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旨在建立健全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023年6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內蒙古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該應急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內政辦發〔2023〕43號
發文通知,預案全文,

發文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3〕4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預案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1.5事件分級
2組織體系
2.1自治區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2.2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2.3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2.4盟市級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2.5現場指揮機構
2.6運營單位
2.7專家組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監測
3.2預警
3.3信息報告
4應急回響
4.1先期處置
4.2回響分級
4.3回響措施
4.4回響級別調整或終止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2事件調查
5.3處置評估
6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6.2經費保障
6.3裝備物資保障
6.4人員防護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術保障
6.7交通運輸保障
6.8其他應急保障
7監督管理
7.1預案管理
7.2宣教培訓
7.3應急演練
7.4責任與獎懲
8附則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施行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實施辦法(試行)》、《內蒙古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檔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開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確保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運行。
(2)以防為主,注重實效。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將風險管理工作貫穿於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的各個環節,防患於未然;健全聯動機制,形成啟動迅速、回響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3)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發生運營突發事件,各相關單位應當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積極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快速高效。
(4)屬地負責,協調聯動。建立健全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協調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自治區及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具體運營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如下:
按照《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規定,根據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或行車中斷的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1)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重大運營突發事件(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3)較大運營突發事件(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4)一般運營突發事件(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組織體系
2.1自治區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自治區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單位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黨委網信辦,內蒙古氣象局、內蒙古通信管理局、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單位組成。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領導、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適時發布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和宣布終止應急回響狀態的命令。
(3)領導、協調自治區有關部門、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等部門單位參與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4)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國務院安委會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可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增加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自治區級部門單位為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
2.2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參加運營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災後重建規劃工作,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
(2)自治區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參與搶險救援,協助疏散乘客;監督指導重要目標、重點部位治安保衛工作;組織指揮屬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
(3)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檢查應急資金使用。
(4)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
(5)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搶險隊伍,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協調城市軌道沿線區域建設工程和附屬設施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指導城市軌道沿線周邊道路、供水、供氣和建(構)築物的搶險處置。組織指導城市排水管網等排水設施的疏通維護工作,督促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站點等低洼部位的排水防澇工作。
(6)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為各類事故現場提供與環境相關的必要的數據參數;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地及周邊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環境監測與評價;參與處置運營突發事件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協助組織污染物品清除和廢棄物處置,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發布環境污染信息。
(7)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承擔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運輸保障單位,負責及時開闢綠色通道,確保及時運送現場人員、救援人員和物資、裝備;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內各單位的應急組織協調工作,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指導、協調、組織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工作;參與運營突發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8)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醫護人員、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統計和醫院收治工作;組織醫療專家參與醫療救護工作。根據需要做好現場防疫和消毒工作,視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9)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援,配合做好應急救援保障工作,組織或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評估。
(10)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涉及車輛、設施、設備等產品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配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開展設施質量調查評估。
(11)自治區黨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網路輿情應對工作,協調做好網上輿情監測、研判,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處置不良信息,指導做好網上輿論引導。
(12)內蒙古氣象局:負責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現場氣象監測,提供事發區域的氣象技術支持。
(13)內蒙古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經授權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14)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指導事故現場救援,組織消防救援隊伍開展人員搜救。
2.3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主要負責人兼任。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自治區指揮部決定和部署,根據自治區指揮部授權,發布和解除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匯總和報送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協調、指揮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盟市級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組織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工作;匯總、上報應急處置情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組織運營突發事件起因及處置過程的調查評估;完成自治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盟市級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運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應對工作,應當明確應急指揮機構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加強捷運沿線及捷運站周邊公共區域防洪排澇措施,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2.5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自治區指揮部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先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自治區同時啟動應急回響,由自治區指揮部指定的負責人擔任現場總指揮。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力量、調配應急物資,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轉移疏散、治安維護等工作,並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6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運營突發事件即時處置和自身能力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加強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建立與相關部門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2.7專家組
根據需要成立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承擔重要信息研判、提供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等技術支撐、輔助自治區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決策部署、參加事件處置的事後評估等工作。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監測
3.1.1監測機構
運營單位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監測體系,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對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屬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1.2監測網路
自治區級、屬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同級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相關信息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
各級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對業務範圍內有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並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報告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開展風險分析,建立監測預警系統,加強日常檢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報告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信息發布
(1)預警分級。運營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分為4級,由高到低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2)預警發布內容。預警信息發布的內容應當包括發布機構、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諮詢電話等。
