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有軌電車運營管理辦法

《天水市有軌電車運營管理辦法》已與2020年11月30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辦法分六章,共三十七條,條款涉及制定目的及依據、部門職責、適用範圍、運營服務管理、運營安全管理、應急和事故處置、法律責任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有軌電車運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水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實行意義,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有軌電車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軌電車運營管理應當遵循以人民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舒適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是本市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軌電車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軌電車正常運營的保障工作。
第六條 有軌電車運營實行特許經營。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按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負責有軌電車運營管理,對有軌電車的設施保護、運營秩序、安全和應急等事務實施管理。
第二章 運營服務管理
第七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制定有軌電車運營服務規範,建立和實施有軌電車服務質量監督、考評制度。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安全、運營服務、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保障有軌電車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質量承諾及履行情況,並按照規定報市住建部門備案。服務質量承諾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列車正點率、列車運行圖兌現率等列車運行指標;
  (二)自動售票機可靠度、自動檢票機可靠度、乘客信息系統可靠度等客運服務設備設施運行指標;
  (三)乘客投訴、意見、建議受理渠道和處理時限;
  (四)服務改進的舉措和計畫。
第九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網路化運輸組織要求,合理編制運行圖,並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配備滿足運營需求的從業人員,按相關標準進行安全和技能教育培訓。涉及安全生產的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對重點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有軌電車駕駛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駕駛員職業準入資格。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對有軌電車駕駛人員定期開展心理測試,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通過標識、廣播、視頻設備、網路等多種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
(一)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時間、有軌電車交通線網示意圖、進出站指示、換乘指示和票價信息;
(二)在站廳或者站台提供列車到達、間隔時間、方向提示、周邊交通方式換乘、安全提示、無障礙出行等信息;
(三)在車廂提供有軌電車交通線網示意圖、列車運行方向、到站、換乘、開關車門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車時間調整、車站出入口封閉、設施設備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暫停運營等非正常運營信息。
第十二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負責管護範圍內的綠化養護和環境衛生工作。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振動、噪聲等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三條 有軌電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定價,並對符合規定的乘客實行免票或者優惠票價。
第十四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按照規定主動支付乘車票款;未按照規定支付乘車票款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票款。
有軌電車因故不能正常運營的,乘客有權要求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安排其改乘其他班次或者按照票價退還票款。
第十五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投訴受理處理制度,設定服務監督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時受理乘客投訴。對受理的乘客投訴,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對乘客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整改,設施設備類投訴應當核實設施設備信息,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處理;服務類投訴應當及時查找原因,改進相關服務;規章制度類投訴應當進行分析,根據需要修改完善制度。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無法解決的,應當定期匯總後報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乘客投訴受理處理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時受理乘客投訴。對乘客投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十七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制定有軌電車乘客乘車規範。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範,聽從車站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和要求,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整潔,愛護有軌電車設施設備,維護良好公共秩序。拒不遵守乘車規範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相應設施設備,保障安全運營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並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 有軌電車工程項目所包含的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且通過相關專項驗收後,方可組織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不載客試運行,試運行三個月、並通過全部專項驗收後,方可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且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可依法辦理初期運營手續。
有軌電車交通線路初期運營期滿一年,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住建部門報送初期運營報告,並由市住建部門組織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安全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
第二十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設計、採購、安裝、調試、驗收有軌電車設施、設備,並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有關規定設定消防、防汛、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有軌電車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並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及時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並保存記錄,確保設施、設備完好。
第二十二條 有軌電車沿線設定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範圍為: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附屬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四)過渭河、藉河等自然水域的隧道、橋樑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第二十三條 在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安全防護方案,經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鑽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採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築物載荷的活動;
(六)電焊、氣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情形,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乘客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進站、乘車。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車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進站人員、物品實施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擾亂安全檢查秩序或者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的乘客,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運營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管線、護欄、護網等設施;
(二)損壞車輛、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三)擅自在高架橋樑及附屬結構上鑽孔打眼,搭設電線或者其他承力繩索,設定附著物;
(四)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誌、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強行上下車;
(三)擅自進入隧道、軌道或者其他禁入區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台門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六)在車站出入口五米範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範圍記憶體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升放氣球、風箏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第二十七條 車站站台、站廳層不應設定妨礙安全疏散的非運營設施。
在車站、車廂、隧道、站前廣場等範圍內設定廣告、商業設施的,不得影響正常運營,不得影響導向、提示、警示、運營服務等標識識別、設施設備使用和檢修,不得擠占出入口、通道、應急疏散設施空間和防火間距。
第四章 應急和事故處置
第二十八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組織專家對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開展搶修、搶救、人員疏散等工作,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配備應急設施、設備,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條 因節假日出行、大型活動等原因可能造成客流量上升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有軌電車客流量激增,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因運營突發事件、超出預設防護等級的自然災害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危及運營安全的,相關路段或者全部線路可以暫停運營,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客流疏導和現場秩序維護,同時報告市住建部門。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採取限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措施應當及時告知公眾,其中封站、暫停運營措施還應當向市住建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有軌電車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軌電車駕駛人員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定警告標誌。
涉及有軌電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及設施範圍內發生事故,構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軌電車運營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軌電車運營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軌電車,是指由電力驅動,沿軌道運行,可以與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運量軌道交通公共客運車輛;
(二)有軌電車設施,是指有軌電車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橋樑、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等)、停車場、車輛段、車輛、機電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有軌電車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三)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者標誌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供有軌電車專門通行的車道。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實行意義

《天水市有軌電車運營管理辦法》的施行,填補了我市有軌電車運營管理制度的空白,明確有軌電車交通的管理主體和管理措施,保障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服務質量,同時為有軌電車地方性法規起草總結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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