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4月18日公布規章《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佛山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統一管理、項目逐級審核、補貼分類確定、資金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涉及的相關事項。
第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所轄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和工作規範,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申報、保護和交流傳播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專家庫專家參與下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一)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諮詢服務;
(二)審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調查方案及相關標準等;
(三)評審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傳承基地、研究基地、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傳統工藝工作站等;
(四)評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補助對象;
(五)推薦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傳統工藝工作站等;
(六)參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管理和研究等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項。
專家庫組成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
(二)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
(三)具有世代傳承傳播、活態存在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和人文風格,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都保持完整,符合前款條件的,可以分別列入相應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評審相同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與市級以上老字號相關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可以優先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九條 在本市傳承的異地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實地考察評估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建議或者申請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條 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逐級申報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或者申請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應當認定負責該項目日常保護工作的保護單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制定和實施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
(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人員、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或者推薦,依法認定本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群體。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有能力、有意願長期開展該項目的傳承工作;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長期在本地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傳承譜系不少於三代。
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從藝時間不少於10年,中職教育及以上相關專業學習年限可計入從藝時間。
存在家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近親屬中多人具有傳承能力的,認定同一級別的代表性傳承人不多於3人。
對於瀕危和代表性傳承人空缺的項目,以及傳承成績突出的傳承人,在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中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或者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以及代表性傳承人的材料,以及相關的認定程式,依照《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保護單位應當與相關代表性傳承人建立協調機制,協商並共同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計畫、資金申報、評估考核、活動開展等重要事項。
保護單位應當支持相關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工作。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配合保護單位開展審計、檢查或者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和動態管理機制,定期組織5名以上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分別對保護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評估。
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評估結果不合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取消下一年度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資金補助;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文化主管部門對保護單位作出的評估結果應當徵求相關代表性傳承人和社會意見。
評估程式、評估標準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電子檔案以及資源資料庫,通過圖片、文字、錄音、錄像等多種形式,全面系統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流變過程、核心技藝以及傳承實踐情況等。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數據整合共享,建立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數位化系統,提升檔案和記錄成果的社會利用。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下列分類保護方式:
(一)對已喪失代表性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按照相關工作規範和操作指引建立檔案庫,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影像記錄,實行記憶性保護;
(二)對瀕臨消失的、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制定搶救性保護方案,優先撥付實施搶救性保護所需經費,協助開展授徒傳藝並對學徒給予資助,修繕或者提供傳承場所,改善代表性傳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具有市場需求和商品屬性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以及傳統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根據項目現狀和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在場所、資金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實行生產性保護;
(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探索建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及其保護扶持機制,並將涉及特定空間載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容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行區域性保護。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特色保護:
(一)支持粵劇、粵曲、醒獅等在本地具有民眾基礎的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等項目提高實踐頻率和展演水平,鼓勵開展相關文藝創作,加大對優秀劇本、曲本的扶持力度;
(二)支持詠春拳、蔡李佛拳、鷹爪拳、洪拳等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項目納入全民健身運動,通過建設功夫角、舉辦各類賽事等方式推動傳承保護;
(三)將馮了性風濕跌打藥酒等中醫傳統製劑方法、佛山盲公餅等糕點製作技藝、扎蹄等廣府菜製作技藝以及佛山鑄造等本地傳統醫藥和傳統技藝相關項目納入產業扶持範圍,支持符合條件的傳統醫藥類代表性傳承人依法取得醫師資格;
(四)鼓勵、支持佛山木版年畫、佛山剪紙、石灣陶塑、香雲紗、佛山獅頭等傳統美術、傳統技藝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創作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藝作品和文創產品;
(五)結合行通濟、佛山秋色等民俗活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成果進行宣傳、展示,加大民俗文化傳承、傳播力度。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融合發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公園、酒店、商場、捷運。
支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設施,培育旅遊體驗基地;鼓勵開發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遊線路、研學旅遊產品和文藝作品。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採、採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
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套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主管部門支持、指導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等,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傳統手工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申報地理標誌和著作權登記。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依法為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指導、諮詢、信息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教育、文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逐步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體系、人才體系,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國民教育:
(一)鼓勵中國小校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校本)課程,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特色學校或者傳承基地;
(二)鼓勵學校通過邀請代表性傳承人進校園、組織研學旅遊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傳承、傳播活動;
(三)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對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的學生給予助學金、獎學金、就業扶持或者減免學費等方面的支持;
