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月19日印發了《東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繼承和弘揚東莞市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貫徹“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方針,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
第三條 市、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科學安排,規範使用。
第四條 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組織制定本級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並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財政、稅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五條 市、鎮(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執行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並組織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文化館(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六條 市、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保護單位、傳承基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七條 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進行調查,並予以認定、記錄、建檔。
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並應當協助文化主管部門的調查。
第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應當堅持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等原則。應當兼顧城鄉,兼顧不同的人群,調查本地區所蘊藏和傳承的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和存續狀態,真實記錄,確保調查內容和成果真實可靠,禁止提供虛假材料。
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應當抓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中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類型、民俗現象,去粗取精,挑選出在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代表性項目,重點深入調查。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實物圖片和資料複製件等送交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形式,建立規範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
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資料庫,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等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閱。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市級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一)活態存在,保存完整;
(二)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神;
(三)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四)具有三代以上傳承,譜系清晰;
(五)具有百年歷史積澱,證據充分;
(六)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七)異地傳承項目,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傳承8年以上。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申請主體為非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應當獲得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十三條 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應當包括: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合法、客觀、真實。
第十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建立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並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推薦、申請或者建議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
第十六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市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複審,並將複審意見予以反饋。
第十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新入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省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專家對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進行考核,對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取消其市級名錄資格。
第十九條 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對通過調查或者其它途徑發現因自然或者人為原因而面臨消亡、失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目錄,並將該目錄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
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搶救方案,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保存。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時,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條 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國國籍;
(二)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具有團隊協作精神;
(三)連續傳承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20年(含)以上,熟練掌握該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傳承譜系清晰;
(四)在所傳承項目所屬領域和流布區域內公認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力;
(五)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核心、帶頭、示範、協同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同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有兩個以上個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推薦材料或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被推薦人或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推薦人或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申請人所掌握的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被推薦人或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被推薦人或申請人志願從事項目傳承活動、履行傳承人義務的聲明書,同意文化主管部門使用申報材料開展公益宣傳的授權書;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被推薦人或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按照專家評審小組初評、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公示等程式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市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及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的工作,並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傳承人名義開展傳授、展示技藝、講學以及文藝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人補助費;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四)接受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
(五)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活動經費、場所等方面支持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考核。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傳承義務,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死亡或者喪失傳承能力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章 市級保護單位和傳承基地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項目保護單位。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或者代表性傳承人;
(二)具備制定和實施該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
(三)具備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鼓勵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願意承擔代表性項目保護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申請成為項目保護單位。
市文化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的程式規定認定項目保護單位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該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並建檔;
(三)保護代表性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築物、構築物和場所;
(四)開展代表性項目的研究、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五)為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申請、落實項目補貼,做好績效管理;
(七)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情況。
市級項目保護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補助等方式予以資金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項目保護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項目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項目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
第二十七條 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項目傳承基地。
項目傳承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二)具備傳承該代表性項目的師資、制度和成果;
(三)具備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器具等條件。
鼓勵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願意承擔代表性項目傳承職責的單位,申請成為項目傳承基地。
市文化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的程式規定認定項目傳承基地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市級項目傳承基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該代表性項目傳承計畫;
(二)培訓傳承師資;
(三)制定並完善傳承基地的傳承制度;
(四)開展代表性項目的傳承、推廣、交流等活動;
(五)為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創造必要條件;
(六)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傳承情況。
市級項目傳承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補助等方式予以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市級項目傳承基地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項目傳承基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項目傳承基地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傳承基地。
第六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
第三十條 市、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扶持有能力、有條件的院校、機構、企業和相關單位,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
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需具備如下條件:
(一)建站單位在本行業或領域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具備整合資源的能力,在相關領域有一定工作基礎。有獨立法人和對公銀行賬號。
(二)建站相關方就合作事項達成共識,各方責權利清晰,工作目標明確,工作計畫可行,工作方案具體,並有能力執行落實。
(三)設立的工作站應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建站相關方有建站積極性,能給予人員、資金和場地等相關支持。
(四)具備一定的基礎條件,如人員、場地和設備等。
市文化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的有關規定認定工作站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工作站年度工作計畫;
(二)建立合作機制,明確合作各方責權利關係;
(三)建立研究、研發、設計、孵化、研修研習、市場對接、展示展演、宣傳推廣、信息發布、跨界合作等功能平台;
(四)落實項目開展所需要的人才、資金和場所;
(五)向市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年度工作計畫完成情況。
鼓勵工作站採取與經貿、旅遊相結合的方式保護和傳承具有生產性、表演性或者觀賞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補助等方式予以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工作站資格,重新認定相關工作站。
第七章 其他保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鎮(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和傳承基地的評審、認定、考核及補助辦法。
第三十四條 鼓勵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學藝術創作;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存續狀態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
第三十五條 市、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
嚴禁濫挖或者盜獵、盜賣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鎮(街)文化機構在遵循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對轄區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徵集、收購。收購時,應當合理作價,並向所有者頒發證書。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收藏、或者委託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對委託者,應當註明委託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因地制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活動,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教育列為素質教育的內容,積極開展非遺進校園活動。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和專家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支持社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社區建設,打造社區特色文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納入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服務項目目錄,鼓勵有條件的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通過提供展示設施、設立工作室、組織活動、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交流等提供條件。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項目保護單位在社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鼓勵將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第三十九條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互鑒,支持舉辦、參加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傳播和交流活動。
推動建立健全粵港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同發展機制,在跨區域調查研究、宣傳展示、傳承發展和東莞非遺墟市粵港澳城際聯盟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
第四十條 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的智慧財產權。
市、鎮(街)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指導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等,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方法等申請商標註冊、專利、著作權登記。
尊重智慧財產權,保護傳承人合法權益。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依法為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諮詢、信息等服務。
第八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
第四十一條 對列入市、鎮(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開展傳承、傳播、保護等活動給予經費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
第四十二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分為補助經費、業務經費、新增省級以上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獎勵經費。
第四十三條 保護經費是指對國家級、省級、市級的項目進行保護、研究、傳承方面的支出,補助項目主要包括:
(一)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經費補助;
(二)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經費補助;
(三)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經費補助。
第四十四條 補助經費用途及補助額度:
(一)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展演與展示、資料整理、學術交流、帶徒授藝等傳承活動。市級以上的在世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均可獲得補助經費,市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萬元;
(二)瀕危項目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扶持市級以上代表性項目的瀕危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由該項目保護單位按要求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瀕危項目資金申報資料。瀕危項目補助每年設定1-3個項目名額,以一年為一期,市財政每個項目每期補助20萬元,同一個項目最多可以連續獲得3期補助;
(三)非遺工作站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非遺項目展示、研究、傳播、活化、孵化。經評估認定的非遺工作站可獲得經費補助,市財政補助標準為50萬元,分三年撥付。
第四十五條 業務經費是指評審、宣傳、傳播、培訓、實物徵集、展覽展示、開發設計、編輯出版、信息化建設等經常性專項經費。
第四十六條 新增省級以上項目及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獎勵經費用於獎勵成功申報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單位,以激勵帶動全市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當年新入選的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市政府於次年按以下標準對其項目保護單位進行獎勵:
(一)新入選省級或國家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一次性獎勵,市財政獎勵金額為國家級50萬元、省級30萬元;
(二)新入選省級或國家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實行一次性獎勵,市財政獎勵金額為國家級20萬元、省級10萬元。
第四十七條 保護經費不得用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不符的各種支出,不得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單位人員工資或福利。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法律責任條款予以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評審規定,弄虛作假的,撤銷相關項目認定,並責令返還相應補助或獎勵。
第五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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