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14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文號:建質[2014]34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時間:2014年3月12日
檔案內容,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風險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我部制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3月12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評估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應當遵循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企地銜接、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預案的規定,符合工作實際和工程項目實際情況。
第二章 預案編制和內容
第五條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部門綜合應急預案;
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並按照影響工程周邊環境事故類別編制工程項目應急預案;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所承擔工程項目的綜合應急預案,並按工程事故、影響周邊環境事故類別編制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同時制定事故現場處置方案。
第六條 各類應急預案編制內容各有側重。
綜合應急預案是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的總體安排。主要規定工作原則、組織機構、預案體系、事故分級、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培訓、演練與評估等,是應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各類質量安全事故的綜合性檔案。
工程項目應急預案是指針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規定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防範和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以及實施步驟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針對某一特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事故現場處置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規定現場應急處置程式、技術措施及實施步驟。側重於細化企業先期處置,明確並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嚴格遵守安全規程,科學組織有效施救,確保救援人員安全,並強化救援現場管理。現場處置方案是工程項目應急預案的技術支持性檔案。
第七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能力評估的基礎上進行。質量安全風險類別見附屬檔案。
第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相互銜接,並與所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九條 應急組織機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清單、應急集結路線圖等應急資源信息應當及時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應急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應急資源信息的及時更新與管理。
第三章 預案評審和發布
第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各自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組織評審。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可視情況組織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人員應當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生產或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預案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
評審人員與應急預案編制單位不得存在隸屬關係。
第十二條 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應急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
(二)主體內容是否完備,組織體系是否科學合理;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
(三)風險評估及防範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
(四)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五)應急保障資源是否完備,應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評審後應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發布前,編制單位應當徵求預案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意見。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經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的負責人審批。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發布後,編制單位應當將預案送達預案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
第四章 預案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綜合應急預案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建設主管部門綜合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設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三)施工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備案。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三)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第五章 演練和培訓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畫,結合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預案演練。建設主管部門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視情況可加大演練頻次。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進行評估,並針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評估和修訂意見應當有書面記錄,並及時存檔。
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預案和相關知識的培訓,至少每年組織一次,並留存培訓記錄。應急預案培訓應覆蓋預案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培訓開展情況。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修訂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規模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工法等發生較大變化的;
(六)在事故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重大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分類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進行修訂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七章 人力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評估和修訂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將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培訓、演練、評估和修訂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照預案要求落實相應的應急物資、裝備及隊伍,保證相應費用的投入。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風險類別
一、工程施工風險
(一)明挖法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圍護結構施工、基坑降水、支撐架設及拆除、土方開挖、主體結構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永久結構、圍護結構(圍護樁、連續牆等)、邊坡、支撐構件(錨索、圍檁、鋼支撐)、模板支架的穩定性,以及基坑進水、基底隆起的風險。
(二)盾構法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盾構吊裝、盾構始發和到達、盾構開倉及換刀、管片拼裝、電瓶車運輸、聯絡通道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進出洞土體的穩定性、開倉過程中土體穩定性及有害氣體、盾構進水的風險。
(三)礦山法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豎井開挖、隧道開挖、爆破作業、聯絡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襯結構施工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冒頂、片幫、湧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風險。
(四)高架段施工風險
主要從工程及水文地質、基礎施工、墩身施工、架橋機架設作業、橋面鋪裝作業、預應力張拉等進行風險分析。重點分析模板支架穩定性。
(五)軌行區及機電安裝施工風險
主要分析軌行區吊裝、鋪軌、安裝、裝修等作業以及機電設備吊裝、運輸及安裝調試作業的操作風險。
(六)其他施工風險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過程中(含施工前場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遷、管線拆改遷、臨時建築物搭建、臨時電路架設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設備傾覆、起重傷害、機械傷害、觸電、腳手架垮塌、物體打擊、高空墜落、火災、車輛傷害、爆炸傷害(鍋爐、容器、瓦斯、炸藥)等風險。
二、自然環境與周邊環境風險
(一)自然環境風險
主要包括:天氣災害風險、地震災害風險、地質災害風險以及河湖海洋災害風險等。
(二)周邊環境風險
主要包括:工程鄰近的建(構)築物、地下管線、橋樑、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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