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經2014年11月27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35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 公布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27日
  • 公布時間:2014年11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發布信息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5號
《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與非遺項目相關聯的傳統民居建築、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與非遺項目相關聯的手稿、經卷、典籍等文獻和譜牒、碑碣、楹聯等;
(八)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對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六條 省、市、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族事務、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調查、保存、委託政府收藏、捐資捐贈、展示、展演以及志願服務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
第二章 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將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推薦列入上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
推薦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範圍和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採取的措施以及管理制度;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體現優秀傳統文化並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建議所在地的市、縣文化主管部門將其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一條 省、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代表性項目專家評審制度,組織專家對推薦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具體評審辦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省、市文化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成立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相關領域的專家。
第十二條省、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查,認定異議不成立或者不影響項目評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認定異議成立並影響項目評定的,對該項目不予評定。
第十三條省、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縣級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省級以上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並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十五條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認定項目保護單位並予以公布。
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掌握該項目較為完整的原始資料;
(二)具備法人資格,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有專人負責保護工作;
(三)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能為其傳承活動提供保障;
(四)有實施保護的具體措施;
(五)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展示、講學、學術研究以及生產等活動;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產品和服務;
(三)參加非公益性活動並獲取相應的報酬;
(四)開展保護工作有經濟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資助;
(五)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收集項目的實物、資料,並進行登記、整理、建檔;
(二)推薦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三)制定並實施項目保護計畫,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四)保護與項目相關的實物、資料和場所;
(五)開展項目的宣傳、展示、展演活動以及理論研究、成果出版工作;
(六)為項目傳承及其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七)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一次評估。評估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可以變更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無法變更或者項目失傳的,在名錄中撤銷該代表性項目。
第三章 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八條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市文化主管部門推薦代表性傳承人,但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推薦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的自然情況;
(二)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持有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情況;
(五)其他說明被推薦人的有關材料。
文化主管部門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展示、講學、學術研究以及藝術創作與生產等活動;
(二)享受政府規定的傳承人補助費;
(三)獲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開展其他活動的相應報酬;
(四)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存、保護與所掌握知識和技藝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二)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養後繼人才,常隨學徒一般不少於兩人;
(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傳播等活動;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五)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省、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定期對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評估。代表性傳承人死亡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重新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撤銷其代表性傳承人稱號,重新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對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由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表彰,並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專設名錄,實行搶救性保護。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資料和實物,修繕建(構)築物及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傳承人。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資料庫。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第二十五條對存續良好、具有一定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代表性項目,可以實行生產性保護。
實施生產性保護,應當在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的前提下,利用生產、行銷、品牌等手段,採取融資、合作、入股等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文化產品、旅遊產品或者文化服務。
對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發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業,有關部門應當啟用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扶持,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對已經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美術、藥物炮製等代表性項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六條對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由所在地的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專項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文化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的代表性項目所涉及的建(構)築物、場所、遺蹟等,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室)。
第二十七條鼓勵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通過商標註冊等形式維護其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代表性項目的傳統工藝以及其他技藝,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利用財政性資金新建公共文化設施的,應當優先考慮滿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藏、研究、傳習、展示等需要。或者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等場所。
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資助活動。
鼓勵各類教育機構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專業或者開展相關普及教育活動,建立研究、傳承、傳播基地。
第三十條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專欄和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高等學校、科研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其專業優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養等活動。
文化館(站)、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及宣傳、展示、傳播等公益活動。
舉辦文藝表演、節日慶典、體育比賽等大型社會文體活動,主辦單位應當為民間組織利用活動時間和空間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傳播活動,提供方便條件。
第三十一條對有效發揮傳承、展示、研究、傳播作用的組織和場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命名、掛牌等方式給予表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評定、認定為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其退還政府提供的資助費用。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建(構)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明知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履行保護職責,致使其失傳的;
(二)在代表性項目及其傳承人評審過程中,因顯失公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未組織制定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或者未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的;
(四)截留、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其他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力度,省政府先後批准公布了190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其中有60個項目入選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譬如東北二人轉、瀋陽評劇、莊河剪紙、海城高蹺、老龍口白酒釀造技藝等,入選數量處於全國中游水平,居東北三省首位。省文化廳共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139名,其中有38人被認定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全省現有市級代表性項目名錄489項,縣級代表性項目名錄1739項。通過評定、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使一批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了保護。當前,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由於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一些代表性傳承人放棄舊業,使有些依靠“口傳心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十分困難,甚至出現“人亡藝絕”的現象;二是保護手段比較單一,缺乏整體性、創新性的保護措施;三是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缺乏考核約束、激勵和退出機制,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引領作用發揮不夠。為此,有必要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從制度建設上為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保障。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14年立法計畫,省文化廳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14個市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在省政府門戶網、遼寧法制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會同省文化廳赴撫順、本溪、阜新等市進行調研,召開了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基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等不同層次的座談會,考察了有代表性的傳承場所和基地,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並經省政府法制辦、省文化廳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五條,主要就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措施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條例草案》業經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代表性項目名錄。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授權地方自行規範的內容。為此,《條例草案》主要明確了兩方面:一是建立省、市、縣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本省具有一定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和富有地域、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納入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二是規定了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程式,包括推薦申請、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異議處理、批准公布,充分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和政府與社會互動的社會治理理念。
