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022年2月,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甘肅省政府辦公廳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甘肅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及時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行車中斷,維護正常的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規範》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境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我省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依據國家和省級其他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運行。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市(州)政府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開展運營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工作。
1.4.3 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立即啟動回響,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科學判斷決策,運用先進技術手段,提高搶險救援效率。
1.4.4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將運營突發事件預防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務,建立責任體系,紮實基礎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測預警、維修保養,強化檢查督促,開展宣傳教育,防止和減少運營突發事件發生。
1.5 事件分級
按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或行車中斷的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將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5.1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超出省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1.5.2 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
(5)超出所在地市(州)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1.5.3 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
1.5.4 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傷;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4)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1.6 分級應對
1.6.1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予以支持;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省交通運輸廳予以支持。
1.6.2 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運營突發事件,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人防辦、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省電力公司、省軍區、武警甘肅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分管負責同志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省級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省指揮部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
2.1.1 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方針政策、指示和省委、省政府、交通運輸部有關工作要求。
(2)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啟動或終止Ⅰ、Ⅱ級應急回響建議,決定啟動或終止Ⅲ、Ⅳ級應急回響。
(3)指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按規定及時上報應急進展情況,組織開展評估和總結。
(5)督導各有關部門、單位加強應急體系建設,完善應急預案,靠實應急物資儲備,做好突發事件預測、預警,落實應急措施。
(6)承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1.2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兼任,副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副廳長兼任。
2.1.3 應急工作組
省指揮部可根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若干應急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等單位組成,負責事件信息收集、匯總、報告,協調解決應急處置工作有關事項等。
(2)搶險救援組:由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軍區、武警甘肅省總隊等單位組成,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救援方案,調集、協調救援隊伍和專家開展搶險救援、搶修受損設施設備及清理事件現場等。
(3)醫療救護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組成,負責協調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等。
(4)新聞宣傳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等單位組成,負責事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社會穩定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應急廳等單位組成,負責加強事發後的治安管理,依法處置有關社會治安事件,協調化解事件造成的矛盾糾紛。
根據需要,還可成立交通疏導組、環保氣象組、通信保障組、善後處理組、後勤保障組等,分別負責協調跨區域交通疏導、環境監測監控和氣象信息服務、現場通信保障、善後處理、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
2.1.4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後,省指揮部可視情直接成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收集、匯總事件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並及時報告,並落實交辦的其他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可根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分別負責人員搜救、疏散轉運、交通疏導、醫學救援、搶修搶險、維護社會穩定、新聞宣傳等工作。
2.1.5 專家組
省指揮部及運營單位應建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庫,由線路、軌道、結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專家組成。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後,省指揮部及運營單位根據需要抽調專家設立專家組,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2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省指揮部的指揮調度,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可參照省指揮部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現場指揮機構、應急工作組及專家組。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對應做好指導。
2.3 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有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1.1 運營單位監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認真做好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防護設備、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日常監測工作,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特別是針對洪澇災害風險,重點摸排地勢低洼車站、過渡段、長大區間等重點區域排水設備設施運行狀況,補強相應設施設備能力;摸排排水管道與周邊市政管網的聯通情況;排查在建線路與既有線路連線處的封堵情況,防止雨水通過在建線路倒灌車站區間;加強地面高架線路沿線邊坡檢查,對土質疏鬆、堆土滑坡等風險採取針對性措施;及時核查沙袋、擋水板、排水泵等應急物資種類和數量,確保物資充足適用。
當城市軌道交通發生運營險性事件可能影響正常運營時,運營單位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1.2 管理部門監測與分析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與公安、自然資源、住建、水利、應急、地震、氣象、鐵路、武警等部門(單位)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方面信息的收集和風險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發布
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向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發出預警;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要及時報請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樓宇或移動電子螢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必要時,經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同意,報請市(州)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並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單位)。
3.2.2 預警信息內容
預警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對措施、自救辦法、諮詢電話和發布機關等。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事發地市(州)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運營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預警回響。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加強對運營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組織有關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標誌,增加宣傳頻次,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和防護的常識、措施。對於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要組織專業人員迅速對相關設施設備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排除故障,並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項防範工作。對突發大客流,及時調整運營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旅客疏導,視情採取限流、錯峰、臨時關閉車站等措施,必要時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輸運,疏導客流;對超設計暴雨強度等非常規情況,及時採取停運列車,疏散乘客,關閉車站等應急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權威信息,公布諮詢電話,有序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解除
當確定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時,運營單位和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照信息發布渠道,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後,運營單位應立即向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同時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在得知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對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中斷行車2小時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或者對人民民眾出行造成一定範圍影響的,運營單位應妥善處置並在1小時內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初步認定較大及以上運營突發事件的,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在第一時間報省指揮部辦公室和市(州)政府,並根據事態進展情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按規定時間和程式向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報告,其中構成特別重大和重大運營安全事故的,省政府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報告。
3.3.2 報告方式與內容
運營突發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運營突發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運營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內容主要包括:運營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類別、簡要經過,對事件的初判級別,警報發布情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以及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等。
續報內容主要包括: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以及意見建議等。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運營突發事件過程,處理措施和結果,運營突發事件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
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或者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在運營突發事件發生1小時內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運營突發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詳實數據、圖片及相關多媒體資料。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4.1.1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作為第一回響單位,應按照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成立企業層面的應急指揮機構,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1)根據實際情況,派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迅速疏散站內、車廂內乘客,組織乘客自救,同時封閉車站,勸阻乘客進入;
