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遺工坊認定和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非遺保護,促進就業增收,鞏固脫貧成果,助力鄉村振興。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於2023年1月聯合印發的辦法。將於2023年2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非遺工坊認定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6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
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內容全文
青海省非遺工坊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工坊建設與管理工作,加強非遺保護,促進就業增收,鞏固脫貧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非遺工坊建設有關規定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遺工坊,是指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帶動當地人群就地就近就業的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
第三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負責非遺工坊的認定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非遺工坊的申報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第五條 申報設立非遺工坊,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公告等程式。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非遺工坊:
(一)依託一項或多項非遺代表性項目、從業人員多、適於帶動就業,具備一定民眾基礎和市場前景的傳統手工藝開展生產;
(二)有建設、運營非遺工坊的牽頭企業、合作社或帶頭人;
(三)具備開展生產的場地、水電暖、工具設備和從業人員技能培訓等條件;
(四)有幫扶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的具體制度與舉措並落實到位,吸納帶動脫貧人口(含監測對象)就業數量較多、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成效較好;
(五)有規範的管理和生產制度,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六)生產的產品市場前景好,有展示和銷售平台與渠道;
(七)企業、合作社或個人信用良好,穩定運營2年以上;
第七條 已設立的非遺扶貧就業工坊,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非遺工坊支持範圍。
第八條 申報非遺工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推薦檔案;
(二)申報單位或組織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
1.非遺工坊名稱、地址及成立時間,依託的非遺項目名稱、傳承人、類別、級別,或傳統手工藝名稱、主營業務等;
2.營業執照、場地租賃契約、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原件(備核)、複印件等;
3.從業人員信息,包括監測戶和低收入用工人員信息,簽訂的勞務協定(備核)及《吸納脫貧家庭勞動力就業花名冊》
4.營業收入、工資發放基本情況及憑證等;
5.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其他佐證材料。
第九條 非遺工坊認定程式:
(一)認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認定,由非遺項目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自願申請,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聯合認定。
(二)評審。縣級工坊由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覆核、並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開展實地核驗後進行聯合評審;市州級工坊由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推薦,市州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覆核,並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開展實地核驗後進行聯合評審;省級工坊由市州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推薦,省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覆核後,並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開展實地核驗後進行聯合評審。
(三)公示。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將擬認定為非遺工坊的機構名單在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確認及備案。評審、公示合格的予以認定,並授予“非遺工坊”牌匾,上報文旅部、省、市主管部門備案。
(五)建立檔案。準確、真實地記錄非遺工坊的評審情況,對評審非遺工坊的全部資料和結果進行收集、匯總,評審會議記錄等資料歸檔並妥善保管,建立完整非遺工坊管理檔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非遺工坊的指導、監督、服務工作,並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遺工坊開展工作∶
(一)支持有意願的企業、合作社和帶頭人在脫貧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設立非遺工坊。鼓勵其他地區建設非遺工坊,將非遺工坊建設工作納入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體系,探索開展非遺助力鄉村振興工作,推動非遺工坊可持續發展;
(二)將符合條件的非遺工坊項目納入縣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給予相應支持;
(三)被認定為各級非遺工坊的可享受一次性資金扶持。同一經營主體已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不再重複享受;
(四)支持各地依託非遺工坊大力培育特色勞務品牌,提升非遺工坊人員就業質量。對被認定為勞務品牌的企業及從業群體,按規定落實就業創業、技能培訓等扶持政策;
(五)支持優秀非遺工坊帶頭人建立非遺傳承基地,推動將優秀非遺工坊帶頭人培育成為非遺傳承人、鄉村文化和旅遊能人、鄉村工匠等;
(六)在各級非遺傳承人研修培訓計畫中,開設非遺工坊專題培訓,開展實地幫扶行動,並為其搭建銷售平台。依託非遺工坊開展傳統手工類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七)建立非遺工坊產品目錄,將目錄產品納入文化消費範圍,嵌入各類消費場所。
(八)支持非遺工坊合理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具有當地特色的非遺工坊知名品牌;
(九)鼓勵在A級旅遊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等,為非遺進景區、進街區等搭建製作體驗和銷售平台提供支持。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非遺工坊應每年向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確認或更新登記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原則上每2年對非遺工坊進行評估,實施動態管理。對業績突出的非遺工坊,予以通報表揚,並在組織參加相關活動、資金扶持上予以傾斜;對落實相關要求不力,輻射帶動作用發揮不好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非遺工坊,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非遺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自動取消其資格,予以公布,並自撤銷命名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採取弄虛作假、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設立非遺工坊的;
(二)創作生產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侵害公眾權益、侵犯智慧財產權並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非遺工坊主要負責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一年以上不開展非遺傳習的;
(五)連續兩年未向縣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確認登記信息的;
(六)非法挪用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
(七)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八)其他應當取消非遺工坊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市(州)、縣(區)文化旅遊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非遺工坊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文化和旅遊廳、青海省扶貧開發局《關於印發〈青海省省級非遺工坊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文旅發〔2021〕7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就非遺工坊的申報、認定條件、程式、設立建設、支持措施、評估管理等做出明確規定,旨在加強非遺保護,促進就業增收,鞏固脫貧成果,助力鄉村振興。
《辦法》明確,非遺工坊是指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帶動當地人群就地就近就業,經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各類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
《辦法》規定,支持有意願的企業、合作社和帶頭人在脫貧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設立非遺工坊。將符合條件的非遺工坊項目納入縣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給予相應支持;被認定為各級非遺工坊的可享受一次性資金扶持。支持各地依託非遺工坊大力培育特色勞務品牌。支持優秀非遺工坊帶頭人建立非遺傳承基地,推動培育非遺傳承人、鄉村文化和旅遊能人、鄉村工匠等;鼓勵支持依託非遺工坊開展傳統手工類職業技能培訓,建立非遺工坊產品目錄,將目錄產品納入文化消費範疇,嵌入各類消費場所。支持非遺工坊合理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具有當地特色的非遺工坊知名品牌;鼓勵在A級旅遊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等,為非遺進景區、進街區等搭建製作體驗和銷售平台提供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