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0〕3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1年10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處置鐵路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3月21日
預案全文
江蘇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蘇政辦函〔2020〕39號)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體系
2.1 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2.2 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3 現場指揮部職責
3 事故預防和報告
3.1 事故預防預警
3.2 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先期處置
4.2 分級回響
4.3 指揮協調
4.4 回響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5.2 事故調查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醫療保障
6.2 交通運輸保障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救援裝備、物資保障
6.5 應急隊伍保障
6.6 資金保障
6.7 治安、網路輿論保障
6.8 宣傳、培訓和演習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 溝通與協調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需要我省配合或直接處置的鐵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指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衝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鐵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會危害。
(2)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和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許可權和本預案的規定,共同做好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快速反應,規範有序。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回響,及時組織先期處置工作,加強和鐵路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整合救援力量,促進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4)科學決策,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工作。
1.5 事故分級
1.5.1 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的;
(2)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3)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1.5.2 重大鐵路交通事故(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鐵路交通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3)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4)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5)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1.5.3 較大鐵路交通事故(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鐵路交通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3)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4)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5)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1.5.4 一般鐵路交通事故(Ⅳ級)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以上有關數字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體系
2.1 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發生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時,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要求或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職責範圍內的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成員單位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委台辦、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外辦、省國資委、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鐵路辦、江蘇海事局、
連雲港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南京鐵路辦事處、省電力公司及相關鐵路運輸企業等部門和單位組成。成員單位根據實際處置需要調整。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落實國家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組織、協調全省區域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適時發布啟動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回響程式和終止應急回響狀態的命令;
(3)向國家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和省委、省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
鐵路交通事故發生時,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先期啟動,成立現場指揮部,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2.2 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對於國家鐵路,負責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對於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會同省有關部門提出新聞發布、報導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導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導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現場記者的採訪管理、服務工作。
(2)省委網信辦:負責網路輿情監測、研判、應對處置工作,開展網路輿論的正面引導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3)省委台辦:負責協助處理鐵路交通事故造成台灣人員傷亡的協調、信息發布工作;受理台灣記者的採訪申請、協助做好台灣記者現場管理。
(4)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在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請求參加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並及時組織調度兵力、裝備參與應急救援,協助轉移民眾和救治傷員,協助事故地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
(5)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公安幹警參加搶險救援,維護社會治安,維持救援現場秩序,協助撤離危險區域民眾,依法對事發地區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確保交通暢通。
(6)省民政廳:負責指導鐵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員遺體處理工作。
(7)省財政廳:按照規定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經費,為應對鐵路交通事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8)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與預警工作,指導污染物處置,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中長期影響評估和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9)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協調除長江和海域以外省內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水陸交通運輸保障,做好搶通、鋪設道路等現場救援工作;負責除長江和海域以外省內其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0)省衛生健康委:負責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11)省應急廳:協調相關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12)省外辦:負責協助處理鐵路交通事故造成外籍、港澳人員傷亡的對外協調、對外信息發布;受理外國記者的採訪申請、協助做好外國記者現場管理。
(13)省國資委:督促相關企業做好鐵路交通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所監管企業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14)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調集、組織、指揮、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傷員搶救、險情消除、火災撲救等應急救援工作。
(15)省鐵路辦:負責與各鐵路部門的聯繫溝通,及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為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16)江蘇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長江江蘇段及轄區沿海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水上搜救等工作。
(17)連雲港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連雲港海事局轄區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水上搜救等工作。
(18)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9)南京鐵路辦事處:負責中鐵上海局集團公司運營管理鐵路發生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其他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導。
(20)其他鐵路運輸企業(包括省鐵路集團、省港口集團等):負責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發生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1)省電力公司:保障事故現場及周邊相關地區的供電,並協助鐵路運營單位儘快恢復供電。
2.3 現場指揮部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以屬地為主,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預案要求成立現場指揮部,協同鐵路運輸企業組織、協調、指揮現場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並根據事故分級回響要求,在上級單位到達現場後移交指揮權。
超出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涉及跨設區市行政區的鐵路交通事故,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按照國家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要求或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協調、指揮現場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配合做好國家鐵路交通事故現場救援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地方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的前沿指揮工作,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事故事態發展、應急救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
3 事故預防和報告
3.1 事故預防預警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建立風險源資料庫,並利用各種檢測、監控手段對各類風險進行監測。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進一步加大投入,研製開發和引進先進的安全技術裝備,進一步整合和完善鐵路現有各項安全檢測、監控技術裝備;依託現代網路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構建完整的鐵路行車安全監控信息網路,實現各類安全監測信息的自動收集與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類鐵路行車事故的安全監控系統、事故救援指揮系統和鐵路行車安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逐步建成集監測、控制、管理和救援於一體的高度信息化的鐵路行車安全預防預警體系。
