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旨在建立健全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正常秩序。

2021年10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粵辦函〔2021〕296號印發通知,公布《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粵辦函〔2021〕296號
發布通知,應急預案,

發布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粵辦函〔2021〕29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交通運輸廳反映。
省政府辦公廳
2021年10月9日

應急預案

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2.1.1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及組成
  2.1.2 省指揮部辦公室
  2.1.3 現場指揮部
  2.1.4 專家組
  2.2 地方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2.3 運營單位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
  3.1.1 監測機構
  3.1.2 監測網路
  3.1.3 監測內容
  3.2 預警
  3.2.1 預警發布
  3.2.2 預警行動
  3.2.3 預警調整和解除
  3.3 信息報告
  3.3.1 報告原則
  3.3.2 報告程式
  3.3.3 報告內容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4.2 分級回響
  4.2.1 Ⅰ級回響
  4.2.2 Ⅱ級回響
  4.2.3 Ⅲ、Ⅳ級回響
  4.3 回響措施
  4.3.1 人員搜救
  4.3.2 現場疏散
  4.3.3 乘客轉運
  4.3.4 交通疏導
  4.3.5 醫療救治
  4.3.6 搶修搶險
  4.3.7 社會動員
  4.3.8 維護社會穩定
  4.3.9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3.10 運營恢復
  4.4 回響級別調整與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事件調查
  5.3 處置評估
  5.4 社會捐贈
  5.5 外事協調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資金保障
  6.6 電力保障
  6.7 技術保障
  6.8 聯動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7.2 宣教培訓
  7.3 責任和獎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管理
  8.3 預案銜接
  8.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省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千方百計確保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堅持事前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加強風險防範和隱患識別,最大程度控制風險和消除隱患。
  (2)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有關單位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密切協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運營突發事件按事件級別由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負責運營突發事件先期處置,通過建立聯動機制,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確保應急處置工作規範有序、落實到位。
  (4)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發生運營突發事件,各相關單位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積極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充分發揮專家決策諮詢作用,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快速高效。
  2 組織指揮體系
  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省、地方和運營單位三級組成。
  2.1 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
  2.1.1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及組成
  省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指導、協調、監督全省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運營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統籌協調全省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重大事項,分析研判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全局性風險,組織指揮、協調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3)負責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等。
  (4)統一領導、綜合協調省有關部門、駐粵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中央駐粵單位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與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研究決定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省人民政府決策。
  (6)統一組織信息發布、輿情回應和輿論引導工作。
  (7)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告省人民政府。
  (8)負責報請省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Ⅰ級應急回響,決定啟動和終止Ⅱ級應急回響。
  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副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協調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委外辦、省委台辦,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港澳辦,省通信管理局、氣象局、地震局、消防救援總隊,武警廣東省總隊,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人。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詳見附屬檔案1。
  2.1.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決定和部署,指揮、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地方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組織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工作;匯總、上報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運營突發事件發展趨勢,評估事件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省指揮部檔案,起草相關簡報;組織發布應急處置信息;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2.1.3 現場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後,省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協調運營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指揮長或由省指揮部指揮長委託1名副指揮長負責組織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具體執行省指揮部下達的工作任務,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和建議,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現場組織、協調、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風險監測組、救援處置組、交通運輸組、輿情應對與宣傳組、社會治安組等工作小組。
  2.1.4 專家組
  省交通運輸廳成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主要承擔重要信息研判、輔助省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決策部署,以及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等工作。
  2.2 地方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參照本預案應急組織體系的組成和職責,結合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相關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形成部門之間、區域之間、條塊之間應急聯動,必要時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請求統籌應急指揮,共同做好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營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
  2.3 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和現場處置方案,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及應急聯動機制,組建專家庫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
  3.1.1 監測機構
  有關地級以上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督辦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監測工作。運營單位負責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運營單位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開展風險分析,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加強日常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運營單位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1.2 監測網路
  省交通運輸廳及地級以上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同級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相關信息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
  各級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對業務範圍內有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並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1.3 監測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監測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相關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及安全運營管理情況等;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等;突發大客流、大面積停電以及火災、水災等信息。
  3.2 預警
  3.2.1 預警發布
  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對於因設施設備故障和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運營單位相關崗位人員發出預警;對於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要及時向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準確報告信息,並通過車站及列車信息系統、有關官方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準確發布。必要時,經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同意,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並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單位)。
  3.2.2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運營單位可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標誌,增加宣傳頻次,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和防護的常識、措施;對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組織專業人員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範工作;對突發大客流,及時調整運營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旅客疏導,視情採取限流、錯峰、臨時關閉車站等措施,必要時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輸運,疏導客流。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
  3.2.3 預警調整和解除
  運營單位和有關地方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宣布解除預警,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3.3 信息報告
  3.3.1 報告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以“及時快速、準確高效、分級報告”為原則。最先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要立即向上級單位和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並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單位)。
