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09月20日發布的預案。

2023年1月18日,《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2020年8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20〕149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6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冀政辦字〔2016〕152號
預案信息,發布日期,預案內容,

預案信息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7883/2016-00417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
冀政辦字〔2016〕152號
主 題 詞:
-
發布日期:
2016年09月20日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
-
-

發布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8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20〕149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18日

預案內容

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建立健全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行車中斷,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規範》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河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河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隧道內塌方、湧水、淹水倒灌、火災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河北省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四)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運行。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開展運營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工作。
  3.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將運營突發事件預防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務,建立責任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測預警、維修保養,強化檢查督促,開展宣傳教育,防止和減少運營突發事件發生。
  4.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發生運營突發事件,各相關單位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積極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充分發揮專家決策諮詢作用,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快速高效。
  (五)事件分級。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六)分級應對。
  1.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予以支持;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城市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省交通運輸廳予以支持。
  2.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運營突發事件,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組織建立河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全省運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國防動員辦公室、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礦局、省外辦、省委統戰部、省委台辦、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河北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電力公司、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省指揮部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
  1.省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方針政策、指示和省委、省政府、交通運輸部有關工作要求;
  (2)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指導事發地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決定啟動應急回響並按程式終止應急回響;
  (6)按規定及時上報運營突發事件進展情況,對事件結果進行評估和報告;
  (7)檢查督導各有關部門、單位對突發事件進行預測、預警,落實應急措施。
  2.省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省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決定和部署,組織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區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運營突發事件發展趨勢,評估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省指揮部檔案,起草相關簡報;組織發布應急處置信息;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配合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報導、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等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做好事件處置的新聞發布工作。
  省委網信辦:指導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網路輿情應對工作,協調做好網上輿情監測和研判,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處置不良信息,有效引導網上輿論;協調處置工作牽頭部門和各有關處置部門發布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及運營單位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工作,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指導完善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救援保障體系,建立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及運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疏散保障方案;協調應急救援運輸保障單位及時運送事故現場人員和物資;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屬地公安機關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協助現場人員疏散工作,監督指導重要目標、重點部位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涉及危險化學品運營突發事件提出相應處置意見;協調應急救援隊伍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調撥和緊急配送;依法組織開展軌道交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計畫,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和安排重大災後重建項目。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調急缺重要工業品的生產組織和救援供應;儲備無線電應急頻率,保障應急頻率使用安全。
  省財政廳:負責做好省級應急資金保障工作,保證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受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地質災害勘查、落實監測防治措施等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事發地及周邊環境敏感區應急監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事後在政府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參與制定環境恢復工作方案,推動環境恢復工作;參與處置運營突發事件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協調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險情排查、治理工作;指導毀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施的搶險修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城市低洼地帶的排澇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協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周邊區域所屬水利工程設施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和水毀修復重建工作;負責行洪河道洪水監測和預報,發布相關水情信息。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指導事發地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根據需要做好衛生防病工作,視情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涉及資質認定範圍內城市軌道設施、設備等產品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監督管理;負責較大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指導人防設施和兼顧人防工程的搶修工作;參與應急救援和人員防護保障行動。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預警。
  省地震局:負責提供地震相關信息並指導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地震災害防範。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單位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地礦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工作,參與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工作。
  省外辦: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涉事外國人、港澳人員的善後處置工作。
  省委統戰部:負責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在運營突發事件中華僑來冀人員的處理工作。
  省委台辦:負責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在運營突發事件中台灣來冀人員的處理工作。
  省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組織民兵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根據省政府或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協調駐冀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武警河北省總隊:負責協同有關方面保衛重要目標,制止違法行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開展人員搜救、維護社會治安和疏散轉移民眾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總隊:承擔城市軌道交通事故消防救援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省電力公司、冀北電力有限公司:負責組織管轄區域內事發現場的電力應急搶修,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正常供電;配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做好電力應急搶修,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二)所在地城市政府組織指揮機構。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要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形成部門之間、區域之間、條塊之間應急聯動,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的跨市級行政區域的運營突發事件,由有關城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請求。對跨省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所在地城市政府與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市政府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明確各種運營突發事件情景下的應急回響責任主體。
  (三)現場指揮機構。運營突發事件事發地城市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收集、匯總事件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並及時報告,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四)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有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組建專家庫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五)專家組。各級組織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省級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人防工程、車輛、通信、信號、供電、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防化、衛生、消防、防洪、電力、氣象等方面的專家參加,為運營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提供諮詢和技術支持。
  三、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一)監測和風險分析。
  1.運營單位監測。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要特別提高關鍵部位監測和預警能力,加強對車站出入口、出入段線、風亭、與車站聯通的地下停車場、與在建工程聯絡通道等淹水倒灌風險部位的監測預警。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2.管理部門監測與分析。各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地震、氣象、鐵路、武警等部門(單位)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二)預警。
  1.預警信息發布。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向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發出預警;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要及時報請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樓宇或移動電子螢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運營單位要特別做好與氣象部門的溝通對接,加強對洪澇、氣象災害等信息的收集。
  2.預警信息內容。預警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對措施、自救辦法、諮詢電話和發布機關等。
