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水平,推動非遺助力鄉村振興,切實提升自治區非遺工坊(原非遺就業工坊)建設和管理水平,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6日
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生產性保護水平,推動非遺助力鄉村振興,切實提升我區非遺工坊(原非遺就業工坊)建設和管理水平,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遺工坊是指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開展非遺的保護傳承開發利用,帶動當地人群就地就近就業的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
第三條  非遺工坊建設以加強傳統手工藝保護和傳承,持續推動當地人群學習傳統技藝,提升技能藝能,促進民眾就業增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為目標。
第四條  自治區文化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鄉村振興局對全區非遺工坊實行統一領導,負責非遺工坊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地(市)級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負責非遺工坊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工作;縣(區)級文化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其轄區非遺工坊的遴選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縣(區)文化行政部門要根據認定條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本著“認定一批、示範一地、引領一方、帶動一片”的建設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開展遴選認定工作。
第六條 申報非遺工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託本地一項或多項非遺代表性項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備一定民眾基礎和市場前景的傳統手工藝開展生產經營性活動,支持參加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的展覽展示銷售活動;
(二)具備能夠開展非遺保護與傳承發展的場地、水電暖、網路、工具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三)以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低收入人口為就業重點,吸納帶動脫貧人口就業數量較多、成效較好,並持續做好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農牧區低收入人口的穩定就業;
(四)管理規範,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企業或個人社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向所在地縣(區)級文化部門提出申請,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主體或生產加工點名稱,成立時間,地址、主營業務等基礎材料;
(二)依託的非遺項目名稱、類別、級別;
(三)從業人員信息;
(四)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或低收入用工人員信息;
(五)營業收入、工資發放基本情況及憑證等;
(六)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縣(區)文化部門組織對有意願的企業、合作社和帶頭人等各類經營性主體和生產加工點申報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實地核查,提出初核名單,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確認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公示無異議的非遺工坊,由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聯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下發認定檔案,並向上一級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認定的非遺工坊,由縣(區)級文化部門牽頭,聯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局授予“非遺工坊”牌匾。
第十條 對本《辦法》公布之前已認定的非遺工坊,不再重新申報認定。
第三章 非遺工坊職責
第十一條 非遺工坊職責
(一)依法依規開展非遺項目的保護傳承工作;
(二)依法依規在保護非遺項目的前提下,開展生產經營和展示展銷等活動;
(三)優先吸納當地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低收入人群、殘疾人就業,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培訓、展示交流、技能大賽等活動;
(五)非遺工坊信息如有變動,及時向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變更登記信息。
第十二條 自治區文化部門定期統計分析研判全區非遺工坊建設情況,並通報本級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同時報送文化和旅遊部。
第十三條 地(市)級文化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非遺工坊的建設規劃、布局,建立不定期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非遺工坊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區)級文化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對本地非遺工坊進行監督檢查;每兩年進行評估,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等部門要加強對非遺工坊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將符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任務的非遺工坊建設納入本地鄉村振興工作體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會商溝通,協調解決非遺工坊建設運營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推動非遺工坊可持續發展。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部門應支持非遺工坊開展以下工作:
(一)非遺工坊所依託非遺項目的保護傳承和生產性保護工作;
(二)納入文化產業幫扶和統計範圍,在申報文化產業示範基地時予以優先考慮;
(三)組織開展培訓、宣傳、展覽、展銷及交流互鑒等;
(四)利用各種平台開展高等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訓機構、科研院所、企業等的產學研合作;
(五)積極推薦非遺工坊帶頭人參加中國傳承人研修培訓;
(六)符合條件的優秀非遺工坊帶頭人優先推薦為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支持非遺工坊開展以下工作:
(一)將納入非遺工坊就業的脫貧人口、低收入人口作為重點扶持對象,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以及地方支持就業幫扶車間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支持非遺工坊培育勞務品牌,提升非遺工坊人員就業質量;
(三)依託非遺工坊開展傳統手工類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四)結合非遺工坊需求和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特點,開展集中培訓、實操實訓、訂單式培訓、遠程培訓等,有效提升從業人員技能水平;
(五)在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中設定非遺技能類競賽項目,開展相關技能展示交流;
(六)支持非遺工坊帶頭人參加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培訓;
(七)支持優秀非遺工坊帶頭人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並給予資金支持;
(八)對符合條件的非遺工坊帶頭人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場地安排、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和創業培訓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各級鄉村振興部門應支持非遺工坊開展以下工作: 
(一)將優秀非遺工坊帶頭人培育成鄉村工匠;
(二)將符合條件的非遺工坊錄入縣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落實就業幫扶車間各項優惠政策;
(三)支持有意願的企業、合作社和帶頭人在脫貧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設立非遺工坊;鼓勵其他地區建設非遺工坊,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非遺工坊支持範圍。
第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協調旅遊發展部門支持非遺工坊進景區、進街區,在A級旅遊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場所,搭建製作體驗和銷售平台。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進行獎懲,對傳統工藝保護明顯、研發設計能力出眾、帶動就業能力顯著、經營活動規範合理,按程式認定為自治區級非遺工坊示範點的給予適當獎勵,從自治區非遺保護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非遺工坊經認定為自治區特色勞務品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一次性資金獎補。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非遺工坊優先推薦為各級非遺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
第二十三條 已認定的非遺工坊連續兩年未向縣級文化部門確認或更新登記信息的,自動取消非遺工坊資格並摘牌。
第二十四條 非遺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文化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和鄉村振興部門予以撤銷命名,收回牌匾,並自撤銷命名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採取弄虛作假、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設立非遺工坊的;
(二)生產經營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侵害公眾權益、侵犯智慧財產權並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工坊帶頭人或主要負責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一年以上未開展非遺工坊相關工作的;
(五)非法挪用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
(六)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文化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3年,西藏自治區文化廳、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西藏自治區鄉村振興局聯合印發了《西藏自治區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旨在積極踐行習近平文化思想,做大文化事業,做強文化產業,貫徹落實文化廳“1181”工作思路,按照《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人力資源保障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於持續推動非遺工坊建設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要求,制定了該《辦法》。該《辦法》的出台,為推動非遺助力鄉村振興,加強非遺保護,促進就業增收,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切實提升我區非遺工坊(原非遺就業工坊)建設和管理水平,將起到積極作用。《辦法》就非遺工坊的申報、認定、非遺工坊職責、管理與監督、獎懲等做出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非遺工坊是指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開展非遺的保護傳承開發利用,帶動當地人群就地就近就業的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辦法》明確非遺工坊申報流程與認定條件,在依法依規開展非遺項目中非遺工坊的保護傳承職責;明確自治區、地市、縣區層級管理範疇,確定各部門職責、規定示範點的獎勵與處罰機制。
近年來,西藏自治區各地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建立非遺工坊,在生產性保護的同時,解決了就業,促進了增收,助力了鄉村振興。截止目前,全區共有非遺工坊173家。
下一步,西藏自治區文化廳、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西藏自治區鄉村振興局將指導各地相關部門做好非遺工坊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打造非遺工坊示範點,重點扶持一批特色鮮明、示範帶動作用明顯的非遺工坊,逐步建立穩定、長效的非遺工坊建設和運行機制,推動非遺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持續擴大覆蓋範圍和人群,讓非遺保護成果惠及更多百姓,促進非遺保護傳承全面融入社會生活,提升鄉村文化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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