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江西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贛府廳字〔2022〕7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8月10日

檔案全文

江西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1.5.1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5.2 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5.3 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1.5.4 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1.6 分級應對
1.7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3 省級現場指揮部(工作指導組)
2.4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2.5 運營單位
2.6 專家組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
 3.1.2 預警
3.2 信息報告
 3.2.1 報告原則和程式
 3.2.2 報告方式和內容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4.2 回響分級
 4.2.1 一級回響
 4.2.2 二級回響
 4.2.3 三、四級回響
4.3 回響措施
 4.3.1 人員搜救
 4.3.2 現場疏散
 4.3.3 乘客轉運
 4.3.4 交通疏導
 4.3.5 醫學救援
 4.3.6 搶修搶險
 4.3.7 維護社會穩定
 4.3.8 信息發布
 4.3.9 運營恢復
4.4 現場處置
4.5 社會動員
4.6 安全防護
4.7 現場評估
4.8 區域聯動
4.9 應急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調查處理
5.3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裝備物資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術保障
6.7 電力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演練
7.2 預案備案
7.3 宣教培訓
7.4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規範》(JT/T1051-2016)、《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保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8〕34號)、《江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隧道內塌方、湧水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國家和省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屬地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千方百計確保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運行。
(2)屬地負責,協調聯動。城市軌道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負責運營突發事件先期處置,通過建立聯動機制,確保應急處置工作規範有序。
(3)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發生運營突發事件,各相關單位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積極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充分發揮專家決策諮詢作用,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快速高效。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5.1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1.5.2 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1.5.3 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1.5.4 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1.6 分級應對。
特別重大和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應對,必要時,提請國務院(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協助或負責應對;較大和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指揮部負責應對;涉及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必要時,提請省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應對。
1.7 預案體系。
全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設區市人民政府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運營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
全省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省人民政府、設區市人民政府和運營單位三級組成。
2.1 省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在發生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成立省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組織指揮、協調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等;協調省級有關部門、駐贛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中央駐贛單位參與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負責啟動和終止應急回響;指導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總指揮: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江西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等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可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增加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其他省級單位有關負責人為省指揮部成員。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運營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
(2)省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網路輿情應對工作,協調做好網上輿情監測、研判,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處置不良信息,指導做好網上輿論引導。
(3)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及救援工作相關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應急體系建設;審批省本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及救援工作相關基礎設施項目。
(4)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現場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疏散現場人員;監督、指導重點單位、重要部位治安保衛工作,組織指揮屬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5)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指導、協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地質災害監測及防治責任。
(6)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搶險隊伍,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督;組織指導城市內排水河渠、管網等設施的排澇,毀壞工程設施的搶險修復,以及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7)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內各單位的應急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協調應急救援運輸保障單位,確保及時運送現場人員、救援人員和物資、裝備;牽頭完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牽頭制定和修訂省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有關設區市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控監測及預警;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8)省水利廳:負責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周邊水利工程設施險情排查、應急監測、應急搶險等工作;做好事發地附近有關河流湖泊水情監測預報,發布相關水情信息,及時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9)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統計醫療機構接診救治傷病員情況;根據需要做好衛生防病工作,視情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10)省應急廳:負責協調、指導運營突發事件救援與處置;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協調或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結案等工作。
(11)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涉及車輛、設施、設備等產品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軌道交通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12)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單位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13)武警江西省總隊:負責協同有關方面保衛重要目標,制止違法行為,配合公安機關搜查、抓捕犯罪分子,開展人員搜救、維護社會治安和疏散轉移民眾等工作。
(14)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事故現場火災撲救的組織指揮;承擔事故現場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定期組織開展滅火救援實地熟悉演練。
(15)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對運營突發事件中所管轄運維的供電設施設備實施搶險救援,協助運營單位開展有關供電設施設備搶修,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正常供電,並為搶險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為省指揮部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副廳長擔任。
省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根據省指揮部授權,發布和解除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匯總和報送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設區市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協調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組織運營突發事件起因及處置過程的調查評估;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省級現場指揮部(工作指導組)。
(1)省級現場指揮部
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省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在事發區域附近設立省級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參與救援處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省級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已設立現場指揮部先期處置的,應將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人員相應編入省級現場指揮部。省級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副指揮長—工作組”工作模式和指揮關係。省級現場指揮部編成和任務分工見附屬檔案。
(2)工作指導組
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省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派出工作指導組或牽頭組成部門聯合工作指導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資源,但不替代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
2.4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設區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應當參照本預案應急組織體系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5 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運營突發事件即時處置和自身能力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運營突發事件先期處置時,報告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做好現場疏散、醫學救助、搶修搶險等工作,明確應急支援需求;及時發布軌道車輛運營調整信息,降低運營突發事件對公眾出行的影響程度,防止事態擴大;做好區域內軌道運營受損受災情況統計和信息報告,參與運營突發事件善後和原因分析、調查等工作;協助其他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企業應急指揮機制,加強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2.6 專家組。
