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規範開展省級非遺工坊申報、確認、設立、建設、管理各項工作,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鄉村振興局於2022年6月21日印發了《甘肅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鄉村振興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文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遊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鄉村振興局,甘肅礦區文廣新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商務和文化旅遊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農林水務局,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各研培計畫承擔院校及機構:
為規範開展省級非遺工坊申報、確認、設立、建設、管理各項工作,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鄉村振興局研究制定了《甘肅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鄉村振興局
2022年6月21日

辦法全文

  • 甘肅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紮實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文化和旅遊部教育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開發銀行關於推動文化產業賦能鄉村振興的意見》《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實施意見》《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於持續推動非遺工坊建設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等法規、檔案重要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非遺工坊”,是指依託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帶動當地人群就地就近就業的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經省文化和旅遊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共同審核認定並予以掛牌。
第三條 省級非遺工坊的申報、確認、設立、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非遺工坊要在加強非遺保護、促進就業增收、鞏固脫貧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取得顯著成效。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設立省級非遺工坊,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式。
第六條 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的,可以申報省級非遺工坊:
(一)以本地區1項或多項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為主要生產技能,項目應富有特色、具備一定民眾基礎和市場前景,有與項目對應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培訓和生產工作。
(二)符合鄉村就業工廠(幫扶車間)吸納就業標準,即吸納甘肅籍農村勞動力10人及以上,其中脫貧人口(含防返貧監測幫扶對象)不少於5人就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或用工協定,吸納就業人員工資不低於全省最低工資標準並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
(三)有用於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的固定場所,有銷售平台和渠道。穩定運營1年以上,無違法經營和拖欠工人工資等行為。
擬在脫貧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安置區申請設立非遺工坊的,以及在脫貧地區已設立的非遺扶貧就業工坊參與申報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七條 申報省級非遺工坊,必須按照屬地化原則,採取以下推薦申報程式:
(一)省文化和旅遊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共同印發申報通知,明確各項工作要求。
(二)有意願的企業、合作社、帶頭人、項目保護單位根據申報通知向當地縣(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縣(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主管部門開展實地核驗和遴選,並將遴選結果報市(州)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三)市(州)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主管部門進行材料覆核和二次遴選,遴選結果報省文化和旅遊廳。
(四)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共同組織開展論證評審、公示和認定工作(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省級非遺工坊建設應納入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體系,建立健全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任務、負責單位和責任人,定期開展會商溝通,通報各項工作進展,協調解決非遺工坊建設運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非遺工坊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做好本地省級非遺工坊建設各項工作,促進非遺保護傳承,統籌組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發揮非遺工坊優勢,將其作為拓展就業渠道的重要手段,圍繞所在地需求特點,大力開發居家就業、靈活就業的工作崗位,為當地提供更多家門口就業機會。
(二)鼓勵國家級、省級非遺傳承人群研培計畫參與院校面向非遺工坊開展調研、培訓、交流活動。在非遺傳承人群研培計畫中面向非遺工坊帶頭人開設專門培訓班,結合工坊需求和脫貧人口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培養優秀帶頭人。推動將優秀非遺工坊帶頭人培育成鄉村文化和旅遊能人、鄉村工匠、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三)支持國家級、省級非遺傳承人群研培計畫參與院校開展非遺工坊幫扶行動,在尊重優秀傳統文化、尊重地域文化特點、尊重民族傳統的基礎上,幫助非遺工坊解決工藝難題,改善產品設計,拓展產品銷售渠道。在非遺傳承人群研培計畫年度任務制定、優秀成果遴選中對參與幫扶行動的院校予以傾斜。