(四)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通過到學校兼職任教、建立工作室或者教學傳承基地等方式,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專業人才和青年傳承人。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慶、當地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
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藝術創作院、傳習所等公共文化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和保護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培訓、展示、講座、學術交流等活動。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通過設立專題專欄、拍攝小視頻、創作紀錄片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活動。
鼓勵在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合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主動融入和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重大戰略,加入區域協同保護;積極舉辦、參加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等交流活動,推動國內外其他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和發展研究,對符合科研課題立項的,優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體驗中心等傳承體驗場館。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興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設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和引導社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社區建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打造社區特色文化。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保護單位以及代表性傳承人在社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鼓勵在居民公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中納入保護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23年2月21日十六屆佛山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開始實施。現就《辦法》立法背景、立法依據、立法目標、立法任務以及主要內容亮點這五個方面對《辦法》進行政策解讀。
一、《辦法》立法背景
(一)貫徹落實二十大精神,推進文化自信自強,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客觀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佛山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具有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和豐富的文化遺產,其文化方面理應成為其城市核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文化遺產是一個城市的靈魂,是一個城市歷史文化積澱的集中體現。一個城市是否擁有豐富而存續良好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是其能否成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必備條件。為提高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化水平,弘揚佛山優秀傳統文化,特制定本《辦法》。
(二)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法治化、精細化、本地化管理,解決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問題的迫切需要。 非物質文化遺產現行上位法由於需要兼顧全國或全省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結構大而全,要求相對“粗線條”,對於佛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問題,不夠細化,未能充分滿足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具體需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通過立法,有側重點、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為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最直接的依據。
二、《辦法》立法依據
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揭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等規章,結合佛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辦法》立法目標
為保護好佛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優秀的嶺南文化,增強人民民眾文化認同,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一方面是在管理體制層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涉及的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作出界定與規定,以便形成合力,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序開展。另一方面強調實操性,解決實際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特別是多年來在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協調中存在的問題。
四、《辦法》主要任務
《辦法》的主要任務是解決佛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之間的協調機制、佛山本地特色化保護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上位法進行細化和延伸,為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更確切的依據支撐。具體包括: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的認定有關事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佛山地方特色保護作出相關規定等。
五、《辦法》主要亮點
亮點一:貫徹落實《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自2019年頒布實施後,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遵循上位法相關規定開展,實際工作中發現部分歷史遺留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例如現有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體制改革後與代表性傳承人不再有歸屬關係,甚至是市場競爭關係,如何協調雙方關係,合理傳承發展好該項目,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辦法》緊貼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痛點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法律支撐的迫切需求,是對《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具體化、本地化落實。
亮點二:明確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序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其中首要的,就是明確政府部門角色和工作機制。《辦法》在重申上位法對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機制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作出了細化。一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涉及的相關事項。”明確提出建立協調機制的主體是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的方式是聯席會議制度。二是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和工作規範,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申報、保護和交流傳播工作。”目前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牌子都加掛在各級博物館。《辦法》明確此項,有助於保障非物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專職人員。
亮點三:規範專家庫建設。《辦法》提出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並相應規範專家庫專家主要工作內容,以滿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保護規劃、項目推薦、資金評審、理論研究等方面的需求。
亮點四:明確了代表性項目認定的條件。一是對本地項目的認定遵循上位法規定條件進行認定。同時規定“評審相同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與市級以上老字號相關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可以優先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二是對異地項目的認定。《辦法》對異地流入佛山,並在佛山傳承較好的項目認定作出了規定,符合佛山作為一個外來人口大市的開放性和包容性,也解決了近年來多個優秀中華傳統文化在佛山傳承卻得不到身份認同的問題。
亮點五: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的創新性規定。一是關於代表性傳承人從藝時間的認定。鑒於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工作的人員在過去基本上是“手藝人”,一般文化水平不高,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更多年輕人加入,通過創新的理念發展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辦法》規定將“中職教育及以上相關專業學習年限計入從藝時間”,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年輕人加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隊伍;另一方面,現代教育普及使得很多年輕人在中職以上院校學習相關專業比傳統非遺項目的學徒更加系統、專業學習了基本功,在從事非遺相關工作時更加得心應手。希望通過這個條款達到拓寬人才培養渠道、不斷壯大傳承隊伍的目的。二是關於家族傳承代表性傳承人人數的規定。為更好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更多的代表性傳承人帶徒授藝,同一家族近親屬中同一級別代表性傳承人建議不多於3人。同時,對人數的限定也是為了在挑選具有代表性和廣泛認可的傳承人作為代表性傳承人。
亮點六: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協調機制及動態管理。《辦法》根據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關係脫節的現狀,規定“保護單位應當與相關代表性傳承人建立協調機制,協商並共同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計畫、資金申報、評估考核、活動開展等重要事項。”同時,根據國家、省關於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工作的要求,規定“保護單位應當支持相關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工作。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配合保護單位開展審計、檢查或者績效評價等工作。”有效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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