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遼寧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根據遼寧省政府有關工作部署,遼寧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起草的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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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

遼寧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徵求意見稿)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1.6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省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城市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3 運營單位
  2.4 專家組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4.2 回響措施
  4.3 回響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事件調查
  5.3 處置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裝備物資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預案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遼寧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省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含初期運營,下同)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脫軌、衝突、撞擊,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踩踏、安全保護區結構垮塌等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省內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共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重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3)較大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4)一般運營突發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下的省級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含瀋撫示範區)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急預案等。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省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1.1 省指揮部組成
  省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省城市軌道交通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由指揮長、副指揮長、成員單位分管領導組成。
  指揮長:省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遼寧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電力公司等單位。省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省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相關部門職能可作臨時增減。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並視需成立各職能工作組,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兼任。
  2.1.2 省指揮部職責
  省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重要信息,統籌安排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1.3 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決策部署,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應急處置情況;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和完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定期開展演練。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等工作。
  省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協調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網路輿情監測、引導和管控。
  省發展改革委:協調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調運。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協調事發現場及軌道線路沿線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參與搶險救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協助運營單位疏散乘客;監督指導重要目標、重點部位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負責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協助做好受困導致基本生活出現臨時困難人員的救助工作,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地財政部門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協調建設工程搶險隊伍,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對事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地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對運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應對工作,指導協調事發地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開展應急運輸保障,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做好臨時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統計醫療機構接診救治傷病員情況。
  省應急廳:協調相關救援力量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遇險人員救援工作。參與生產安全性質的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相應應急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單位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武警遼寧省總隊:根據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保衛重要目標、開展人員搜救、維護社會治安和疏散轉移民眾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撲滅火災,配合有關部門清除危險物品、控制爆炸險情;負責搜救遇險人員。
  省電力公司:負責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供電保障;配合運營單位做好電力應急搶修,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其他有關單位應指導事發地有關單位組織協調開展供水管道和燃氣管道等地下管網搶修;視情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等。
  2.1.5 省指揮部職能工作組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各職能工作組,成員由相關單位組成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增減,在省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成員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遼寧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電力公司等單位。
  主要職責: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指導協調省(中)直有關部門和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故信息接報、應急處置工作記錄、歸檔等工作,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成員單位要指派1名縣處級以上幹部參加綜合協調、聯絡工作。
  (2)應急專家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成員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等單位。
  主要職責:參與制定現場應急方案,協調、選調專家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參加事故調查。
  (3)醫療救治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成員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事發企業。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受傷人員救治工作,視情況協調相關醫療資源支援醫療救治工作。
  (4)應急救援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成員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廳、武警遼寧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事發企業。
  主要職責:協調相關救援力量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救援工作;指導、協調事發地消防部門撲滅現場火災,搜救遇險人員;配合有關部門清除危險品、控制爆炸險情。
  (5)公眾疏散與警戒治安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省公安廳
  成員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武警遼寧省總隊,事發企業。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故現場民眾轉移疏散和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對有關責任人實施監控、緝捕,確定事件傷亡和失蹤人員身份。
  (6)信息發布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省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省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事發企業。
  主要職責:負責統籌協調新聞發布工作,編制、審定新聞信息發布方案,確定新聞發布方式和內容;做好媒體溝通、銜接和相關服務工作;收集、引導輿論輿情,及時發布和通報有關信息。
  (7)通信保障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省通信管理局
  成員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事發企業。
  主要職責:負責通信設施搶修及救援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8)電力保障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成員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省電力公司。
  主要職責:負責供電設施設備搶修和應急電力保障,及時提供車載發電設備。
  (9)後勤保障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事發企業。
  主要職責:負責對搶險救援人員、車輛的後勤保障及受影響民眾疏散撤離時的臨時生活保障。
  (10)善後工作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省民政廳,事發企業。
  主要職責:負責因事故災難導致傷亡人員的善後工作。
  (11)應急物資保障組及職責
  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主要職責: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屬地應急物資的調集調運及日常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分別負責協調做好各自領域內相關應急物資的調集調運工作;特殊情況下需調用應急物資儲備庫物資的,經指揮長同意,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各自職責按程式,協同做好儲備庫應急物資的協調調運工作。
  2.1.6 現場指揮部
  省指揮部視救援工作開展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救援指揮行動。
  2.2 城市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可參照省指揮部框架成立本級專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按照應急工作需要成立相應工作組,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指揮部設立、實施現場指揮、指揮權移交等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事故災難與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政辦〔2020〕18號)有關規定執行。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3 運營單位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針對不同運營突發事件類型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完善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內部應急力量建設,強化應急物資準備等日常工作。
  2.4 專家組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組織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持。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地震、氣象、鐵路、武警等部門(單位)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要依據各自職能指導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相關領域風險監測和風險分析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預判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信息發布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相關成員單位要及時組織將獲取或研判的預警信息,通過適當渠道予以發布,加強預警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運營單位要及時分析研判可能導致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當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向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發出預警;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要做好先期處置,並視情及時報請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樓宇或移動電子螢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3.2.2 預警行動
