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有軌電車示範線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三亞市有軌電車示範線(簡稱“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完善城市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有軌電車示範線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1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三亞市有軌電車示範線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三亞市有軌電車示範線(簡稱“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完善城市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內有軌電車示範線的運營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環保、通行優先、便捷高效、經濟舒適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項目的綜合協調和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道路交通安全、車輛管理、有軌電車客運治安秩序維持和突發應急事件處置。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有軌電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有軌電車沿線各區人民政府配合有軌電車的運營管理。
第五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定》,制定並執行安全、運營、應急處理等管理制度,公布並執行服務標準,提高服務質量。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做好有軌電車交通客運量、正晚點、開行班次和營運里程等數據統計,並定期向交通運輸部門報送。
因緊急情況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預案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組織培訓、演練和考核,確保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負責保障站台、有軌電車車身外觀衛生整潔,確保站台設施燈光、標語完好無損。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確定的有軌電車用地範圍內,有軌電車運營單位進行配套商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利用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有軌電車工程建成後,應當按照設計標準、規範和國家相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依據《JT/T1091-2016有軌電車試運營基本條件》的相關要求由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
試運行完成後,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通過,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開展試運營。
有軌電車試運營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八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建立規範的運營管理制度,對有軌電車車輛、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保障有軌電車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供氣等相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有軌電車正常運營的保障工作。
第九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有軌電車運營服務規範和乘車規則,並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範向社會公示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有軌電車首末班車行車時間、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有軌電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有軌電車道口和沿線的管理,加強有軌電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保障有軌電車的安全通行。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向有軌電車線路沿線的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及其它社會組織進行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協助公安部門做好主要路口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定專用車道標誌、禁止進入標誌、車道隔離設施;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應當設定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停止線、禁止停車線。
第十三條 有軌電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駕駛人、調度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經有資質的機構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有軌電車車輛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通行規則:
(一)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有交通警察指揮的,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公安部門規定的限速要求;
(三)非緊急狀態下,不得在車站站台以外區域上下乘客。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在車道、車站(站台)、進出站通道等相關區域內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擅自擺設攤點,乞討、賣藝;攜帶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二)觸碰有軌電車充電裝置;
(三)擅自進入控制室、車輛駕駛室等非公共區域;
(四)干擾有軌電車交通專用無線通信頻段;
(五)損壞、擅自操作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
(六)在非緊急狀態下啟用緊急安全裝置;
(七)非法攔截、擊打有軌電車;
(八)鑽車、扒車、跳車;
(九)在軌道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軌道線路上通過、翻越車道隔離設施;
(十)向線路範圍內拋棄雜物;
(十一)擅自進入軌道、車輛段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十二)強行上下列車;
(十三)其他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一)在車廂內吸菸、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吐檳榔渣汁、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廂或者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張貼;
(三)攜帶活體動物乘車;
(四)下車出站台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橫穿馬路;
(五)其他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的行為。
第十七條 乘客及其他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對有軌電車交通運營造成嚴重影響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相對於其他車輛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借道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
其他機動車在駛過停靠站台或者正在啟動的有軌電車時,應緩速行駛,注意觀察四周,保證安全。
第十九條 禁止其他車輛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或者其他設有禁止進入標誌的有軌電車交通區域。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在確保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除外。
禁止超高、超載、超限車輛擅自駛入或者穿越有軌電車車道。
禁止其他車輛和行人在有軌電車交通道口發生擁堵時進入道口,已經進入道口的,應立即撤離。
第二十條 投入運營的有軌電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性能符合技術規範要求;
(二)標明線路名稱、運行走向、起止點和停靠站等運營信息;
(三)按照規定設定應急窗、救生錘、滅火器、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並確保設施完好;
(四)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購買財產一切險,機械損壞險,公眾責任險,僱主責任險。
第二十一條 有軌電車車輛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向公安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崗位和參與救援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有軌電車票價應與本市其他公共運輸票價相協調。
有軌電車車票由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發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執行政府定價,對符合規定的乘客實行免票或者優惠票價。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按照規定持有效乘車憑證,不得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查驗乘客的乘車憑證。對未持有有效乘車憑證的乘客,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票款,同時納入個人信用體系。
有軌電車運行中發生意外情況,無法恢復運行的,乘客有權要求換乘或者退還票款,退還票款的方式由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四條 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規範的行為可向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或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或市交通運輸部門應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將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匯總,並定期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涉及有軌電車的交通事故,在本辦法明確的路權、優先權的基礎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有軌電車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時,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立即停車,開啟安全報警閃光燈、設定警告標誌,並立即報警。