3.2 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發現鐵路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鐵路(交通)部門、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或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對判定為較大或一般鐵路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鐵路(交通)部門報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Ⅲ級或Ⅳ級應急回響。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鐵路辦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先採用電話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省鐵路辦接到相應報告,應立即組織專家研判,及時提出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或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回響建議,提請省人民政府相應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鐵路交通事故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應及時通報省委台辦、省外辦,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實施。
事故信息報送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事故類別、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現場救援所需的專業人員和搶險設備、器材、交通路線,以及聯繫人姓名、聯繫電話等。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需及時進行信息續報。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人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件重大變化情況、採取應對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需採取的措施等。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先期處置
發生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迅速核實事故情況,及時按規定報告事故信息,迅速建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救援力量搜救傷員、控制危害。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駐軍、武警和民兵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緊急疏散現場及周邊地區民眾,開展緊急醫療救援,搶通救援道路,組織疏導交通,對現場實行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障通信暢通,做好物資徵用(包括大型起重設備的徵用),確保現場救援有序開展。發生次生、衍生災害時,應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全力控制事態發展。
開展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時,根據現場救援情況,對可能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應當先將旅客、列車乘務人員、沿線民眾疏散到安全區域後,方準開展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4.2 分級回響
4.2.1 Ⅰ級回響
由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組織指揮,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服從指揮,迅速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實施搶險救援。
4.2.2 Ⅱ級回響
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要求或應急處置需求,迅速啟動應急回響,成立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應急力量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現場指揮部,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及時報告現場情況。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按有關規定,及時將事故處置情況報告國家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和省委、省政府。
4.2.3 Ⅲ、Ⅳ級回響
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預案啟動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4.3 指揮協調
4.3.1 組織指揮
進入Ⅱ級回響後,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指導、協調和支持現場指揮部實施應急救援。必要時由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或者指派有關負責同志直接指揮協調。在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人員之前,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同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協調。
當國家啟動應急處置程式時,服從國家有關應急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
4.3.2 現場指揮
鐵路運輸企業和先期達到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按相關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迅速、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防止事故擴大。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救援現場。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立即了解現場情況,與鐵路運輸企業、有關專家完善應急方案,指揮布置相關部門及救援隊伍採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按照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並做好證據保存工作。
4.3.3 協同聯動
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在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組織指揮下參加鐵路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指揮。社會組織參與鐵路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納入現場指揮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4.4 回響終止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Ⅲ、Ⅳ級應急回響由啟動應急回響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鐵路交通事故處置情況報告;Ⅰ、Ⅱ級應急回響由省鐵路辦提出終止應急回響建議,省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並報告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對於鐵路交通事故引發的危化品泄漏、爆炸等事故,應加強環境監測,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在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領導下,鐵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由省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指導協調,鐵路運輸企業、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善後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
善後處置責任部門(單位)應當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民眾;依據相關法律政策負責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後處理及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等;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根據需要依法調用和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徵用或者調用、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要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
5.2 事故調查
鐵路交通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醫療保障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
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職責和相關預案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救治方面的資源信息,其中包括骨折、燒傷、中毒等救治機構的數量、分布、可用病床、技術力量和水平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所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
6.2 交通運輸保障
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交通運輸保障由省公安廳和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組織協調,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保障搶險道路的暢通,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組織建立統一的鐵路交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系統,逐步整合行車設備狀態信息、地理信息、沿線視頻信息,並結合行車事故災害現場動態圖像信息和救援預案,建立鐵路運輸安全綜合信息庫,為搶險救援提供決策支持。
6.4 救援裝備、物資保障
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相關救援裝備、物資的調配工作,並負責地方鐵路救援裝備、物資的協調調配,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危險化學品等物資儲備庫建設,建立健全大型起重設備資料庫,確保在事故發生後能夠立即調用相關救援裝備、物資。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設施、設備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6.5 應急隊伍保障
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救援隊伍參加鐵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鐵路運輸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本單位預案要求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社會力量參與時,由省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要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要加強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保證應急救援行動快速、有效。
6.6 資金保障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地方鐵路交通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7 治安、網路輿論保障
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省公安廳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維持救援現場秩序,協助撤離危險區域民眾。
省委網信辦按照職責和相關預案要求,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做好網路輿情監測、研判、應對處置工作。
6.8 宣傳、培訓和演習
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提高民眾安全意識,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守法意識。各級各類地方鐵路交通事故應急管理機構、專業救援隊伍應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技能。結合實際,開展預案演練,提高處置鐵路交通事故的實戰能力。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鐵路辦牽頭制定並負責解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7.2 溝通與協調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與鄰近省(區、市)應急機構、國家鐵路監管部門建立經常性聯繫,組織參加區域救援活動,開展區域間的交流與合作。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負責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