(3)預警發布。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對於因設施設備故障和環境狀態異常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運營單位相關崗位專業人員傳送風險提示;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應當及時報請屬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樓宇或移動電子螢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3.2.2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屬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部門單位、運營單位根據預警級別、實際情況和各自職責,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加強監測。運營單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一線人員增加監測、巡查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及時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3)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標誌,增加宣傳頻次,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和防護的常識、措施;組織專業人員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排除故障,做好防範工作;對突發大客流,及時調整運營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乘客疏導,視情況採取限流、錯峰、臨時關閉車站等措施,必要時啟動地面公共運輸接駁輸運,疏導客流。當限流、錯峰、臨時關閉車站等措施或者受極端天氣以及其他因素影響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先停止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的運營,並立即報告屬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5)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
有關地方和部門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後,其他相關地方或者部門單位要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防範性措施。
3.2.3預警調整和解除
有事實證明突發事件有升級或降級可能的,應當根據事件性質,由預警發布單位重新發布預警信息。確定不可能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應當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
3.3.1報告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遵循“快捷、準確、簡明、連續”的原則。
3.3.2報告程式
發生運營突發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屬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部門單位和乘客。屬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對於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中斷行車2小時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或者對人民民眾出行造成一定範圍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妥善處置,並將有關情況報送屬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避免引發民眾滯留或強烈不滿。當初步認定為一般運營突發事件的,事發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向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報告。初步認定為較大及以上運營突發事件的,事發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並根據事態進展情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3.3.3報告內容
運營突發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事發企業的名稱、負責人、聯繫電話和地址。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
(3)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4)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5)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
(6)其他需上報的有關事項。
4應急回響
4.1先期處置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及時向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有關基礎資料、信息及事件情況等,迅速開展分析、評估,並會同專業救援力量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及建議。相關部門單位接報後,應當立即組織救援隊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同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任務執行情況。
4.2回響分級
按照運營突發事件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等,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4.2.1 Ⅰ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後,自治區指揮部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達到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標準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必要時報請自治區黨委主要領導組織指揮。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啟動回響,組織專家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自治區指揮部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趕赴事發地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
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者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
4.2.2 Ⅱ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後,自治區指揮部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突發事件達到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標準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組織指揮,必要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啟動回響,同時組織專家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自治區指揮部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視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
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者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
4.2.3 Ⅲ級、Ⅳ級回響
發生或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後,由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處置應對,由自治區指揮部副總指揮(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主要負責人)決定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對需要自治區支持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請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派出工作指導組趕赴現場,指導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明確應急處置指揮許可權和職責,實現部門間、區域間、條塊間應急聯動,共同做好運營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發生跨城市運營突發事件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由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請求,或者由相關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提出請求。
4.3回響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區、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相應回響措施。
4.3.1人員搜救
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應當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應當根據運營突發事件性質,嚴格按照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現場處置人員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事發現場相關規定。
4.3.2現場疏散
根據預先制定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4.3.3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轉運工作。
4.3.4交通疏導
採取車站封閉、線路調整等手段,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3.5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4.3.6搶修搶險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組織消防救援力量,開展火災救援處置工作。
4.3.7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依法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8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堅持統一、準確、及時、依法;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分自治區、盟市兩級發布。其中,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應急組織機構組織實施;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屬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4.3.9運營恢復
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及時組織評估,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運營單位應當儘快恢復正常運營。
4.4回響級別調整或終止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方或者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根據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者回響過度。
在應急處置結束或者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災害因素已經基本消除時,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部門單位決定降級或終止應急回響。應急回響終止後,應當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對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組織開展受傷人員救治、救濟救助、心理危機干預。開展保險理賠及設施修復、衍生災害監測工作,儘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
5.2事件調查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運營突發事件的調查主體為:
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派有關部門單位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單位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
5.3處置評估
5.3.1處置評估要求
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回響終止後,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對事件處置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報送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單位提級開展處置評估。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評估,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5.3.2處置評估內容
(1)發生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基本情況。
(2)事件發生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分析與評價。
(3)對採取的主要應急回響措施及其有效性進行評估。
(4)事件責任認定及對事件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結果等。
(5)總結事件的主要處置經驗、教訓和防範整改措施等。
(6)事件有關圖文、視頻、音頻、報表台賬數據等資料。
(7)其他有必要闡述的內容。
6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等應當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
6.2經費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實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的資金保障。
6.3裝備物資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信息資料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6.4人員防護保障
運營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建立健全緊急情況下的人員疏散機制,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方案,依靠科學的指揮調度、先進的防護設備,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員安全。
6.5通信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6.6技術保障
鼓勵運營單位研究開發用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化手段進行防禦、調度,為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保障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6.7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保障人員疏散。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8其他應急保障
自治區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保障措施。
7監督管理
7.1預案管理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預案的宣傳、培訓,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或者及時修訂本級、本部門單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送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備案。
7.2宣教培訓
有關地區、部門單位應當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運營單位應當將應急教育培訓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7.3應急演練
有關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演練應當設定具體場景,每年至少組織1次實戰演練,重點磨合和檢驗各部門單位間的協同聯動機制。預案發生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法律、法規對應急演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4責任與獎懲
對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8附則
8.1名詞術語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施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8.3 預案施行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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