  3.3.2 報告程式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要立即向所在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部門(單位)和乘客。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要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分級作出初步認定,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省交通運輸廳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和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匯報。
  運營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3.3.3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發生單位,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及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等。續報內容主要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對運營造成的影響,目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和需要協調事項等。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要立即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相關地方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供相關基礎資料、信息及事件情況等,迅速開展分析、評估,會同專業救援力量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及建議。如遇運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授權相關一線工作人員暫停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或者線網的運營。相關部門(單位)接報後,要立即組織救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同級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報告任務執行情況。
  4.2 分級回響
  按照運營突發事件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等,省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4.2.1 Ⅰ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達到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標準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並報告國務院。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省人民政府審核後立即報告國務院。省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直接到現場指揮部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應急工作情況。涉及跨省、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回響。
  4.2.2 Ⅱ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達到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標準的,報請省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省人民政府審核後立即報告國務院。省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省指揮部指揮長直接到現場指揮部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應急工作情況。
  4.2.3 Ⅲ、Ⅳ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較大或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地方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領導應急救援工作,對需要省級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有關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省指揮部辦公室收到報告後,立即組織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需要省層面啟動應急回響的,由省指揮部副指揮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決定啟動Ⅲ級或Ⅳ級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省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成立工作組或牽頭組成部門聯合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
  地方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事件影響及發展態勢,啟動本地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回響級別不得低於省指揮部的應急回響級別。
  4.3 回響措施
  4.3.1 人員搜救
  調集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應嚴格根據運營突發事件性質、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現場處置人員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事發現場相關規定。
  4.3.2 現場疏散
  根據預先制訂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引導現場人員安全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的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4.3.3 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4.3.4 交通疏導
  採取封閉車站、調整線路等手段,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3.5 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4.3.6 搶修搶險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組織消防救援搶險隊伍,開展火災搶險作業。
  4.3.7 社會動員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參與應急處置。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情況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幫助。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3.8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報請當地駐紮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配合。
  4.3.9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採取政府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記者採訪、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運營突發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4.3.10 運營恢復
  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及時組織評估;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4.4 回響級別調整與終止
  當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重要區域或重要時段,如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時,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省層面回響等級。當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社會影響擴大或者級別提高時,應當及時升級省層面回響等級,避免回響不足。
  在應急處置結束或者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災害因素已經基本消除時,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單位決定降級或終止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檔案要求,依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有關補助、補償、撫慰、撫恤、轉移人員的妥善安置、徵用物資的歸還補償、救援物資的及時補充、生產生活秩序恢復、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加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
  5.2 事件調查
  應急狀態解除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檔案資料並歸檔;省人民政府或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採取的主要應急回響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處置評估
  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依法對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確定處理結果,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省交通運輸廳)。
  5.4 社會捐贈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和應急處置結束後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物資和資金等社會援助,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5 外事協調
  運營突發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應遵照國際慣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妥善協調解決突發事件中涉外人員的醫療救護、安撫工作、經濟賠償、法律糾紛等事宜。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應根據本地域、企業應急實際需要和特點,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明確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
  6.2 裝備物資保障
  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按照“歸口管理、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清單,加強相關應急處置裝備物資的儲備,落實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應急配送。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
  6.3 通信保障
  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牽頭建立並完善省、市應急指揮機構與運營單位互聯互通、應急信息共享、統一高效的通信保障機制和平台,規範信息獲取和發布程式。
  6.4 交通運輸保障
  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構建應急運力動態資料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狀況等信息,制定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方案,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保障人員疏散。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5 資金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運營突發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由政府承擔的應急專項經費快速撥付機制。
  6.6 電力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電力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電力保障體系。運營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對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期間電力可靠供應。
  6.7 技術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技術平台,實現信息數據綜合集成、分析處理及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6.8 聯動保障
  對跨地級以上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跨區域運營事件應急合作機制,並明確各級應急回響的責任主體。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每兩年組織一次本預案應急演練。
  7.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運營單位要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7.3 責任和獎懲
  對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1.1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1.2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8.1.3 運營突發事件:主要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
  8.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8.3 預案銜接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民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8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粵辦函〔2018〕29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
  4.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