(四)各地加強交流互鑒,因地制宜探索工作路徑,支持非遺工坊合理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誌等多種手段,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具有當地特色的非遺工坊知名品牌。鼓勵非遺工坊引入現代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生產力和市場競爭力。
(五)建立非遺工坊產品目錄,支持參加中國成都國際非遺節、中國非遺博覽會等展示展銷活動,幫助目錄產品與各類企業對接,實現訂單交易。協調相關網路銷售平台在甘肅省“文化和自然遺產日”“非遺購物節”等網上銷售活動中,對目錄產品給予流量投放、宣傳推廣、直播等方面支持。將目錄產品納入文化消費幫扶範疇。
(六)鼓勵非遺工坊深入挖掘本地區文化內涵,生產特色文化產品。鼓勵在A級旅遊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場所,為非遺工坊進景區、進街區等搭建製作體驗和銷售平台。依託鄉村旅遊創客基地,推動非遺工坊建設與鄉村旅遊相結合,培育特色鮮明、體現地方人文的研學旅遊項目。
(七)充分發揮各類媒體作用,圍繞本地區非遺工坊和帶頭人,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深度報導、專欄報導和跟蹤報導。支持非遺工坊及相關企業運用短視頻、直播等形式講述產品的地域和民族特色,以及蘊含的文化內涵和工匠精神。及時總結提煉非遺工坊建設優秀案例,予以宣傳報導。
(八)依託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機制,開展非遺工坊建設相關調研、交流和對口援建活動。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要會同鄉村振興主管部門為省級非遺工坊落實相關扶持政策:
(一)根據脫貧地區人群的就業需要和技能需要,支持具備條件的非遺工坊申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落實相關補貼政策。協調在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中設定非遺技能類競賽項目,開展相關技能展示交流。
(二)支持非遺工坊帶頭人參加高技能人才培訓,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非遺工坊帶頭人可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並給予場地安排、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等政策支持。支持非遺工坊優秀帶頭人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並按照政策給予資金扶持。
(三)鄉村振興主管部門將認定的非遺工坊錄入縣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給予相應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持符合條件的非遺工坊轉型升級為鄉村就業工廠,支持非遺工坊打造培育特色勞務品牌,按規定落實各項政策,不斷提升非遺工坊人員就業規模和質量。
(四)以脫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等作為工作重點,優先吸納其到非遺工坊就業,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及扶持鄉村就業工廠(幫扶車間)的各項優惠政策,更好發揮吸納帶動就業作用。
第十一條 加強數據統計、部門間信息共享。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時監測省級非遺工坊存續發展狀況,各級鄉村振興主管部門及時提供省級非遺工坊吸納帶動脫貧人口錄入縣級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情況。省文化和旅遊廳牽頭匯總省級非遺工坊建設信息,報送文化和旅遊部。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對省級非遺工坊建設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檢查、評估。評估應根據評估指標體系,採取實地調研、走訪、問卷調查、座談等多種形式進行,可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根據檢查、評估情況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非遺工坊予以通報表揚,進一步加強資金和政策支持;對建設進展滯後的,採取限期整改措施,對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省級非遺工坊每年向縣(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確認或更新登記信息,連續兩年未確認登記信息的非遺工坊,取消省級非遺工坊資格。
第十五條 鼓勵各地建立本級非遺工坊。各地建立的本級非遺工坊建設和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二年。

內容解讀

《辦法》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於持續推動非遺工坊建設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等非遺保護領域重要法規、檔案精神,對甘肅省開展省級非遺工坊申報、確認、設立、建設、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做了系統、全面部署。
《辦法》分為總則、申報與認定、建設與管理、附則四章,共十七條具體內容,細化了各級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主管部門工作職責,為推動省級非遺工坊加強非遺保護、促進就業增收、鞏固脫貧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等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取得顯著成效。
其中提到,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的,即可申報省級非遺工坊:以本地區1項或多項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為主要生產技能,項目應富有特色、具備一定民眾基礎和市場前景,有與項目對應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培訓和生產工作;符合鄉村就業工廠(幫扶車間)吸納就業標準,即吸納甘肅籍農村勞動力10人及以上,其中脫貧人口(含防返貧監測幫扶對象)不少於5人就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或用工協定,吸納就業人員工資不低於全省最低工資標準並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有用於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的固定場所,有銷售平台和渠道。穩定運營1年以上,無違法經營和拖欠工人工資等行為。擬在脫貧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安置區申請設立非遺工坊的,以及在脫貧地區已設立的非遺扶貧就業工坊參與申報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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