(二)關於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主體。明確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於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至關重要。對此,《條例草案》從我省實際出發,明確了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並在認定和退出機制、約束和激勵機制方面做出規定,即由文化主管部門建立傳承人檔案,定期對其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評估,傳承人死亡的,可以重新認定,喪失傳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榮譽稱號,並可以重新認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義務的,撤銷傳承人資格,予以重新認定。同時規定,對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並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關於保護措施。為了處理好新形勢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播、發展的關係,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更加適應現代社會物質和精神生活的特點,《條例草案》重點規定了三方面保護措施:一是搶救性保護,明確縣以上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瀕臨消失的項目,應制定搶救方案,優先安排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資料和實物,修繕建築物及場所,改善或者提供傳承條件,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傳承人;二是生產性保護,明確對有一定市場潛力和具有生產性、表演性、觀賞性特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服務等形式,將其轉化為文化產品、旅遊產品或者文化服務,實行產業化傳承、傳播發展;三是區域性整體保護,明確對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其中,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有利於促進保護區域在經濟建設、生態文明和文化事業各方面得到均衡發展,從而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目標。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這部法規十分必要,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市及省直有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單位徵求意見以及在遼寧人大網站公開徵求意見。10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文化廳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組成立法調研組,分別在撫順、朝陽召開了徵求意見座談會,認真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和各方面的意見,多次與省政府有關部門溝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草案進行了修改。11月1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審議意見及調研中均提出應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意見,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大多數人對什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太了解,社會認知度比較低,有必要在草案中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鑒於國家上位法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基本概念作了明確界定,作為基本概念,應當與國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國家上位法的表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內容為:“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體育和遊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審議意見中提出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四條中增加“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的內容。(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十六條中增加:“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的內容。(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草案第三十三條的處罰規定應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意見,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該條規定了對“損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建(構)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的”違法行為,作了“由文化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而《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十條對“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門的實物和場所”只規定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沒有規定罰款。因此,依據國家《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中的法律責任按照上位法的規定修改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重複上位法較多的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的內容予以刪除;還對部分章節、條款文字和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已經比較成熟,可以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對部分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25日召開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提出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三條中增加兩項內容,即:“(六)與非遺項目相關聯的傳統民居建築、服飾、器皿、用具等;(七)與非遺項目相關聯的手稿、經卷、典籍等文獻和譜牒、碑碣、楹聯等”。(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五條中關於設立專項資金的內容單列一款表述,即:“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二款)
3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中增加一項內容,即:“(四)開展保護工作有經濟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資助”。(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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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第十二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高票通過《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迎來了一個依法保護的新階段,是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里程碑,具有深遠的意義。
《條例》起草過程中進行了省內外的深入調研,並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參考借鑑了外省市的地方立法經驗,在緊密聯繫遼寧實際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內容,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措施、法律責任、附則。該《條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地方配套法規,在貫徹上位法精神的基礎上,突出了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整體條款高度精煉,針對性強。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頒布實施後,全國各地加快了立法進程,目前已有十幾個省先後出台了地方條例,一般在四十條至五十條之間,遼寧省的條例是條款最少的。立法中本著高度精煉、務實的原則,凡上位法已經明確的條款和內容,遼寧省條例基本上不再表述,條款內容與遼寧省的實際工作緊密聯繫,突出針對性,力求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重點內容表述全面,操作性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比如“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等從推薦申請、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異議處理、批准公布等方面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表述,便於實際操作。三是突出了具體保護措施。為了處理好新形勢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播、發展的關係,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更加適應現代社會物質和精神生活的特點,《條例》重點規定了搶救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區域性整體保護、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等具體措施。四是明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條例》明確了省、市、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具體職責,通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保護規劃、設立專項資金、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扶持貧困地區發展、建立文化設施、開展宣傳展示和教育研究活動等具體措施,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展。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頒布實施,為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有力推動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更好地弘揚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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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正式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中擬規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人補助費,並可以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對於存續狀態良好、具有一定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以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並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非遺傳承人享受政府補助費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記錄、建檔、傳承、傳播等保護工作。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給予扶持。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可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講學、學術研究等活動;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人補助費;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申請相應支持;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妥善保存、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後繼人才;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傳播等活動;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可以保留其代表性傳承人稱號,另行增補並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死亡的,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及時上報文化主管部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鼓勵非遺資源轉化文化產品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修繕建(構)築物和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採取必要措施培養傳承人。搶救性保護應當科學、有效,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原有的內涵和風貌。
對存續狀態良好、具有一定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和文化內涵、保持傳統工藝流程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以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並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對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在政策、資金、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對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涉及的建(構)築物、場所、遺蹟等,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採取措施予以保護。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室)。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通過註冊商標等形式保護其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依法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等場所。鼓勵採取與經貿、旅遊相結合的方式保護和傳承具有生產性、表演性或者觀賞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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