(2)根據情況調整線路運營,阻止線上列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區域,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3)及時通過電視、電台、告示牌、站內廣播、站內電子顯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發布車站封閉、運營線路調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範圍內,積極開展現場救援、搶修等處置工作;
(5)根據現場情況撥打電話“119”“110”“120”報警,儘快對受傷乘客進行救治,並通報相關部門獲得支援。
4.1.2 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綜合、專業等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研判並按要求上報信息;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
4.2 回響分級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初判級別、應急能力以及預判後果,綜合研判本層級回響級別。省級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市(州)政府參照省級層級劃分,明確本級應急回響分級。
4.2.1 Ⅰ級應急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省委、省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組織指揮,必要時報請省委主要領導同志組織指揮。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啟動回響,組織專家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省指揮部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趕赴事發地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
對超出省政府處置能力或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或由省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
4.2.2 Ⅱ級應急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省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省指揮部總指揮組織指揮,必要時由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組織指揮。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啟動回響,同時組織專家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省指揮部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
4.2.3 Ⅲ級應急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應對。對需要省級層面支持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報請省指揮部,經省指揮部綜合分析研判,認定突發事件需要省級層面啟動應急回響的,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組織指揮,必要時省指揮部總指揮組織指揮。
省指揮部辦公室通知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啟動回響,同時組織專家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省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派出現場工作組趕赴事發地指導開展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
4.2.4 Ⅳ級應急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根據市級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請求,經省指揮部辦公室分析研判,認定突發事件需要省級層面啟動應急回響的,由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視情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省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組織指揮,必要時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組織指揮。
省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通知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啟動應急預案,同時組織專家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省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
4.3 回響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級別,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採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人員搜救。調派運營單位、消防、應急、公安等單位專業隊伍、裝備和物資,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滅火防爆和搜救被困人員為主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運營突發事件對軌道周邊建(構)築物安全造成威脅和影響時,應當及時轉移受影響建(構)築物內的人員到安全區域並妥善安置。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疏散轉運。按照預先制定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或安全地帶,並妥善安置。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按照預先制定的捷運公交接駁預案,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疏運工作。
(3)交通疏導。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醫學救援。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相關人員的心理援助。
(5)搶修搶險。組織力量第一時間開展搶修搶險作業。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對於發生淹水倒灌的線路,組織開展積水抽排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組織供水、供電、燃氣、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線搶險隊伍,開展受損城市生命線的搶險保通作業。
(6)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權威發布、發布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APP(手機應用程式)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信息發布機關和聯繫方式等。一般或較大運營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由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由省指揮部負責發布。
4.4 回響級別調整與終止
當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重點區域或重點時段,事件本身比較敏感,如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時,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省級層面回響等級。
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及時組織評估。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通過評估,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應當儘快恢復正常運營,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運營恢復的訊息。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州)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省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善後處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心理干預、法律援助、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等。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運營突發事件處置中發生人身傷亡的,事故責任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責任單位負責清除事故現場有害殘留物,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的範圍內。
5.2 保險理賠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件調查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4 處置評估
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時在現場開通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設備。運營單位要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行指揮調度系統等專用通信網路建設,確保專用通信網路暢通。
6.2 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加強設施設備維護和人員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可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確保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化水平。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市(州)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組織培訓專業救援隊伍,並廣泛藉助社會力量,形成志願者隊伍。
6.3 裝備物資保障
運營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合理設定應急裝備儲備點,並加強應急裝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管理協調機制。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要根據當地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救災物資。
6.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道路應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保障人員疏散。
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5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
6.6 資金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事件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地方政府按管理許可權協調解決。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按事權和支出責任對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的經費予以保障,強化系統設施設備建設和培訓演練,提升應急指揮能力和處置水平。
6.7 宣傳、培訓與演練
6.7.1 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運營單位應編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乘車、突發事件應急等宣傳資料,並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車站醒目位置擺放供公眾取閱。
6.7.2 培訓
運營單位要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相關培訓。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要有計畫地開展城市軌道交通應急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專門人才。
6.7.3 演練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工作應按照規定開展。鼓勵邀請行業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演練評估工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對運營單位應急演練工作情況開展監督。
7 附  則
7.1 術語解釋
(1)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1)預案制定。本預案是甘肅省突發事件預案體系中應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專項預案,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制定部門行動方案,並按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市(州)、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預案的要求,制訂本轄區、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行動方案,並及時修訂完善。
(2)預案修訂。省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情況,並結合我省應急管理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發展情況,以及應急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並報省政府審定。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預案》明確,本《預案》適用於我省境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或行車中斷的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將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予以支持;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省交通運輸廳予以支持。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運營突發事件,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後,運營單位應立即向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同時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在得知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對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中斷行車2小時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或者對人民民眾出行造成一定範圍影響的,運營單位應妥善處置並在1小時內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預案》還提出,初步認定較大及以上運營突發事件的,事發地市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在第一時間報省指揮部辦公室和市(州)政府,並根據事態進展情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按規定時間和程式向省政府和交通運輸部報告,其中構成特別重大和重大運營安全事故的,省政府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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