  3.預警行動。預警信息發布後,事發地城市政府及有關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預警回響。立即啟動相關預警回響,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加強對運營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2)及時研判。組織有關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3)防範措施。
  對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組織專業人員迅速對相關設施設備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排除故障,並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項防範工作。
  對突發大客流預警,要及時調整運營組織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客流疏導,視情採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申請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疏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組織運力疏導客流。
  對自然災害預警,要加強對地面線路、設備間、車站出入口等重點區域的檢查巡視,加強對重點設施設備的巡檢緊固和對重點區段設施設備的值守監測,做好相關設施設備停用和相關線路列車限速、停運準備。建立地震預警機制,將地震應急自動緊急制動系統逐步套用於緊急防範處置行動中。
  建立氣象預警機制,根據颱風、暴雨氣象實況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研判氣象災害對軌道交通相關設施設備及車站的影響。對超設計暴雨強度等非常規情況下採取停運列車、疏散乘客、關閉車站等應急措施。
  (4)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調集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5)輿論引導。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預警解除和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事件有關預警信息。
  當運營突發事件危險已經消除,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及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三)信息報告。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部門(單位)和乘客。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要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省交通運輸廳和同級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單位),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運營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事發地城市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件信息,每級上報時限不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信息,以及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重點區域、重要時期,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可直接向省政府報告。
  上級政府及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先於下級政府及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獲悉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四、應急回響
  (一)先期處置。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要第一時間處置應對,第一時間組織乘客快速疏散,確保人員安全,全力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相關地方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供相關基礎資料、信息及事件情況等,迅速開展分析、評估,會同專業救援力量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及建議。如遇暴雨、火災、地震等預測難度大、發展態勢猛、危害範圍廣的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運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可授權相關一線工作人員暫停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或者線網的運營。相關部門接報後,要立即組織救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
  (二)回響啟動及升級。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I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區域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應急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應急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1.Ⅰ級、Ⅱ級回響。發生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達到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標準的,報請省政府決定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其中啟動Ⅰ級回響由省指揮部總指揮報請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Ⅱ級回響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決定。決定啟動Ⅰ級、Ⅱ級回響後,由省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同時上報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或省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
  2.Ⅲ級、Ⅳ級回響。發生或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城市政府負責應對,地方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領導應急處置工作。運營突發事件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由有關城市政府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及時報請省指揮部給予支援和指導。省指揮部接報後,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需要省級層面啟動應急回響的,向省指揮部提出啟動Ⅲ級或Ⅳ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Ⅲ級或Ⅳ級應急回響。
  經省政府批准或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省指揮部可成立省工作指導組趕赴事發現場,指導、協調、支持事發地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家有關部門、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單位)。
  事發地城市政府及地方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事件影響和發展態勢,啟動本地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回響級別不得低於省指揮部的應急回響級別。
  (三)回響措施。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城市政府及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分工,視情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1.人員搜救。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人員疏散。按照緊急疏導疏散通道,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有組織、有秩序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事故地點。
  3.乘客轉運。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鼓勵建立公安、消防、交通運輸部門和社區等聯動的人員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4.交通疏導。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5.醫學救援。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6.搶修搶險。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
  7.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依法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和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及時、準確、客觀的向社會持續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發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信息發布機關和聯繫方式等。一般或較大運營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由事發地市級指揮機構負責發布,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由省指揮部負責發布。
  9.運營恢復。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及時組織評估;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運營恢復的訊息。
  (四)回響降級或終止。在應急處置結束或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災害因素基本消除後,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降級或終止應急回響。
  五、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事發地城市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對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組織受傷人員救治、救濟救助、心理危機干預。組織開展保險理賠及設施修復、衍生災害監測工作。
  (二)事件調查。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和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三)處置評估。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事發地城市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四)社會捐贈。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和應急處置結束後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物資和資金等社會援助,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外事協調。運營突發事件涉及到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應當遵照國際慣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相關人員的醫療救護、經濟賠償、法律糾紛等事宜。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二)電力保障。電力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電力保障體系。運營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對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其重要場站應設定外部應急電源接入裝置或具備接入條件,確保應急期間電力可靠供應。
  (三)隊伍保障。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運營單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提高處置能力;消防救援、武警等部門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
  (四)裝備物資保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管理協調機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門要根據當地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救災物資。運營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合理設定應急裝備儲備點,並加強應急裝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
  (五)技術保障。鼓勵有關城市政府支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綜合技術平台,為運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輔助決策、協調調度等提供技術支持,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六)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七)資金保障。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政府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八)聯動保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政府要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並明確各級應急回響的責任主體。
  (九)社會動員保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需協調事發地以外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提供幫助。
  七、監督管理
  (一)預案演練。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在城市政府領導下每年會同有關部門至少組織一次實戰演練,重點磨合和檢驗各單位(部門)間的協同聯動機制。各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要按照各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參與不同類型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運營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練。
  (二)宣傳培訓。各地各有關單位(部門)要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加大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城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運營單位要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三)責任與獎懲。對在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在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虛報、瞞報運營突發事件情況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附則
  (一)術語解釋。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二)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3.較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4.一般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三)預案管理。本預案實施後,省交通運輸廳要根據實際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本預案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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