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宜賓市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的決定。
《條例》是宜賓市首部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也標誌著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開啟了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有法可依的新篇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賓市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 類型:地方性法規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31日宜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實行分級管理,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保護區。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文物、自然保護區、宗教場所等保護、利用和管理,還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三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市長擔任召集人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保護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承擔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以及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村(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式將風景名勝區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或者捐贈等方式參與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保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網路平台,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問題,積極回應社會輿情關注。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情況。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等工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規劃是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利用、管理等各項活動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
第十一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經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和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風景名勝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不得在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依法逐步拆除或者遷出;依法應當給予補償的,按照相關規定補償。
第十二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三級保護區屬於控制建設範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違反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規劃設立各類開發區;
(二)禁止修建儲存或者輸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設施;
(三)禁止擅自改變水系自然環境現狀;
(四)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規劃關於三級保護區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二級保護區屬於嚴格限制建設範圍,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規劃關於二級保護區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屬於嚴格禁止建設範圍,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修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構)築物;
(二)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規劃關於一級保護區的規定;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制定環保、林業、交通、通信、消防、市政民生等基礎設施和旅遊項目建設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植被、水體、地貌等風景名勝資源和遊覽安全,防止破壞景物和污染環境,防止影響野生動物生存繁衍。
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生態和景觀。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村(居)民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聚居。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的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保護,具體包括:
(一)林木植被、丹霞地貌、瀑布跌水、泉井溪流、潭池江河、古樹名木等自然景觀;
(二)風景建築、園林溝渠、特色民居、石刻石窟、摩崖題刻、遺址遺蹟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
(三)節假慶典、民族民俗、神話傳說、民間技藝、民間文藝、地方物產、傳統美食等民間傳統文化形態;
(四)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五)其他依法應當納入保護的風景名勝資源。
第十九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登記、資源鑑定,並採取建立檔案、設定標誌、限制遊客流量等措施進行嚴格保護。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風景名勝資源動態監測、風險預警等保護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和維護。
第二十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綠化造林、護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規章制度,加強竹類原生態森林植被群落和桫欏、紅豆樹、楠木等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
市林業主管部門和長寧縣、江安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會同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建立有害生物防治制度、實施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開展竹林資源培育、更新等工作,制定年度採伐計畫,加強竹林生態保護、治理和修復。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的竹林林權人應當做好竹林日常保護管理,按照年度採伐計畫依法採伐,不得在護筍養竹期採伐、採集、採挖。
確因竹林資源培育、更新需要採伐但未採伐的,經竹林林權人同意,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可以代為採伐。
第二十二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內瀑布、河溪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資源的保護。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方案應當徵求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意見,兼顧風景名勝區景觀要求。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河流以及水庫等水利工程的防洪與運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丹霞地貌長效保護機制,開展山體生態修復,保護丹霞地貌完整性。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形態優美或者有安全隱患的山頂、山坡、山體、石柱和石牆等設定圍欄和警示標識。
第二十四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風景名勝區和毗鄰區域城鄉、森林消防聯防聯控機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勢,明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微型消防站、專(兼)職消防隊伍和志願消防隊伍,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疏散演練,並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配備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預警、綜合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分類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進行應急演練,儲備應急物資,完善應急防護措施,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控。必要時,可以對景點、遊覽線路採取臨時管控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以及風景名勝區毗鄰區域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加強風景名勝區毗鄰區域的山脈、丘陵、水體、田園等保護。在編制涉及風景名勝區的專項規劃以及鎮、村規劃時,應當徵求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意見,做到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在禁火區域內吸菸、生火、野外涉火祭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
(二)採伐、毀壞古樹名木;
(三)攀折樹、竹、花、草;
(四)獵捕、傷害各類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五)在遊覽線路以及線路兩側堆放或者吊掛物品影響風景名勝區風貌;
(六)亂扔廢棄物;
(七)違反規定排放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
(八)開山、採石、開礦、挖砂取土、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九)在景觀景物以及公共設施上擅自塗寫刻畫;
(十)敞放牲畜;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遊覽的各項服務管理制度並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個人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秩序。
第三十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對風景名勝區旅遊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及時發布旅遊安全警示信息。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公示遊覽線路,標示遊覽區域和非開放區域,設定安全警示等標識。
旅遊者應當遵守遊覽相關規定,不得進入非開放區域,不得擅自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從事探險、攀岩、滑翔、游泳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挖掘風景名勝區特色動植物、地質地貌、遺址遺蹟等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生態和歷史人文價值,通過設定科普標識、展示科普資料、開展科普活動等方式進行科普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門票價格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對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殘疾人、老年人、在校學生等遊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票價優惠。
鼓勵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第三十三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經營方案,統籌規劃風景名勝區內產業以及經營業態。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項目,應當由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自權利義務。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內經營和服務的價格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者應當文明經商、依法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拉客、攬客等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改變或者超過與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契約約定進行經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五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合理設定環境衛生設施,統一清運和處置生活垃圾。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責任區域內的清掃保潔工作。
第三十六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污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相關規定集中處理。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污水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依法修建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排放污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排水設施。依法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應當申請領取許可證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三十七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通達、有序、安全、便捷、綠色等要求,加強風景名勝區交通組織管理。
進入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的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應當規範行駛和停放、停泊。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內營運車輛應當使用節能環保型機動車或者新能源機動車。
第五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八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在優先保護的前提下,統籌開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利用,促進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和特色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九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自然景觀、民俗文化、全竹美食等文化旅遊資源優勢,鼓勵支持開發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文化、旅遊產品,實現區域資源有機整合、相關產業深度融合、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文旅發展模式。
第四十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制定民生髮展計畫,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林場等規模經營主體通過生態種植等方式,發展竹食品和竹材加工、竹家居、竹裝飾、竹工藝品等竹生態產業,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區優勢特色資源。
第四十一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弘揚發展竹文化,傳承推廣竹刻、竹編、竹扎等傳統技藝,鼓勵支持創作竹文化藝術作品、創意竹文化產品,促進竹文化產業發展。
第四十二條 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統籌使用相關涉農財政資金,改善風景名勝區內的鄉村道路、停車場、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三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風景名勝區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協調機制,提供必要條件,加強培訓指導,促進村(居)民依法有序參與風景名勝區保護和區域發展。
鼓勵、引導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居)民以土地利用、遊覽服務、巡查看護等方式,依法參與風景名勝區保護和利用。
第四十四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長寧縣、江安縣人民政府建立風景名勝區毗鄰區域協作機制。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毗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毗鄰區域村(居)民生產生活提供必要便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在遊覽線路及線路兩側堆放或者吊掛物品影響風景名勝區風貌的,由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採取拉客、攬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發現不屬於本單位實施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先行制止,並及時移送有權執法機關處理;有權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通報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第四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著力在生態保護、綠色發展和文化傳承等三個方面建章立制,條例的頒布,是宜賓以法治之名,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行動,為蜀南竹海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資源保護、管理服務、綠色發展、法律責任等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為千年竹海永續發展提供堅強法治保障。“兩海”示範區管委會作為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承擔著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的主體責任,將細化措施逐項落實,進一步完善工作機構、工作制度、人員配備等,確保《條例》返項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