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鄉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文〔2018〕48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王志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外文名:Xinxiang Natural Resources and Planning Bureau
  • 成立時間:2019年1月17日 
  • 辦公地址:新鄉市人民東路甲二號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王志勇  
  • 領導機構:新鄉市人民政府
機構改革,正式成立,機構概況,職能轉變,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機構改革

正式成立

2019年1月17日,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正式掛牌成立。

機構概況

按照《新鄉市機構改革方案》,將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職責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整合紅旗區衛濱區牧野區相應自然資源管理職責,分別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紅旗分局、衛濱分局、牧野分局,作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派出機構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掛牌成立

職能轉變

落實黨中央、省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責任。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調查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有關法規、規章,擬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和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落實國家和省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擬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責任。組織落實省地籍管理實施辦法,承擔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市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市級以下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責任。執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工作,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承擔全市國土測繪管理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測繪工作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組織並管理基礎性測繪、界線測繪、地籍測繪以及其他全市測繪項目及重大測繪科技項目;審核測繪項目的立項和技術設計,確認地籍測繪成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組織推進全市數字區域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負責全市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服務平台建設。
(十)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探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一)負責全市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管理市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三)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四)參與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財務監管;參與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五)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方面的公共服務工作。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推廣套用。
(十六)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組織協調市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七)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負責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十八)負責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分工

1、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
2、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3、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規定,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會同市林業局負責重點國有林場(苗圃)的登記發證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含耕地、水域、灘涂)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負責林地徵收、徵用、占用的相關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配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重點國有林場(苗圃)的登記發證工作,協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全市林權登記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
4、實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處罰權涉及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市水利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各自的行政審批和行業監管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強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城市規劃核實、專業技術鑑定、資質資格和專業技術核准、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事項移交、行政處罰中涉及行政許可事項落實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執行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城市巡查、監督和問題發現以及查處落實;需要專業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申請,由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面認定結果,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5、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
6、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相關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審批、監督檢查涉及人民防空防護內容的地下空間工程,對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予以處罰、督促整改。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以及信息、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綜合業務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重大課題調研,協調和組織機關有關綜合研究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信訪科)。組織起草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的法制審核工作;推進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的有關工作。組織對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自然資源和規劃違法案件;指導市縣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的規劃核實工作;負責接收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竣工驗收材料。負責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為來信來訪民眾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服務;交辦、轉送及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信訪工作。承擔協調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執法銜接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負責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四)新鄉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行政事項服務科)。負責實施國家、省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處理相關科室及部門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組織相關科室對已批准建設項目進行驗線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配套費收繳手續的辦理。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審計科)。完善和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市場交易規則並組織實施,依法依規對自然資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和公示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完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擬訂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規劃管理技術規範;負責組織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和報批工作;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重大專項規劃。擬訂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擬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科研項目;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擬訂全市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負責外事管理工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保障協調辦公室)。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督促推進全市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責任制落實;監測分析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態勢;建立完善市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協調工作機制。
(九)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及擬訂工作,組織擬訂實施市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耕地保護監督科。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工作;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一)礦產開發管理科。承擔全市探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擬訂全市礦產開發管理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組織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爭議;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準入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工作;指導開展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負責礦業權價款評估告知性備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十二)地質勘查與環境科。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管理市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和規範;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指導全市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工作。
(十三)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建立和管理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規範和監管全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承擔市規劃地理信息的研究、開發、推廣、套用和服務工作;負責市規劃產品資料庫的建設;負責市規劃測繪產品的對外服務工作;參與驗線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告示牌製作、公示工作。負責電子、科技檔案建檔、歸檔管理。
(十四)用地規劃科。負責組織協調市域內大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論證;負責對市轄區土地的出讓提出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和管理。
(十五)建設工程規劃科。負責對市轄區內各類新建和改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的規劃核實工作。
(十六)村鎮規劃科。指導、協調各縣(市)規劃編制等有關工作;負責安排、督促各縣市落實上級部門有關規劃工作的部署;負責各縣(市)規劃編制與管理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各縣(市、區)規劃工作的技術服務工作。
(十七)市政與交通規劃管理科。負責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和管線工程的綜合規劃;負責鐵路、公路、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利用等建設項目規劃的審核;負責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災工程、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工程、公園綠地工程和市政工程的選址論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管線的動態管理工作;參與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工作;參與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十八)財務科。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負責內部審計相關工作。
(十九)人事科。承擔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6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1名(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整合紅旗區、衛濱區、牧野區相應自然資源管理相關職責,分別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紅旗分局、衛濱分局、牧野分局,作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派出機構,規格為正科級,各核定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副局長各1名。整合市轄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職能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紅旗分局、衛濱分局、牧野分局。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新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王志勇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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