根據需要成立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承擔重要信息研判、提供軌道交通運營等技術支撐、輔助省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決策部署、參加事件處置的事後評估等工作。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
(1)監測機構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督辦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監測工作。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運營單位每半年向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關於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狀況的書面報告,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關於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狀況的書面報告。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運營單位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2)監測網路
省級、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同級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以下簡稱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相關信息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
各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對業務範圍內有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並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運營單位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開展風險分析,建立監測預警系統,加強日常檢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報告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監測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監測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相關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及安全運營管理情況等;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等;突發大客流、大面積停電以及火災等信息。
3.1.2 預警
3.1.2.1 預警發布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歷年運營突發事件匯總、年度氣候均勢、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情況等,對運營突發事件形勢分析預測,主動建立與信息來源部門的信息通報機制,確定信息通報內容、時間、程式、方式等,報送同級政府並告知運營單位。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對於因設施設備故障和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運營單位相關崗位人員發出預警;對於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要及時通過車站及列車信息系統、有關官方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準確發布。必要時,經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報請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江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並通報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單位)。
3.1.2.2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運營單位可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標誌,增加宣傳頻次,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和防護的常識、措施;對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組織專業人員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範工作;對突發大客流,及時調整運營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旅客疏導,視情採取限流、錯峰、臨時關閉車站等措施,必要時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輸運,疏導客流。採取限流、錯峰、臨時關閉車站等措施或者受極端天氣以及其他因素影響,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先停止軌道交通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的運營,並應當立即報告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
3.1.2.3 預警調整和解除
運營單位和有關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宣布解除預警,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3.2 信息報告。
3.2.1 報告原則和程式
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以“及時快速、準確高效、分級報告”為原則。
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或初判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後,運營單位應立即向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
事發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得知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對於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中斷行車30分鐘以上1小時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或者對人民民眾出行造成一定範圍影響的,運營單位應妥善處置並報送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避免引發民眾滯留或強烈不滿。中斷行車1小時以上2小時以下,按照交通運輸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上報。初步認定為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的,事發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報告。初步認定較大及以上運營突發事件的,事發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並根據事態進展情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
省交通運輸廳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較大運營突發事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並通報省指揮部成員單位。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式立即向國務院報告。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運營突發事件或預警信息,應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上報。
3.2.2 報告方式和內容
運營突發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運營突發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運營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內容主要包括:發生單位,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及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等。
續報內容主要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對運營造成的影響,目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和需要協調支援事項等。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運營突發事件過程,處理措施和結果,運營突發事件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
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或者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在運營突發事件發生1小時內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運營突發事件報告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圖片及相關多媒體資料。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作為第一回響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成立企業層面的應急指揮機構,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1)根據實際情況,派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迅速疏散站內、車廂內乘客,組織乘客自救,同時封閉車站,勸阻乘客進入;
(2)根據情況調整線路運營,阻止線上列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區域,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3)如遇運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授權相關一線工作人員暫停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或者線網的運營;
(4)及時通過電視、電台、告示牌、站內廣播、站內電子顯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發布車站封閉、運營線路調整等事件信息;
(5)在自身能力範圍內,積極開展現場救援、搶修等處置工作。
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或工作組,組織調動綜合、專業等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研判上報;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
4.2 回響分級。
按照運營突發事件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等,省級層面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1 一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省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達到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標準的,提出啟動一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經省指揮部總指揮審核,報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布啟動一級應急回響指令並報告國務院。省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省級現場指揮部,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指定的負責同志直接到現場指揮部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參與集中辦公,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應急工作情況。涉及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回響。
4.2.2 二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省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達到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標準的,提出啟動二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經省指揮部副總指揮(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審核,報省指揮部總指揮同意,以省指揮部名義發布啟動二級應急回響指令。省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省指揮部總指揮直接到現場指揮部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參與集中辦公,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應急工作情況。
4.2.3 三、四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較大或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組織應急救援工作,對需要省級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省指揮部辦公室收到報告後,立即組織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需要省層面啟動應急回響的,提出啟動三級或四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經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省指揮部副總指揮(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簽發,並以省指揮部名義發布啟動三級或四級應急回響指令。省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成立工作組或牽頭組成部門聯合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要根據事件影響及發展態勢,啟動本地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回響級別不得低於省指揮部的應急回響級別。
