眾避險和防護常識、措施。對城市軌道交通系統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組織專業人員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範工作;對突發大客流預警,及時調整運營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乘客疏導工作,視情況採取限流、錯峰、越站、臨時關閉車站、線路部分區段或者全線停運、線網停運等措施,必要時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疏導客流;對隧道塌方、湧水等預警,立即採取臨時關閉車站、線路部分區段或者全線停運、線網停運等措施,並組織專業人員排查確認。
(4)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5)安全保障。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6)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件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向社會公告採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有關地方和部門(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後,其他相關地方或者部門(單位)要及時組織分析本地、本行業(本單位)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防範性措施。
3.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事件有關預警信息。
運營突發事件危險消除後,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立即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已經採取的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
3.3.1 報告程式和要求
發生或者研判可能發生運營突發事件後,運營單位要立即向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部門(單位)和乘客。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信息後,要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經核實後向省交通運輸廳和同級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單位),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運營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事發地市級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件信息,每級上報時限為15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以及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並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可直接向省政府報告,由省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由省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上級政府及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先於下級政府及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獲悉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3.3.2 報告內容與方式
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初報為發現或者得知運營突發事件後的首次上報,續報為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的補充上報,終報為運營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的末次上報。初報、續報和終報的主要內容如下:
(1)初報應當報告運營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失聯情況以及所需救援力量等。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等短時間無法全面確認、可能影響首報時效性的內容,可在續報時補充報告。
(2)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3)終報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置運營突發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遺留問題等詳細情況。
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通過傳真、網路、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先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及相關多媒體資料。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信息,以及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事件信息或者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要邊報告、邊核實。無法立即核實清楚的,要先報告並註明“正在核實中”,同時指定專人跟蹤核實上報。
4 應急回響與處置
4.1 先期處置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要立即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及時向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有關基礎資料、信息及事件情況等,迅速開展分析、評估,並會同專業救援力量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及建議。相關部門(單位)接報後,要立即組織救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同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任務執行情況。
針對暴雨、雷暴大風、火災、地震、結構坍塌、保護區違規作業等預測難度大、發展態勢猛、危害範圍廣因素導致運營突發事件,以及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運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要建立停運熔斷機制,明確停運熔斷的技術指標、關鍵閾值、處置流程及工作要求,經研判達到停運熔斷條件的,要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果斷採取封站、甩站、暫停部分區段或者線網運營等措施,有效提升停運工作決斷效率。
4.2 分級回響
按照運營突發事件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等,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4.2.1 Ⅰ級、Ⅱ級回響
發生或者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後,省指揮部要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達到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標準的,報請省政府分別決定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其中啟動Ⅰ級回響由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Ⅱ級回響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決定。決定啟動Ⅰ級、Ⅱ級回響後,由省政府進行緊急動員,向各有關單位下達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指令,同時上報國家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或者省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
4.2.2 Ⅲ級、Ⅳ級回響
發生或者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後,由事發地市級政府負責應對,應急指揮機構具體領導應急處置工作。運營突發事件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由有關地方政府或者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及時報請省指揮部給予支援和指導。省指揮部接報後,要立即組織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需要省級啟動應急回響的,由省指揮部副指揮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決定啟動Ⅲ級或者Ⅳ級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下達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指令。
經省政府批准或者根據省政府領導安排部署,省指揮部可成立省工作指導組趕赴事發現場,指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省工作指導組要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家有關部門、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
事發地市級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事件影響和發展態勢,啟動本地相應級別應急回響,回響級別不得低於省指揮部應急回響級別。
4.3 回響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部門(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分工,視情組織採取以下措施或者其他必要的應急措施:
4.3.1 信息獲取
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移動氣象站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和災害數據,分析研判城市軌道交通及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收集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4.3.2 人員搜救
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營救被困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受災人員救助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4.3.3 現場疏散
根據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將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疏散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等安全位置;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鼓勵建立公安部門、消防救援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社區等協同聯動的人員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4.3.4 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轉運工作。
4.3.5 交通疏導
採取封閉車站、調整線路等手段,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3.6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4.3.7 搶修搶險
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組織消防救援隊伍開展前期消防救援作業。
4.3.8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工作,維持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編造、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配合做好維穩工作。
4.3.9 現場評估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開展現場檢測、分析和評估工作,初步查找事件原因,評估事態發展趨勢,為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決策提供參考。
4.3.10 信息發布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和提供新聞稿、接受新聞媒體採訪、組織專家解讀、舉行新聞發布會、傳送手機簡訊等方式,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和各類新聞媒體及新媒體平台上,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權威信息,並根據事件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未經應急指揮機構或者規定的信息發布機構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與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的虛假信息。
4.3.11 運營恢復
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事發地市級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恢復運營計畫,開展補救和恢復運營準備工作。相關線路恢復運營前需開展針對性安全評估的,經評估確認具備安全運營及其他恢復運營的條件後,運營單位要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4.4 回響級別調整與終止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方或者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者回響過度。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應急指揮機構、部門(單位)決定終止應急回響,並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要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級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給予撫恤、補助或者補償,並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儘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5.2 事件調查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要按照規定及時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其中,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調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向省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3 處置評估
