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為加強四川省非遺工坊規範化建設,振興傳統工藝、促進就業增收、鞏固脫貧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文化和旅遊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制定了《四川省非遺工坊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9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引導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創辦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帶動當地人群就地就近就業、助力鄉村振興,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於持續推動非遺工坊建設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辦非遺發〔2021〕221號),結合我省非遺保護和鄉村振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遺工坊”,是指在四川境內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帶動當地人群就地就近就業,經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
第三條非遺工坊的認定範圍
(一)有建設、運營非遺工坊的牽頭企業、合作社或帶頭人;
(二)富有特色、具備一定民眾基礎和具有較好市場潛力;
(三)已在脫貧地區設立的原非遺扶貧就業工坊,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非遺工坊管理。
第四條非遺工坊的認定條件:
(一)具備能夠開展生產的場地、水電暖、工具設備等條件;
(二)吸納脫貧人口、監測幫扶對象數量較多,成效較好;
(三)管理規範,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在幫扶脫貧勞動力就業增收方面有工作規劃、配套制度、落實舉措;
(五)積極開展員工技能培訓,就業幫扶預期效果較好;
(六)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展示銷售非遺工坊產品。
第五條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每年定期開展一次遴選認定或確認更新工作。
第六條非遺工坊認定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一)申請。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的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自願申報,填寫申報材料,並提供相關材料,向所在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申報非遺工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非遺工坊名稱、地址、非遺項目名稱、非遺項目等級、非遺項目類型、非遺傳承人、主營業務、場地和設備等相關基礎資料;
2.非遺工坊已吸納就業人數(附:吸納就業勞動力花名冊);
3.非遺工坊經營情況統計;
4.其他相關資料。
(二)審核。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對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的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進行實地調查核實、評審認定;
(三)公示。經評審合格的非遺項目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由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在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確認。經公示無異議的非遺工坊,由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聯合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予以確認,授予“非遺工坊”牌匾,省、市主管部門定期統計情況。
第七條非遺工坊職責:
(一)非遺工坊須以非遺項目的生產性保護為工作重心,利用傳統手工藝開展生產;
(二)非遺工坊須以脫貧人口、監測幫扶對象為重點,吸納帶動脫貧人口就業,助力鄉村振興;
(三)支持非遺工坊吸納殘疾人就業。
(四)經認定的非遺工坊須每年向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確認或更新登記信息,連續兩年未確認登記信息的非遺工坊,自動取消非遺工坊資格。
第八條非遺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鄉村振興部門予以撤銷命名,收回牌匾,予以公布,並自撤銷命名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採取弄虛作假、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設立非遺工坊的;
(二)創作生產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侵害公眾權益、侵犯智慧財產權並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工坊主要負責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一年以上不開展非遺工坊工作的;
(五)非法挪用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
(六)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應當取消非遺工坊的行為。
第九條經認定的非遺工坊,符合下列條件,可以按要求程式,向縣級相關部門申請享受以下政策:
(一)非遺工坊經培育認定為省級勞務品牌的,給予每個一次性獎補20萬元。
(二)非遺工坊認定為就業幫扶車間的,享受就業幫扶車間優惠扶持政策;認定為就業幫扶基地的,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符合條件的推選為非遺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和非遺研學基地。
(三)註冊為企業的非遺工坊,符合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規定的,可給予不超過30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對還款積極,帶動脫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就業成效好的,可繼續提供貸款和貼息。
(四)屬脫貧人口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首次創辦非遺工坊,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場地。自工商登記註冊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1萬元。
(五)在中國非遺傳承人研修培訓計畫中面向非遺工坊帶頭人開設專門培訓班。
(六)鼓勵“非遺工坊”積極參加全國鄉村振興職業技能大賽四川選拔賽和農民工技能大賽,鼓勵優秀非遺工坊帶頭人評選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鄉村文化和旅遊能人、鄉村工匠;
(七)非遺工坊錄入縣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
(八)鼓勵參與中國非遺傳承人研修培訓計畫院校開展非遺工坊幫扶行動,幫助工坊解決工藝難題,改善產品設計,拓展非遺工坊產品銷售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非遺工坊升級為傳統工藝工作站。
(九)建立非遺工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將目錄產品納入文化消費範圍,嵌入各類消費場所。將符合條件的目錄產品列入消費幫扶範疇。
(十)在中國成都國際非遺節、中國非遺博覽會等重要展會活動中設定專門展示展銷平台,為目錄產品與各類企業對接,實現訂單交易創造條件。
(十一)鼓勵非遺工坊合理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誌等多種手段,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具有當地特色的非遺工坊知名品牌。
(十二)鼓勵在A級旅遊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場所,為非遺工坊進景區、進街區等搭建製作體驗和銷售平台提供便利。
第十條非遺工坊建設工作應納入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體系,定期開展會商溝通,協調解決非遺工坊建設運營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推動非遺工坊可持續發展,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一)文化和旅遊部門:牽頭做好非遺工坊建設各項工作,促進非遺保護傳承,組織做好人員培訓、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宣傳推廣等工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實時監測非遺工坊存續發展狀況,對非遺工坊持續予以指導和扶持。文化和旅遊廳定期統計、分析研判全省非遺工坊建設情況,並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同時報送文化和旅遊部。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助文化旅遊部門共同推進政策落地落實,配合文化旅遊、鄉村振興部門實時監測非遺工坊存續發展狀況,對非遺工坊持續予以指導和扶持。
(三)鄉村振興部門:將就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總體部署統籌考慮,加強脫貧人口和監測幫扶對象等農村低收入人口的認定、建卡立卡,將認定的非遺工坊錄入縣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給予相應政策。 及時提供非遺工坊吸納帶動脫貧人口、監測幫扶對象情況,非遺工坊錄入縣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情況,實現信息動態更新。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2022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細化制定政策措施,確保有力有序推進。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了非遺工坊從場地、資金、人員培訓等方面應享受的12條政策,以及認定程式、部門職能職責等,對進一步加強四川非遺保護,促進就業增收,鞏固脫貧成果,助力鄉村振興工作將起到指導和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