4.3 回響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3.1 人員搜救
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4.3.2 現場疏散
根據預先制訂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生採取優先或針對性的保護措施。
4.3.3 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轉運工作。
4.3.4 交通疏導
採取車站封閉、線路調整等手段,設定交通管制區及相關標誌,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3.5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規範、有序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4.3.6 搶修搶險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組織消防救援力量,開展火災救援處置工作。
4.3.7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報請當地駐紮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配合。
4.3.8 信息發布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4.3.9 運營恢復
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及時組織評估;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4.4 現場處置。
運營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根據需要成立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掌握和報告事件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下達應急處置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4.5 社會動員。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可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參與應急處置。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幫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6 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事發現場相關規定。公安、消防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要配備專業防護裝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並由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配發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民眾(含乘客)的安全防護工作。包括制訂民眾安全防護措施;確定緊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和程式等,指定有關單位具體負責疏散、轉移和安置;啟用應急避護場所;維護事發現場治安秩序;組織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7 現場評估。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現場檢測、分析和評估工作,查找事件原因,評估事態發展趨勢,為現場應急決策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
4.8 區域聯動。
發生跨設區市運營突發事件,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需要及時啟動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協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9 應急終止。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按照“誰啟動、誰終止”原則,終止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善後處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心理干預、法律援助、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等。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財產保險理賠工作,儘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確保社會穩定。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5.2 調查處理。
一般和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由省指揮部牽頭組織調查組。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類似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改進建議,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一般或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結評估,1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報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指揮部總結評估,兩個月內將書面報告報省人民政府。較大運營突發事件必要時報省人民政府,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要按規定上報國務院。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運營單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提高處置能力;公安、消防救援、武警部隊等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
6.2 資金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省人民政府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支持。
6.3 裝備物資保障。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管理協調機制。公安、消防救援、應急管理等部門要根據當地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救災物資。運營單位要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合理設定應急裝備儲備點,並加強應急裝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
6.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5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公用電信網和網際網路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展應急通信保障。運營單位要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行指揮調度系統等專用通信網路建設,確保專用通信網路暢通。
6.6 技術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發揮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和應急指揮平台作用,做好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信息暢通。鼓勵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研發、套用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構建上下貫通、左右銜接、互聯互通的指揮平台,為運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輔助決策、協調調度等提供技術支持,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6.7 電力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電力保障體系。運營單位要按照《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範》(GB/T 29328-2018)等技術規範要求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對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期間電力可靠供應。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演練。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特點組織相應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計畫。省級層面至少每3年開展一次、設區市層面至少每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運營單位經常性開展專項演練,提高實戰處置能力。
7.2 預案備案。
本預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抄送省應急廳。設區市人民政府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運營單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7.3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運營單位要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7.4 責任與獎懲。
對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1.1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1.2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8.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民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8.3 本預案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省級現場指揮部編成和任務分工
2.江西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3.江西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屬檔案1
省級現場指揮部編成和任務分工
一、指揮長: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省長,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負責同志。
二、副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廳長,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三、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治組、應急保障組、安全保衛組、宣傳報導組、善後工作組7個工作組。每個工作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聯絡員1人、成員若干。
(一)綜合協調組。承辦省級現場指揮部綜合事宜;負責運營突發事件和救援動態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送;承辦指揮部會議和指揮長、副指揮長召開的專題會議及材料保障工作;協調做好領導赴現場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協調、服務、督辦各組工作任務落實。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等單位組成。
(二)搶險救援組。研究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事故情況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力量的建議;協調調度應急力量、裝備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武警江西省總隊等單位組成。
(三)醫療救治組。組織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統籌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支援事故發生地區;做好傷亡統計和轉運救治傷員。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等單位組成。
(四)應急保障組。組織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後勤服務等應急保障,負責受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和水、電、氣、交通、通信等各自權屬範圍內設施設備應急搶修。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等單位組成。
(五)安全保衛組。負責現場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群體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協調做好指揮部在事故發生地區時的安全保衛工作;開展人員核查和遇難人員身份識別工作。由省公安廳牽頭,武警江西省總隊等單位組成。
(六)宣傳報導組。統籌新聞宣傳報導工作;做好現場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服務管理;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加強輿情管控;指導做好科普提示宣傳;協調做好省領導同志在現場的新聞報導工作。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單位組成。
(七)善後工作組。負責家屬安撫、傷亡賠償、應急補償和恢復重建工作,處理其他善後事宜。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單位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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