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事發地市級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專家對事件處置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可由省政府委託有關部門提級開展處置評估。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有關部門進行評估,並向省政府報告。
6 保障措施
6.1 機制保障
有關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制定保護區管理制度,明確巡查管理、施工作業審查、違規處罰等全流程工作程式和責任部門,嚴厲查處各類違規行為;建立人防工程等地下應急設施共享機制,簡化審批協調程式,確保應急情況下能夠高效投入使用;督促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與運營單位建立極端天氣、汛澇災害、保護區違規作業等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發現影響安全運營的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督促運營單位建立健全極端天氣、突發事件情況下的停運機制,細化停運標準,確認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時,要堅決及時停運,嚴禁冒險作業、涉險運營;推動建立運營單位與消防救援、公安、醫療等救援力量的應急協同機制,加強車站、車輛基地、控制中心等與周邊消防救援、公安、醫療、街道辦等部門(單位)救援力量的應急聯動,通過構建小型應急單元提高應急聯動效率。對運營過程中發現的治理難度大、影響範圍廣、危險程度高、涉及部門多、難以協調整治的安全問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協調解決。
運營單位要強化應急隊伍和專業裝備建設等應急準備,建立專兼職應急搶險隊伍,結合實際建立與沿線搶險救援隊伍、專業裝備企業等社會力量的工作對接機制;要建立直達基層班組責任人的預警“叫應”機制,及時向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停車場段值守人員等崗位發布預警信息,確保信息第一時間傳達到一線班組。
6.2 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要建立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要做好支持保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6.3 經費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市級政府和省政府要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4 物資保障
有關地方政府要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運營單位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鼓勵支持加強社會化儲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運營單位要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信息資料庫,準確掌握應急物資及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信息,定期核查並實行動態管理。運營單位要合理最佳化應急搶險隊伍和應急物資部署,進入網路化運營階段的要合理布局“站點—區域—基地”三級應急點,確保事件發生後能夠及時回響、有效應對。
6.5 交通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健全順暢、有序、聯動、高效的應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等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工作。交通運輸工程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或者當地政府要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6.6 通信保障
有關地方政府、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運營單位要按照要求免費提供通信設施建設場址和運維支撐保障,積極配合通信設施預檢預修工作,發現問題時配合做好故障處理工作。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保障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6.7 電力保障
有關地方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電力保障體系。運營單位要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加強對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的運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期間電力供應安全。
6.8 治安保衛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制定不同類別、級別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場所、人群、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要積極主動配合治安保衛工作。
6.9 技術保障
支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研發套用,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綜合技術平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指導運營單位加強與氣象、應急、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整合有關部門(單位)信息資源,推動暴雨、颱風、強對流天氣及安全保護區違規作業、堆土等預警信息接入城市軌道交通線網控制中心,提高風險感知敏感度、及時性。運營單位要提高關鍵部位監測和預警能力,加強對車站出入口、出入段線、風亭、與車站聯通的地下停車場、在建工程聯絡通道等淹水倒灌風險部位,以及安全保護區、沿線邊坡等外部風險部位的監測預警,提升監測和預警手段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推動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狀態感知全覆蓋、監測預警全覆蓋。
6.10 聯動保障
對跨城市運營的線路,有關地方政府要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訓練基地共享與應急演練聯動,明確各級應急回響的責任主體和分工。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管理
省交通運輸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本預案宣傳、培訓,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有關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或者及時修訂本級、本單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備案。
7.2 宣傳培訓
有關地方、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宣教工作,不斷提高公眾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媒體,加大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有關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運營單位要將應急教育培訓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7.3 預案演練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公安、應急、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門開展預案演練。演練應當設定具體場景,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實戰演練,重點磨合和檢驗各部門(單位)間的協同聯動機制。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所在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每3年要組織一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練。預案發生重大調整的,要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法律、法規對應急演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4 責任與獎懲
對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事件分級標準
按照運營突發事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重大運營突發事件(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線路中有2個及以上車站或區間發生單向行車中斷,下同)24小時以上的。
(3)較大運營突發事件(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4)一般運營突發事件(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屬檔案1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相關責任單位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根據需要適時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報導,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輿情研判處置工作,積極有效引導輿論。
省委網信辦:負責配合開展運營突發事件網上輿情監測,指導相關責任單位及時回應、引導網上輿論,穩妥做好重大敏感網路輿情調控管控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配合開展運營突發事件調查評估。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搶險救援物資裝備產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協調屬地公安機關維護現場治安、交通秩序;組織協調警力配合開展搶險救援,幫助疏散乘客;監督指導重要目標、重點部位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
省民政廳:負責遇難人員遺體接運、暫存、火化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指導、協調屬地財政部門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檢查應急資金使用。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協調提供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測繪地理信息。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地及周邊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防範運營突發事件衍生環境污染事件;參與處置運營突發事件引發的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協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指導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周邊的城市市政道路、供水、供氣的搶險處置工作;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省指揮部辦公室):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決定和部署,督促落實省指揮部議定事項和工作安排,做好省指揮部日常工作;指導相關城市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工作;成立省工作指導組,現場指導、支持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運營突發事件發展趨勢,評估事件損失及影響情況,匯總、上報應急處置情況;組織協調應急救援運輸保障單位及時運送現場人員、救援人員和物資、裝備;建立省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庫;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並為事發地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省應急廳: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協調相關特種設備專家,配合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為事故現場施救提供技術支持。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相關特種設備事故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省人防辦:負責指導人防設施防護設備搶修工作,必要時參與人員防護行動的應急支援。
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根據政府需求,負責協調現役部隊專業力量、組織指揮民兵支援協助救援。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指導事故現場救援,組織消防救援隊伍開展人員搜救。
省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開展因氣象災害引發的事故災害調查、評估及氣象分析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督促、指導、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確保軌道交通沿線的通信設施安全,做好通信設施維護、搶修工作,保障應急期間通信暢通。
省電力公司:負責指導供電企業對運營突發事件中所管轄運維的供電設施設備實施搶險救援,對軌道交通自有供用電設施搶修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為現場搶險救援提供臨時應急電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