  預警或發布預警信息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相關成員單位要依據職責實施預警行動,強化應急隊伍、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加強橫向和縱向溝通,強化信息資源共享,防止險情升級加劇和運營突發事件發生。
  預警信息發布後或研判可能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防範措施
  對於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要組織專業人員迅速對相關設施設備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排除故障,並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項防範工作。
  對於突發大客流預警,要及時調整運營組織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客流疏導,視情採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申請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疏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組織運力疏導客流。
  對於自然災害預警,要加強對地面線路、設備間、車站出入口等重點區域的檢查巡視,加強對重點設施設備的巡檢維護保養和對重點區段設施設備的值守監測,做好相關設施設備停用和相關線路列車限速、停運準備。
  (2)應急準備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調集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輿論引導
  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公布諮詢電話,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3 預警解除
  當隱患險情等消除,預警解除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預警信息發布機構視情通過相關渠道宣布解除預警,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公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
  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運營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事發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應在30分鐘內向省政府報告初步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時間、地點、人員、損失、傷亡等基本情況;2小時內書面報告事件起因、背景、發展、處置、後果、影響、輿情等詳細情況,並全程跟蹤續報;重要緊急信息,嚴格執行一小時一報和處置結果終報告制度。報告國家相關部委按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執行。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省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應對工作,並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省指揮部視情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時應明確各級應急回響的責任主體。
  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省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或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 回響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及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實施先期處置,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回響措施,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等,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
  4.2.1 Ⅳ級回響措施
  初判發生一般以上運營突發事件時啟動Ⅳ級回響措施,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省指揮部視情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各相關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但不限於如下措施:
  (1)人員搜救
  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現場疏散
  按照預先制訂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或安全地帶;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3)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4)交通疏導
  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維護交通秩序,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展應急運輸保障工作,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5)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6)搶修搶險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做好事發現場及軌道線路沿線電力應急保障,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
  (7)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網路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9)運營恢復
  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負責指揮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組織評估;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4.2.2 Ⅲ級回響措施
  初判發生較大以上運營突發事件時啟動Ⅲ級回響措施,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省指揮部視情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各相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在Ⅳ級回響措施基礎上增加但不限於如下措施:
  (1)傳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領導指示批示,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
  (2)了解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3)根據工作需要或地方政府請求,省指揮部可派出工作指導組赴事發城市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調派應急隊伍、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工作;
  (5)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4.2.3 Ⅱ級、Ⅰ級回響措施
  當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經省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省指揮部同意後,啟動Ⅱ級、Ⅰ級應急回響措施,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在Ⅲ級回響措施基礎上,組織採取以下但不限於如下措施:
  (1)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指導運營單位做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
  (2)省指揮部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和制定應急處置工作措施;
  (3)省指揮部派人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成立現場指揮部並接管現場指揮權;
  (4)研究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或重要事項報省政府決策;
  (5)加強網路輿情監測和引導,及時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工作;
  (6)視需要及時向國家有關部委或國務院提出支援請求;
  (7)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告省政府。
  4.3 回響終止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後,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儘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
  5.2 事件調查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處置評估
  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6.2 隊伍保障
  各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和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本領域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專業人員或應急救援隊伍,加強人員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應急管理、武警部隊等部門和單位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
  6.3 裝備物資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運營單位要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運營單位要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6.4 技術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運營單位要支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6.5 交通運輸保障
  城市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城市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6 資金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處置運營突發事件的工作經費,按照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要求實行分級負擔。事發地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做好預算編制工作。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1)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2)上述突發事件分級等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本預案適時開展修訂。督促各成員單位制定與本預案相配套的部門工作方案並負責彙編。市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要結合實際,及時編制修訂本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演練。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並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遼政辦〔2016〕5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遼寧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的解讀材料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2016年,我廳代省政府制訂了《遼寧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下稱《原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以遼政辦〔2016〕54號檔案印發,於2016年12月26日由省政府正式頒布實施。
  修訂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章第十七條“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二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第六章第二十五條“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三是《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做好2021年度應急預案編制修定和應急演練工作的通知》(遼應急明電〔2021〕2號)。根據省委2018年“三定方案”,《原預案》中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已發生較大變化,我廳需重新對《原預案》進行修訂。目前,已修改完成《預案》(審議稿)。
  二、《預案》的主要內容
  《預案》由總則、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附則等7部分組成。《預案》中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總計21家,即瀋陽、大連兩市人民政府、瀋撫示範區管委會和18家省直單位(部門),較《原預案》16家成員單位淨增5家,其中總增加9家(瀋撫示範區管委會、省應急管理廳、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消防救援總隊),調減4家(省政府應急辦、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省質監局、省衛生計生委),調減4家單位的職責分別調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預案》中職能工作組共11個,較《原預案》增加善後工作組及應急物資保障組。同時,《原預案》中的消防與搶險組調整為應急救援組。
  三、《預案》編制修訂工作過程
  《預案》編制修訂過程主要包括:運營風險分析、應急能力資源調查、徵求成員單位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及內容銜接性審核等5個環節。
  一是完善修訂《預案》。我廳認真研究《預案》修編工作,根據省委2018年“三定方案”,結合省直單位工作職能變化,充實完善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及相應職責。同時,梳理形成《運營風險分析》及《應急能力資源調查》,對《預案》進行修訂。
  二是廣泛徵求各單位(部門)意見。我廳對《預案》中涉及的瀋陽、大連人民政府、瀋撫示範區管委會及17家省直單位進行廣泛徵求意見,均已按照各單位反饋意見對預案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是組織完成專家評審。我廳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了《預案》函審工作,專家組函審共提出的修改意見我廳均予以採納,形成《預案》(審議稿)。
  四是開展內容銜接性審核。組織匯總相關材料報省應急管理廳進行內容銜接性審核,現已收到應急管理廳反饋意見,完成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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