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系統性保護工作重要論述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紮實做好鞏固拓展
脫貧攻堅成果同
鄉村振興工作有效銜接決策部署,加強傳統手工藝保護、傳承和發展,更好助力鄉村振興,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於持續推動非遺工坊建設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辦非遺發〔2021〕221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自覺踐行“爭當表率、爭做示範、走在前列”光榮使命,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先行區建設,充分發揮非遺賦能作用,更好助力鄉村振興,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和人民高品質生活,為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貢獻力量。
(二)發展目標。到2025 年,全省建成各類非遺工坊100個。非遺工坊建設機制逐步健全,保護傳承體系更加完善,傳承人隊伍不斷壯大,各類傳統工藝得到有效保護,發展活力更好彰顯。非遺工坊在加強非遺保護、激發傳承人創業、推動傳統工藝創新發展、促進就業增收、助力鄉村振興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取得顯著成效。
二、主要任務
(一)廣泛吸納就業。充分發揮非遺資源和非遺工坊優勢,將其作為拓寬就業渠道的重要載體。圍繞民眾期盼和市場需求,推動非遺保護傳承與地方實際有機結合,大力開發手工製作、加工製造等居家就業、靈活就業崗位。聚焦脫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群等,優先吸納其到非遺工坊就業,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以及地方支持就業幫扶的各項優惠政策。支持非遺工坊培育特色勞務品牌,提升非遺工坊人員就業質量。
(二)培養優秀人才。鼓勵依託非遺工坊開展傳統工藝類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面向非遺工坊開展調研、培訓、交流活動,支持院校開設非遺工坊帶頭人培訓班。鼓勵非遺工坊帶頭人申報建設各類人才品牌載體,著力把優秀非遺工坊帶頭人培育成為鄉村文化和旅遊帶頭人、鄉村振興技藝師、鄉村工匠、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以及鄉土人才“三帶”名人、能手和新秀。
(三)提升創新能力。鼓勵非遺工坊創新發展,引入現代科學管理制度,加強研發設計、生產銷售,深化產業聯動,推出“非遺+”“+非遺”系列產品。鼓勵非遺工坊與非遺創意基地合作開發文創產品、旅遊商品,擴大傳統工藝套用範圍和市場份額。支持非遺工坊運用好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誌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遺工坊知名品牌。
(四)拓寬行銷渠道。支持鼓勵非遺工坊進旅遊景區、進歷史文化街區搭建製作體驗銷售平台。支持非遺工坊積極參與地方文旅宣傳推介、展覽展銷和節慶活動,開展東西部非遺工坊建設相關交流和對口援建活動。支持非遺工坊在非遺購物節、文化旅遊博覽會、鄉村旅遊節等活動中專設展區,鼓勵非遺工坊與淘寶、京東、抖音等網路銷售平台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拓展非遺工坊市場銷售空間。
(五)加強宣傳推廣。藉助各類新聞媒體,宣傳推廣優秀非遺工坊和帶頭人的先進事跡。支持非遺工坊依託鄉村旅遊創客基地,培育建設具有地方人文特色的研學旅遊項目。組織推薦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非遺工坊參評全國非遺工坊典型案例、申報省級非遺工坊。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非遺工坊成為非遺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非遺創意基地或非遺旅遊體驗基地,給予相關政策扶持。支持非遺工坊建設成績突出的地區,創建非遺助力鄉村振興試點縣和非遺村鎮。
三、組織保障
(一)明確職責分工。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牽頭做好非遺工坊建設各項工作,組織做好人員培訓、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宣傳推廣等工作,促進非遺保護傳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鄉村振興部門為非遺工坊落實相關扶持政策,更好發揮其吸納帶動就業作用。
(二)最佳化管理服務。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等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最佳化對非遺工坊建設的管理服務。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時監測非遺工坊存續發展狀況,鄉村振興行政部門要及時更新非遺工坊吸納帶動低收入人口就業、監測幫促對象情況。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牽頭匯總非遺工坊建設信息,及時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
(三)開展檢查評估。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對非遺工坊建設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檢查評估。評估應根據評估指標體系,採取實地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可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對建設成績突出的非遺工坊予以通報表揚,對存在問題不足的非遺工坊要督促整改。
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附屬檔案:《江蘇省級非遺工坊申報設立指南》
申報指南
《江蘇省級非遺工坊申報設立指南》
非遺工坊是指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開展非遺保護傳承,依法註冊或登記的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設立省級非遺工坊,旨在支持培育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優秀非遺工坊,著力推動非遺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讓非遺更好融入現代生活,幫助城鄉居民通過就近就業增加收入、豐富精神文化生活。
一、主要條件和標準
(一)依託當地1項或多項覆蓋面廣、適於帶動就業、具有市場發展潛力的非遺代表性項目開展生產經營。
(二)具備能夠開展生產和加工的場地、水電暖、工具設備等條件,有用於技能培訓和展示的固定場所(原則上不少於100平方米),有穩定的銷售平台和渠道。
(三)有建設、運營非遺工坊的牽頭企業、合作社或帶頭人,穩定運營1年以上,遵守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保障就業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相應的管理規範,社會信譽良好。
(四)設立在居民就近就業的鄉(鎮)、村或社區,提供就業崗位原則上不少於20個,並優先吸納低收入人口就業。
(五)已由縣(市、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共同認定的縣(市、區)級非遺工坊。
二、申報和設立程式
申報設立省級非遺工坊,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以下推薦申報程式:
(一)申請。由申報主體提交申報表,並提供相關材料,報送所在縣(市、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提供材料要求:
1.申報主體基本情況;
2.申報主體帶頭人、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情況;
3.申報主體產品目錄及經營情況;
4.申報主體場地和設備等相關基礎資料;
5.申報主體吸納就業情況,包括吸納就業勞動力花名冊、契約書或用工協定;
6.申報主體營業收入、近6個月工資發放基本情況及財務憑證;
7.涉及非遺項目傳承保護情況;
8.其他佐證資料,包括申報主體營業執照、就業人員保險繳納憑證等。
(二)審核。縣(市、區)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材料審核、實地核驗和論證遴選,並將遴選結果報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進行材料覆核、再次遴選後,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推薦申報。
(三)公示。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組織開展評審、遴選,對遴選結果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四)授牌。經公示無異議的非遺工坊,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予以公布並授牌。
三、取消資格
省級非遺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資格、予以摘牌,並自撤銷命名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採取弄虛作假、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非遺工坊資格。
(二)創作生產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侵害公眾權益、侵犯智慧財產權並造成一定後果。
(三)主要負責人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查處。
(四)停止生產經營一年以上。
(五)因違規行為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
本指南具體條款由省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