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福建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5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閩政辦〔2021〕53號
印發通知,應急預案,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福建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25日

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不斷提升運營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能力,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處置大規模恐怖攻擊應急預案》《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福建省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等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省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加強省市協調聯動。
  1.5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則。
  2 組織機構
  2.1省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和影響,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省交通運輸廳成立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省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相關副主任)、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市長和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擔任。省指揮部的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
  (2)組織指揮、協調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根據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需要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物資等;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日常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和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時,由事發地市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負責應對工作。必要時,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可報請省政府批准,或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成立省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支持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市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包括運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要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救援隊伍、運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專家為成員,負責現場的組織指揮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收集、匯總事件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並及時報告,落實交辦的其他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有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2.5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省級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通信、信號、供電、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防化、衛健、消防、防洪等方面的專家參加,對運營突發事件的預警、處置及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預防及監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交通運輸部門。
  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公安、自然資源、住建、水利、應急、地震、氣象、武警、衛健等部門(單位)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信息的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交通運輸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發布
  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異常預警信息由運營單位向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發出預警。氣象、地震、可能造成突發大客流的大型活動、公共安全事件等信息來源部門應建立與運營單位的信息通報機制,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應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省內各級政府授權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機構按照規定利用福建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重點新聞網站、微博、微信等媒體以及社會媒體和基礎電信、戶外媒體、樓宇電視、高音喇叭、人防警報、車載信息終端、傳單、當面告知等渠道,向社會公眾、重點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發布預警信息。
  3.2.2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運營單位等應當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防範措施
  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及時預測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大小及影響範圍和強度。
  對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要組織專業人員迅速對相關設施設備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排除故障,並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項防範工作。
  對突發大客流預警,要按照預警級別及時調整運營組織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客流疏導,視情採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申請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疏運。交通運輸部門要及時協調組織運力疏導客流。
  對自然災害預警,要加強對地面線路、設備間、車站出入口等重點區域的檢查巡視,加強對重點設施設備的巡檢緊固和對重點區段設施設備的值守監測,做好相關設施設備停用和相關線路列車限速、停運準備。
  (2)應急準備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輿論引導
  及時公布諮詢電話以及與公眾有關的運營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其他措施
  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依法採取預警措施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應急義務。
  3.2.3預警變更和解除
  預警發布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的,預警發布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事發地交通運輸部門報告,同時通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
  事發地交通運輸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省交通運輸廳和設區市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對初判為較大以上的運營突發事件,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在接報後15分鐘內電話報告省政府總值班室,50分鐘內報告書面信息,並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
  4 應急回響
  4.1回響分級
  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省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市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同步回響。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省政府給予支援和指導。
  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或省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具體包括:
  (1)本省無法控制突發事件事態,或者不能消除突發事件引起嚴重社會危害的;
  (2)突發事件的發生範圍超出本省行政區劃的;
  (3)突發事件的處置和調查需要協調國家資源或其他省相關資源的;
  (4)突發事件產生了重大的社會影響,國務院領導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回響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必要時及時採取車站關閉、停止運營等手段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1人員搜救
  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根據需要,可動用搜救犬、生命探測儀等輔助實施營救,各相關單位應為現場救援人員提供支持。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應嚴格根據運營突發事件性質、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
  4.2.2現場疏散
  按照預先制訂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鼓勵建立公安、消防、交通、社區等聯動的疏散組織機制,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4.2.3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4.2.4交通疏導
  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2.5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4.2.6搶修搶險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供水、排水、燃氣等單位開展供水、排水和燃氣管道等地下管網的搶修。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組織消防搶險隊伍,開展火災搶險作業。
  4.2.7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擴大;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擾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妨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報請當地駐紮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配合。
  4.2.8社會動員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可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事發地鄰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幫助。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2.9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4.3回響終止和運營恢復
  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及時組織評估,按照回響分級,由相應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決定回響終止,並向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回響終止命令。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5 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善後處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含外國人、台港澳地區居民和海外僑胞)安置、心理干預、法律援助、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等。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財產保險理賠工作,儘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5.2事件調查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3總結評估
  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應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類似運營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改進建議,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一般或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市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結評估,重大或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指揮部總結評估。
  6 保障措施
  6.1通信和電力保障
  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公眾通信網路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運營單位要加強專用通信網路建設,確保專用通信網路暢通。
  電力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電力保障體系。運營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對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期間電力可靠供應。
  6.2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要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明確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不斷提高隊伍應急處置能力。消防、武警等部門和單位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衛健部門要按照《福建省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預案》有關要求,落實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措施。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組織培訓專業救援隊伍,並廣泛藉助社會力量,形成志願者隊伍。
  6.3裝備物資保障
  運營單位要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合理設定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點,並加強應急裝備和物資的管理、維護、保養和信息的動態管理。應急相關設施設備應保持狀態良好,區間內應急疏散平台要時刻保持暢通。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當地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完善應急裝備和物資管理協調機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6.4技術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和應急指揮平台作用,做好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信息暢通。鼓勵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市研發、套用城市軌道交通和公交系統協同聯動先進技術等應急處置先進技術和先進裝備,構建上下貫通、左右銜接、互聯互通的指揮平台,為運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輔助決策、協調調度等提供技術支持,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6.5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協調提供轉移乘客、運送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所需的應急運輸車輛,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及人員疏散。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6資金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對運營單位的應急能力建設和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省政府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給予支持。
  7 監督管理
  7.1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公布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報警電話,編印運營突發事件通俗讀本。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2獎懲
  對在事件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在事件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虛報、瞞報運營突發事件情況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3培訓
  運營單位要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相關培訓。各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要有計畫地開展城市軌道交通應急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專門人才。
  7.4演練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每年會同有關部門至少組織一次實戰演練,重點磨合和檢驗各單位和部門間的協同聯動機制。各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要按照各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參與不同類型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運營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8 附則
  8.1術語解釋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8.2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3)較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4)一般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3預案管理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及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修訂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8.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預案》按照“事前-事中-事後”的邏輯,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機構、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一是規定了省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市級應急組織指揮、現場指揮機構、運營單位和專家組等組織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明確了省交通運輸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衛健委、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省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的職責。
二是規定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要求,包括運營單位及其他部門開展預防及監測的要求,預警發布、預警行動、預警變更和解除的要求,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式、報告方式和內容等要求。
三是規定應急回響相關要求,包括回響分級、回響措施、回響終止和運營恢復等要求。
四是規定後期處置和保障措施的相關要求,後期處置措施包括善後處置、事件調查和總結評估。保障措施包括通信和電力保障、隊伍保障、裝備物資保障、技術保障、交通運輸保障和資金保障等要求。
五是規定監督管理的要求。包括宣傳教育、獎懲、培訓和演練等要求。
下階段,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將按照要求做好《預案》宣貫工作,並指導地市及軌道運營單位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等相關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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