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當事人應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其他事故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快速清理事故現場,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修訂)》有關規定處理。
公安部門根據事故的狀況,可以通知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暫停線路運營,事故現場勘查完畢應依法通知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恢複線路運營。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服從指揮。
第二十六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遵守有軌電車乘車規則。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配合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接受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依法承擔有軌電車運營的安全生產責任,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應設施設備,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第二十八條 設立有軌電車工程安全保護區,工程安全保護區範圍如下:
(一)以有軌電車交通線路中心線為基線,兩側各15米;
(二)車站、通信基站、變電站、車輛段、電纜通道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
第二十九條 在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相關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時,應就申請人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書面徵求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的意見: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挖掘、鑽孔、爆破、樁基施工、地基加固;
(三)打井、挖沙、採石、取土、堆土、疏浚河道;
(四)敷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其他可能影響有軌電車安全的作業活動。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對上述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應自收到相關部門書面徵求意見公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回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對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作業單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安全的情況,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單位拒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對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報告的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編制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制訂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按照事故救援規定,對發生事故的車輛配備必要且有效的救援、拖移設備,以便事故快速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轉,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監督檢查。
在發生重大災害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有軌電車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報交通運輸部門同意後,方可恢復運營。
第三十四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事故救援等相關規定足額配備安保人員,定期檢查、維護、更新有軌電車專用交通安全設施和車站及車廂內配置的相應器材、設備,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五條 因節假日、大型民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有軌電車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或暫停運營的臨時措施。
第三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有軌電車運行安全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同時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疏散乘客,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市各有關部門以及供電、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和提供應急保障,協助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儘快恢復運營。
遇霧、雨、冰雹、颱風等氣象條件時,有軌電車車輛應適當降低行駛速度,必要時可停止運營。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害、毀壞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 有軌電車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障礙,恢復正常運行,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保護現場,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公安部門應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現場,出具傷亡鑑定結論。
第三十九條 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依法現場處理,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出具事故處理責任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委託具有檢驗鑑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
第四十條 行為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遵守乘車規則、擾亂有軌電車運營秩序、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損害有軌電車設施設備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對其進行勸阻和制止;經勸阻拒不改正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並依法告知相關部門;造成有軌電車設施設備損壞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有軌電車規劃、建設、安全、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有軌電車建設、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軌電車設施設備,包括有軌電車的路基、軌道、橋樑、車站、車輛、車輛段、供電系統、通信系統、運行控制系統、消防系統、給排水系統及相關附屬設施設備。
(二)有軌電車車道包括專用車道和非專用車道。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者標誌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供有軌電車通行的車道。
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但滿足與社會車輛混行條件的平面交叉路口。
(三)有軌電車專用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僅供有軌電車使用的交通安全設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適用問題,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為了規範三亞市有軌電車示範線(簡稱“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完善城市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三亞市實際,我局特制定《三亞市有軌電車示範線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正確理解《辦法》主要內容,現將《辦法》制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背景情況
《辦法》目的是保障三亞市有軌電車示範線運營管理順利開展。《辦法》制定的科學合理性直接影響有軌電車運行安全與運行效率,關係到每個百姓的切身利益。為進一步規範三亞市有軌電車示範線的交通運營管理,保障有軌電車的運營安全,以確保有軌電車的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定位和特點
《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詳細規定了運營管理制度、運營服務規範和乘車規則等內容。《辦法》主要原則為:安全環保、通行優先、便捷高效、經濟舒適。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管理重大事項,分別由交通運輸、公安、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務及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有軌電車的相關工作。
(二)制定了安全、運營、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管理制度。
(三)明確了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對配套商業、廣告等資源的利用應辦理審批手續。
(四)明確運營相關流程,制定了運營管理制度,對車輛、車站及相關設施的檢查與維護,以保障運行正常及行車安全。
(五)制定了相關運營服務規範和乘車規則。
(六)明確了有軌電車、社會車輛安全行駛及行人安全通行的注意事項。
(七)設立了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並明確相關行為規則。
四、《辦法》的出台
《辦法》出檯曆時二年余,期間多次反覆徵求我市各相關部門意見,經過廣泛的綜合考量、探討,多次修改內容,《辦法》日臻完善。最後經市政府市長專題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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